2009/12/31

原民會「聚落基礎建設復健計畫」(原民會98.10.1)

原民會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三條,公布「聚落基礎建設復健計畫」,辦理原住民族部落內基礎民生建設。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


一、計畫名稱:聚落基礎建設復建計畫
二、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三、計畫性質:復建工程
四、計畫期程:自98年度起至99年度止
伍、計畫緣起:
本 次莫拉克颱風於98年8月7日侵襲本島,累積降雨量高達2000mm至3000mm,造成原住民族地區嚴重災情,主要災區為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來義鄉公 所、霧台鄉公所、臺東縣太麻里鄉公所、金峰鄉公所、大武鄉公所、達仁鄉公所、高雄縣茂林鄉公所、桃源鄉公所、那瑪夏鄉公所、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及南投縣信 義鄉公所、仁愛鄉公所等,導致原住民族部落內基礎民生建設嚴重損毀,相關設施亦遭土石掩埋及設施基地流失。
行政院於98.8.21日函請各災區縣市政府提報災後復建經費需求,經各縣市政府提報聚落基礎建設復建工程經費為18.5億元,本會於彙整各縣市之需求後,於8.26日召開莫拉克颱風復建經費需求會議,審查聚落基礎建設復建工程經費。
此次審查會議,秉持下列原則進行:
一、有關原住民鄉鎮災後復建之地方需求,屬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業務者,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彙整與提報。
二、經審查各縣市政府聚落基礎建設復建需求,有部分屬於其他中央單位主管之基礎建設,請各縣市轉向其他主管單位提報,屬於原民會主管之基礎建設,為原住民族部落永續發展造景計畫。
三、依復建工程之急迫性、可行性等原則進行審查。依上開原則審查之初步結果,篩選原住民族鄉鎮之聚落基礎建設復建工程所需經費約新臺幣7億3500萬元,佔各縣市政府提報復建經費18.5億元之40% 。
為儘速協助辦理原住民族地區部落重建,以協助恢復原住民族地區經濟及產業發展,爰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策訂「聚落基礎建設復建計畫」,加速辦理原住民族部落內基礎民生建設,以確保原住民族災區聚落居住安全。
六、計畫目標:
(一) 加速完成原住民族部落受災地區聚落基礎設施之復建工作,以協助原住民儘速恢復正常生活。
(二) 督導各級政府辦理重建情形,以有效管理原住民族地區之重建工作,保障原住民族生命財產安全。
(三) 重塑兼具防災功能,再造安全、永續、有活力具有原住民族文化特色的家園。
(四) 恢復原住民族地區生活環境,安定居民生活。
(五) 辦理30處聚落復建工程,辦理內容包括聚落內巷道、社區排水、擋土牆及水土保持、植生美化、景觀、文化、社區營造等設施興建。
七、計畫內容:
(一)執行策略及方法
1. 為加速完成災區之公共建設設施,期能於最短時間內辦理原住民族地區復建工作,並以災後基礎設施復建等工作為優先考量。
2. 另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8月16日工程技字第09800364470號函函示,建議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採用專案管理顧問,協助辦理復建之勘查、提出整體性復建工程計畫與優先順序作業,並協助督導與審查事宜。
3.本計畫採補助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各執行機關於有必要時,依特別條例第四條第四項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4. 本會負責整體計畫之研擬、審議選定、聯繫及督辦,業務性質(用地取得、工程發包、施工、驗收等)交由縣政府及鄉(鎮、市)依計畫執行。
5.本會將輔導各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完成災損勘查,依申辦程序受理復建工程案件,經複勘審核後研提及核定計畫推動。
6. 為使計畫能順利推動完成,本會除依相關規定辦理進度管考等工作外,其地方政府執行情形均列入「原住民族地區公共工程推動會報」管考及追蹤,以督促地方政府 加緊趕辦。依各工程進度,本會工程施工小組將適時安排工程施工查核,以確保原住民族地區公共工程品質,並提升各執行單位執行三級品管之機制。
(二)分年工作項目
1. 98年:補助辦理委託規劃設計等工作。
2. 99年:辦理完成聚落基礎建設復建工程30處。
(三)實施地點
本計畫辦理範圍為「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三條,行政院公告之災區範圍內有原住民鄉鎮之縣份。
八、經費需求:
工作項目
經費需求(千元)
聚落基礎建設復建工程
類別
98年度
99年度
100年度
101年度
合計
特別預算
30,000
705,000


