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謝志誠(國立臺灣大學生物產業機電工程學系教授)
八八水災後,不少人一再呼籲要尊重部落的主體性,而倉促間制定的《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也有模有樣的將「尊重」兩個字放入條文中,並強調「災後重 建應以人為本,以生活為核心,並應尊重多元文化特色,保障社區參與」。要如何才能落實尊重部落的主體性?實踐社區參與?到目前為止,所有的聽聞卻似乎都因 「快快快」的承諾及「趕趕趕」的要求,環繞在「要不要接受永久屋」、「需不需要組合屋或中繼屋」、「要不要同意被劃定為特定區域」、「劃定為特定區域後衍 生的權利義務關係」等議題上打轉。加上中央政府有意無意的模糊、地方政府似強非強的態度,以及政府企圖透過單點切入,以能在最短時間內端出「示範性」案例 的習用政令推動模式,讓不少有志之士因此陷入泥淖。
在前景看似悲觀之餘,卻在災後百日前夕隱然見到曙光露出雲端。
首先,88災後第一個在地成立的「社團法人高雄縣六龜鄉重建關懷協會」在11月8日發出了第一份《荖濃溪望》社區報,啟動在地發聲的管道;隔天,眾所矚目 的小林村也在11月9日宣布解散「小林村自救會」,成立「小林村重建發展協會」,並以「小林的未來,由我們自己決定」作為訴求,決定自主徵詢建築規劃團 隊,研擬重建家園籃圖。
受災者為再造家園,自主徵詢專業團隊,研擬重建籃圖,已經不是「新」聞。然在當前慈善團體將無償提供「永久屋」的微妙氛圍中,小林村民願意勇敢的踏出第一 步,絕對是88災後重建的「新」聞。樂見之餘,特別從921災後「災民自主」、「自力造屋」的經驗,呼應「小林的未來,由我們自己決定」的訴求。
921震災後,不管是原地重建、易地遷建或另行購屋,受災者雖可獲得補助,但總因補助款「杯水車薪」,絕對多數是必須要負擔額度不等的重建經費。因此,「災民自主」重建家園,在當時是很自然的一個原則,沒有人會去質疑或提醒政府與協助重建的民間單位。
連帶地,以「災民自主」作為原則,透過「自力造屋」方式辦理家園重建,更是再自然不過的一種方式。也因為太平常,太自然,大多數受災者與社區很少去強調它,因為「本來就該如此」。
什麼是大家習以為常的「自力造屋」?以921災後許許多多的集合住宅與社區更新重建為例,或者像和平鄉三叉坑部落、中寮鄉清水村頂水崛社區與信義鄉潭南部 落等的遷建計畫,都是由受災者或遷居者,自主籌組「更新會」或「遷建委員會」等組織,自己遴選規劃團隊或建築師,進行家園重建規劃與設計,討論建築圖樣, 決定建築材料,然後辦理工程發包,遴選營造廠商,辦理工程監督,最後聘請代書,處理產權移轉登記事宜。這種靠自己的「力量」,透過社區內部意見整合,打造 家園的方式,當然就是另一種層次的「自力造屋」。
不管是「災民自主」的原則先行,或者是「自力造屋」的方式先行,當時政府或民間組織的協助,都是順著家園重建的流程,提供各階段所需的經費補助與行政協 處,包括辦理研習營隊、補助社區委任規劃團隊或建築師的服務費與辦理家園重建事宜相關的行政費用、提供合約範本與作業手冊等,甚至是委請建築經理公司、銀 行從旁協助社區辦理重建工程、經費與產權的控管。
時空不同,環境背景有異,未來走向或許得因地制宜並適時調整,惟經驗來自在地學習。不論小林村民「自力造屋」的企圖心將來會如何發展,能在「政府或經政府 認可(參考《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21條第2項)」之外,學習走出自己的路,絕對值得嘉許。在期待因此引領風潮,創造另類臺灣災後重建模式之 餘,更期待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與慈善團體能共襄此舉,樂見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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