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98年10月1日院臺內字第0980060334號函核定
(因應莫拉克風災搶救及復建計畫書)
一、計畫名稱:原住民族地區供水系統復建計畫
二、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三、計畫性質: ■緊急搶救 ■復建工程
四、計畫期程:自98年度起至99年度止
伍、計畫緣起
本次莫拉克颱風侵襲,短時間累積降雨量高達2000mm,所挾帶之豪大雨量,造成慘重災情,尤其南投縣仁愛鄉、信義鄉;嘉義縣阿里山鄉;高雄縣那瑪夏鄉、 茂林鄉、桃源鄉;屏東縣三地門鄉、霧台鄉、泰武鄉、來義鄉…;臺東縣太麻里鄉、金峰鄉、大武鄉、達仁鄉等原住民族鄉鎮之供水系統之取水設施、蓄水池、輸水 管線毀損等嚴重災情,亟需進行災後供水系統工程復建。
行政院於98年8月21日函請各災區縣市政府提報災後復建經費需求,經各縣市政府提報供水系統復建工程經費約6億元,本會於彙整各縣市之需求後,於8月26日召開莫拉克颱風復建經費需求會議,審查供水系統復建工程經費。
此次審查會議,秉持下列原則進行:一、有關原住民鄉鎮災後復建之地方需求,屬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業務者,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彙整與提報。二、 經審查各縣市政府供水系統復建需求,有部分屬於其他中央單位主管之供水系統,請各縣市轉向其他主管單位提報,屬於原民會主管之供水系統,為原住民族地區部 落水資源規劃及供水計畫。三、依復建工程之急迫性、可行性等原則進行審查。
依上開原則審查之初步結果,篩選原住民族鄉鎮之供水系統復建工程所需經費約新臺幣5億800萬元,佔各縣市政府提報復建經費6億元之84%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儘速協助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原住民族地區供水系統復建,爰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 稱特別條例)策訂本計畫,補助地方執行機關加速完成供水系統復建工作,以確保原住民族災區水源正常的供給,保障原住民飲(用)水的權益。
六、計畫目標
加速完成原住民族受災地區供水系統127處復建工作,以恢復原有供水功能,保障原住民飲(用)水的權益。
七、計畫內容
(一)執行策略及方法
1. 復建原則:供水系統復建將依據地區交通必須性及配合國土整體規劃,分為下列辦理方式,並採滾動式檢討調整:
(1) 原供水系統毀損,已有簡易或其他(自行取水)供水設施者,補助復建工程經費,恢復原有供水功能。
(2) 主要公路或聯外道路系統已搶通,居民已進駐村(落)且供水系統毀損者,得補助地方執行機關先行辦理簡易供水工程,以維持基本民生需求後,再行補助復建工程經費,恢復原有供水功能。
2. 執行策略
(1) 本計畫採補助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各執行機關於有必要時,依特別條例第四條第四項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2) 本會負責整體計畫之研擬、審議選定、聯繫及督辦,至於工程之用地取得、工程發包、施工、驗收等交由有關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依計畫執行。
(3) 因簡易自來水供水系統多位處偏遠之山區,將輔導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儘速完成供水系統災損勘查,依據受損情形辦理復建工程。
(4) 本會受理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申請復建工程案件,經審查核定後執行。
(5) 對災後復建工程,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原住民族災區復建工程規劃設計注意事項」辦理。
(6)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8月16日工程技字第09800364470號函函示,建議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採用專案管理顧問,協助辦理復建之勘查、提出整體性復建工程計畫與優先順序作業,並協助督導與審查事宜。
(7) 本計畫用戶外線(含水錶箱)得納入計畫工程內容辦理,惟自水錶箱引管至用戶內管線,由用戶自行負擔。
(8) 各地方執行機關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等相關法令規章辦理,並請地方執行機關協助承攬廠商儘量僱用原住民工作,以增加就業機會,俾落實照顧原住民生活政策。
3. 管考方式
(1) 為使計畫能順利推動完成,除依相關規定辦理進度管考外,其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執行情形均列入「原住民族地區公共工程推動會報」管考及追蹤,以督促地方政府加緊趕辦;如有困難則提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督導小組」協調解決。