735,000
總計
30,000
705,000


735,000
九、營運管理:
(一) 本計畫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負責綜合聯繫協調工作,並督促各執行機關在計畫期限內完成本計畫。
(二) 各執行機關於各項有關工程完工後,應妥為維護管理,維護管理費用應由所在地之縣政府(鄉公所)本於權責籌編常態經費,或徵由社會公益團體及企業予以認養,俾落實管理維護工作。
十、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
(一)預期效益 本計畫完成後,預計可達成受災戶積極重建家園之效益,以及重建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建設,防止災害再度發生,落實政府照顧原住民鄉偏遠地區居民政策維護其生命財產之安全,提高生活水準及居住環境。
(二)評估指標 為管制考核計畫的執行成效,依策略訂定業務面向策略績效指標,再針對全計畫訂定經費面向策略績效指標,以上所描述之指標皆能經由執行成果,而以量化方式呈現。
十一、有關機關配合事項:
有關機關(縣政府)應配合事項
配合事項
一、工程用地取得
二、計畫初審及工程預算書審定
三、施工查核
四、維護管理
配合方法
配合辦理用地徵收取得作業
依可執行性、必要性及其效益自行研訂審查並評定優先序位。
依相關查核規定由主辦及主管機關適時辦理工程查核,另強化全民督工機制
完成驗收之道路改善、公共設施或部落文化設施等,受補助機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經常性養護與管理。但「部落文化設施」部份受補助機關得委由該部落(社區)進行維護管理。
完成時間
988月至
10012
988月至
10012
988月至
10012
自完成驗收交付後至該設施使用年限止。
配合機關
各執行單位(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及該部落社區
各縣政府(含各道路權責單位)
本會及各執行單位(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工程查核小組。
由各受補助之地方政府(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
十二、辦理機關與連絡窗口:
(一)辦理機關
1. 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2. 執行機關:受災地區縣政府(包括鄉鎮市公所)三、 協辦機關:各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
(二)聯絡窗口
單位
聯絡人
電話
傳真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黃俊宇
0225571600*1548
0225576297
南投縣政府
(信義鄉公所)
吳敏團
(盧泰成)
0492243637*19
0492792748
0492246065
0492792042
嘉義縣政府
黃本富
053620123*426
053622885
高雄縣政府
黃嵩傑
077351066*600
077330401
屏東縣政府
(工務處)
黃有成
林彥志
087320415*3545
087336313
台東縣政府
羅法尼耀學海
高家祺
089343141
089360626
十三、中長程個案計畫自評檢核表:
視項目

(容是列原)
辦機關
管機關




1畫書格式
(1)內容含括項目(「行院所機關中長個案計畫審要 」第 6 點、第 14 )




(2)延續性計畫應理前期計執行評估,並出總結評報告(行政各機程個案 畫編」第 15 )




2間參可行評估
促進與公法」第 3




3濟效益
提選代方本效(法」第 34 )




4源籌及資運用
(1)經費需求合理(經費估算依據單價等計)




(2)負擔
a.中央主計畫主管關法規定
b.補助轄市()政府補辦法




(3)年度預算之安及能量估:所費能否於程歲出概額度 內容檢討法納編須檢附以年度預算行、 不經濟支等經費審之相文件。




(4) 12「政公共建設計先期施要




5力運用
(1)運用有人辦理




(2)增人者,下列
a.運用
b.後,力之理原




6運管理
實及(能否營運)




7地取費用原則
(1)優先使用公土地




(2)補助型計畫:央對直轄及縣()政府補辦法第 10




(3)公共建設計畫行政院所各機關辦理重公共設計土地 得經注意




8境影響(境政)
否須境影評估(境影估法)




9別影響
行政各機程個編審點」第 6




十四、其他有關事項:
替選方案之分析及評估「聚落基礎建設復建計畫」係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特規劃辦理原住民族地區聚落基礎重建工作,解決基本民生需求。倘本案依本會每年度預算規模辦理,是無法立即達到本計畫預期效益及原住民部落之龐大建設需求。
成本效益分析部份,其中有關財務效益,因本計畫辦理之改善工程並無營運收入,不具自償性;另外,具有非量化之經濟及社會效益,能滿足基本通行需求,促進資源使用效能,達成永續發展,並以編列特別預算籌措所需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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