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98年9月22日院臺內字第0980058817號函核定
一、計畫名稱:聯絡道路復建工程計畫
二、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三、計畫性質:□災害補助 □緊急搶救 ■復建工程 □其他
四、計畫期程:自98年度起至100年度止
五、計畫緣起
本次莫拉克颱風侵襲,短時間累積降雨量高達2000mm,所挾帶之豪大雨 量,造成慘重災情,尤其南投縣仁愛鄉、信義鄉;嘉義縣阿里山鄉、高雄縣那瑪夏鄉、茂林鄉、桃源鄉;屏東縣三地門鄉、霧台鄉、泰武鄉、來義鄉…;臺東縣太麻 里鄉、金峰鄉、大武鄉、達仁鄉等原住民族鄉鎮之聯絡道路遭土石流掩埋、沖毀等嚴重災情,亟需進行災後聯外道路工程復建。
行政院於98年8月21日函請各災區縣市政府提報災後復建經費需求,經各縣市政府提報道路復建工程經費為76億元,本會於彙整各縣市之需求後,於8月26日召開莫拉克颱風復建經費需求會議,審查道路復建工程經費。
此次審查會議,秉持下列原則進行:一、有關原住民鄉鎮災後復建之地方需求,屬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業務者,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彙整與提 報。二、經審查各縣市政府道路復建需求,有部分屬於其他中央單位主管之道路,請各縣市轉向其他主管單位提報,屬於原民會主管之道路,為原住民族集居部落聯 外道路。三、依復建工程之急迫性、可行性等原則進行審查。
依上開原則審查之初步結果,篩選原住民族鄉鎮之聯外道路復建工程所需經費約新臺幣38億8000萬元,佔各縣市政府提報復建經費76億元之51% 。
本會為儘速協助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聯絡道路復建,爰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策訂本計畫,以加速辦理後續復建工作,以保障原住民行的權益。
六、計畫目標
補助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聯絡道路復建工程,以維持通行需求。
七、計畫內容
(一)執行策略及方法
1. 復建原則:聯絡道路復建方式將配合地區交通特性及國土整體規劃,分為下列辦理方式,並採滾動式檢討調整:
(1)復建工程:沿線村落,並無辦理遷居(村),致需辦理村落與主要幹道(公路或市區道路系統)間之聯外道路、各村落間之聯絡道路等之復建;爰參考交通部公路設計規範;對於橋樑採大跨距(或單跨距)設計。
(2)簡易修復:
A.限制居住之地區,採取簡易修復之復建方式。
B.未來配合國土規劃之土地利用或居民安置,已在辦理遷居(村)評估者,該村落仍有居民居住,擬先分2期工程進行,第1期為簡易修復工程,以維持基本通行需求;如確定無須遷居(村)者,則續補助給予第2期復建工程經費。
C.主要公路系統已搶通刻正辦理復建工程,致本計畫無法大規模工進之地區,擬先分2期工程進行,第1期為簡易修復工程,以維持基本通行需求後;爾後再補助第2期復建工程。
2. 執行策略:
(1)本計畫採補助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各執行機關於有必要時,依特別條例第四條第四項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2)本會負責整體計畫之研擬、審議選定、聯繫及督辦,至於工程之用地取得、工程設計、發包、施工、 驗收結算等交由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依計畫執行。
(3)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8月16日工程技字第09800364470號函函示復建工程考量以區域整合及系統性解決災害成因乙節,已涉及縣政府內部水利、水保、林務、採購及道路等各工務部門,建議縣政府整合協調聯繫工作。
(4)另依據工程會上開函示,建議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採用專案管理顧問,協助辦理復建之勘查、提出整體性復建工程計畫與優先順序作業、督導與審查事宜。
(5)建議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委託設計監造以開口契約方式辦理。
(6)建議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召開基本設計書圖審查會,以縮短審查時間。
3.管考方式
(1)為使計畫能順利推動,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執行情形列入「原住民族地區公共工程推動會報」管考及追蹤,以督促加緊趕辦;如有困難,則提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督導小組」協調解決。
(2)中央及地方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適時安排查核,以確保品質,並提升三級品管之機制。
(二)分年工作項目
- 98年度為補助辦理委託規劃設計等工作。
- 99年度持續補助辦理復建工程。
- 100年度持續補助辦理復建工程。
本計畫辦理範圍為特別條例第三條,行政院公告之災區範圍。
八、經費需求
