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轉自 2009.08.21 苦勞網報導
台灣農村陣線發言人蔡培慧曾在九二一地震災後曾任職於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負責弱勢家戶、原住民和農村遷建、社區產業等工作推動,擁有九年的災區重建經驗。因此苦勞網特地專訪蔡培慧,請教她初步解讀莫拉克風災重建條例的見解。
蔡培慧指出此條例有三大缺失。整理如下:
第一大缺失:缺乏地方參與重建決策的機制
蔡培慧說,《莫拉克風災重建條例》偏向對中央組織權責的解釋,擴大中央組織權責,對比《九二一重建暫行條例》,缺乏地方,尤其是災民自救會組織參與的管道和機制,這反而讓災民自救會完全淪為民間單位、外力組織,無法被正式納入災後重建的決策機制當中。
解讀《九二一重建條例》第五條規定,各級地方政府,從縣市到社區等,都必須設立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架構出地方和災民自就會參與重建的決策機制,災民自主形成的自救會能夠透過參與地方重建委員會,介入重建政策和規劃,提出災民觀點的重建構想。
引述《九二一重建條例》第五條(各級政府重建推動委員會之設置)
「為推動災後重建工作,由行政院設置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以行政院院長為召集人,召集中央相關部會、災區地方政府及災民代表組成,負責重建事項之協調、審核、決策、推動及監督。其組織及運作由行政院定之。但災民代表不得少於五人。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村里及社區得設置各該地區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負責規劃、協調推動震災重建事項,其組織及運作由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委員會定之。但災民代表不得少於五人。
前二項重建事項包括生活重建、產業重建、公共建設、社區重建等。」
蔡培慧說,《九二一重建條例》設計地方參與重建委會的機制,相對會促使許多地方災民組織起來,共同凝聚重建的想像,參與重建工作。雖然不見得每個社區都能自主參與重建工作,但是,制度設計出社區參與的機制,極為重要,這讓災民組織能夠有效參與重建機制,不會淪落為體制外。
反觀之,《莫拉克風災重建條例》卻完全缺乏地方參與機制,最嚴重的將顯現在原住民討論遷村問題上,原住民部落恐怕無法透過重建條例,合法參與決策。甚至可能被決定遷村的命運,這是最大的問題。
第二大缺失:缺乏在地觀點的產業重建
蔡培慧說,《九二一重建條例》和綱領,都把產業重建納入規範項目,並且編列出預算科目。比如,魚池鄉的紅茶原本是沒落的傳統產業,透過九二一重建基金會的支持,逐漸又重拾產業活力。重建不能缺少產業發展的規劃和引導,尤其透過重建過程,協助社區發展在地觀點的產業。反觀,莫拉克風災重建條例卻缺乏對產業重建的規範。
第三大缺失:缺乏生活重建專章
蔡培慧說,《九二一重建條例》把生活重建列為專章,最大的成果就是把原本北台灣、城市地區才有的社會福利,引入中臺灣的農村地區,不僅可以提供給當地中年婦女、災民等就業機會,更可以把老人居家照顧、老人送餐、兒童照顧等社會福利工作,帶入中臺灣的農村地區。
《九二一重建條例》規定,各鄉鎮都要設立居家照護體系,要建立生活重建中心,生活重建中心在安置初期,扮演重要的資訊管道,透過社工專業工作者的進駐,收集和掌握災區失親失怙者的名單,建立出家戶情況的調查,這等於是在公所之外的體系,建立出社政系統,協助進行災民心理的安撫,以及社會福利的引入。
隨後,各地在《九二一重建條例》和預算支持之下,展開各種服務模式,將福利社區化,提供老人送餐等社福服務。這是九二一震災很重要的重建成果和經驗。
反觀之,在莫拉克颱風重建條例草案,通篇卻缺乏生活重建的專章。
或許馬劉政府認為,這些社區福利既有的社福系統也會作,但是,就無法動用到災後重建預算,社福服務也許只能侷限在縣的層次,無法深入到鄉、鎮、村的層級。生活重建能否列入重建條例,仍有極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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