項 目 | 98年度 (千元) | 99年度 (千元) | 100年度 (千元) | 總經費 (千元) |
聯絡道路復建工程 | 48,000 | 887,000 | 2,945,000 | 3,880,000 |
九、營運管理
各執行機關於各項有關工程完工後,應妥為維護管理,維護管理費用應由所在地之縣政府(鄉公所)本於權責籌編常態經費,或徵由社會公益團體及企業予以認養,俾落實管理維護工作。
十、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
(一)預期效益
本計畫完成後,預計可達成受災戶積極重建家園之效益,以及重建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建設,防止災害再度發生,落實政府照顧原住民鄉偏遠地區居民政策維護其生命財產之安全,提高生活水準及居住環境。
(二)評估指標
以量化方式呈現,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擬訂之災後重建原則,以區域整合性的概念,採整體規劃設計為原則並採滾動式檢討辦理。
衡量指標 | 98年 | 99年 | 100年 |
聯絡道路復建工程(公里) | (規劃設計) | 100 | 676 |
十一、有關機關配合事項
有關機關(縣政府)應配合事項
配合事項 | 一、工程用地取得 | 二、計畫初審及工程預算書審定 | 三、施工查核 | 四、維護管理 | ||||||||
配合方法 | 配合辦理用地取得作業(本計畫並無補助用地費用) | 依可執行性、必要性及其效益自行研訂審查並評定優先序位。 | 依相關查核規定由主辦及主管機關適時辦理工程查核,另強化全民督工機制 | 完成驗收之道路設施,地方政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經常性養護與管理。 | ||||||||
完成時間 | 98年9月至 100年12月 | 98年9月至 100年12月 | 98年9月至 100年12月 | 自完成驗收交付後至該設施使用年限止。 | ||||||||
配合機關 | 各地方執行機關 | 各縣政府(含各道路權責單位) | 本會及地方執行機關之工程查核小組 | 地方政府 |
十二、辦理機關與連絡窗口
(一)辦理機關
1.計畫主辦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地方執行機關: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
(二)聯絡窗口
單 位 | 聯絡人 | 電話 | 傳真 |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 周錫蔚 | (02)25571600*1505 | (02)25576297 | chousw@apc.gov.tw |
南投縣政府 (信義鄉公所) | 吳敏團 (盧泰成) | (049)2243637*19 (049)2792748 | (049)2246065 (049)2792042 | Wmt1200@nantou.gov.tw Joelu823@yahoo.com.tw |
嘉義縣政府 | 黃本富 | (05)3620123*426 | (05)3622885 | penfu@mail.cyhg.gov.tw |
高雄縣政府 | 黃嵩傑 | (07)7351066*600 | (07)7330401 | 91e011@mail.kscg.gov.tw |
屏東縣政府 (工務處) | 黃有成 林彥志 | (08)7320415*3545 | (08)7336313 | P7889212@yahoo.com.tw P001088@ems.pthg.gov.tw |
臺東縣政府 | 羅法尼耀‧學海 高家祺 | (089)343141 | (089)360626 | lofaniyaw@ems.taitung.gov.tw zombie3019@hotmail.com |
十三、其他有關事項:
(一)選擇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
本計畫係依據特別條例辦理復建工作,以恢復基本通行需求。
倘本案依本會每年度預算規模辦理,無法達到本計畫預期效益及原住民部落之龐大建設需求,故無其他選擇方案或替代方案。
成本效益分析部份,其中有關財務效益,因本計畫辦理之改善工程並無營運收入,不具自償性;另外,具有非量化之經濟及社會效益,能滿足基本通行需求,促進資源使用效能,達成永續發展,並以編列特別預算籌措所需資金。
(二)防避災措施
聯絡道路災害型式主要為邊坡坍方、土石流、河流沖刷路基等,其破壞模式可分為河流暴漲掩蓋路面、河中大量土石沖刷下邊坡路基、土石流掩埋路面、上邊坡坍方阻斷道路等,以致造成道路結構破壞。為此,本計畫擬增進未來防避災之因應及緊急災害之處置,說明如下:
1.未來防避災之因應,於規劃設計階段,先檢討致災原因,並於選線時考慮環境地質生態,以土方平衡,減少路幅,避免大規模挖填,審慎擬妥可行方案,並依據工程會頒布之相關規定及流程辦理;於施工階段,宜督導施工廠商完備安衛與環保措施。
2.對於緊急災害之處置,請縣政府依據「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救災經費處理辦法」,事先與廠商簽訂相關開口契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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