(2)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適時安排工程施工查核,以確保原住民地區公共工程品質,並提昇各地方執行機關執行三級品管之機制。
(二)分年工作項目
年度 | 工作項目 |
98年度 | 1. 輔導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儘速完成供水系統災損勘查。 2. 補助辦理規劃及設計。 |
99年度 | 完成127處供水系統復建。 |
本計畫辦理範圍為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三條規定,由行政院公告之災區。
八、經費需求
項 目 | 經費來源 | 98年度 (千元) | 99年度 (千元) | 總經費 (千元) |
供水系統復建 | 特別預算 | 20,259 | 487,741 | 508,000 |
合計 | 20,259 | 487,741 | 508,000 |
九、營運管理
一、本計畫由本會負責綜合聯繫協調工作,並督促各地方執行機關在計畫期限內完成各項供水系統復建工作。
二、工程完工後,縣政府應本權責督導鄉(鎮、市)公所督同社區理事會成立簡易自來水管理委員會.並參照「原住民族地區部落飲水設施營運管理輔導措施」運作(詳如附錄1),於每年度自行編列事項設施維護管理預算經費,辦理維護管理及營運等工作。
十、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
(一) 預期效益本計畫完成後,預計可完成原住民族地區供水系統復建計127處,減少傳染病及預防因水質污染造成之疾病發生或蔓延,落實照顧原住民之生活及供水衛生安全之目標。 (二) 評估指標為管制考核計畫的執行成效,依策略訂定業務面向策略績效指標,再針對全計畫訂定經費面向策略績效指標,以上所描述之指標皆能經由執行成果,而以量化方式呈現。
衡量指標 | 98年 | 99年 |
供水系統復建工程(處) | (規劃設計) | 127 |
十一、有關機關配合事項
有關機關(縣政府)應配合事項
配合事項 | 一、工程用地取得 | 二、計畫初審及工程預算書審定 | 三、施工查核 | 四、維護管理 |
配合方法 | 配合辦理用地徵收取得作業。 | 依可執行性、必要性及其效益自行研訂審查並評定優先序位。 | 依相關查核規定由主辦及主管機關適時辦理工程查核,另強化全民督工機制。 | 完成驗收之供水系統設施,受補助機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經常性養護與管理。 |
完成時間 | 98年9月至 99年12月 | 98年9月至 99年12月 | 98年9月至 99年12月 | 自完成驗收交付後至該設施使用年限止。 |
配合機關 | 各執行單位(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 | 各縣政府 |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適時辦理工程查核。 | 由各受補助之地方政府(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或簡易自來水管理委員會 |
十二、辦理機關與連絡窗口
(一) 辦理機關
1. 計畫主辦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2. 執行機關:受災地區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
3. 協辦機關: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區管理處
(二) 聯絡窗口
單 位 | 聯絡人 | 電話 | 傳真 | E-mail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 林敬淵 | (02)25571600*1515 | (02)25576297 | ttball@apc.gov.tw |
南投縣政府 (信義鄉公所) | 吳敏團 (盧泰成) | (049)2243637*19 (049)2792748 | (049)2246065 (049)2792042 | Wmt1200@nantou.gov.tw Joelu823@yahoo.com.tw |
嘉義縣政府 | 黃本富 | (05)3620123*426 | (05)3622885 | penfu@mail.cyhg.gov.tw |
高雄縣政府 | 黃嵩傑 | (07)7351066*600 | (07)7330401 | 91e011@mail.kscg.gov.tw |
屏東縣政府 (工務處) | 黃有成 林彥志 | (08)7320415*3545 | (08)7336313 | P7889212@yahoo.com.tw P001088@ems.pthg.gov.tw |
台東縣政府 | 羅法尼耀‧學海 高家祺 | (089)343141 | (089)360626 | lofaniyaw@ems.taitung.gov.tw zombie3019@hotmail.com |
十三、其他有關事項:
(一) 財務方案:本計畫辦理之改善工程並無營運收入,不具自償性,故無財務方案。
(二) 替選方案之分析及評估「原住民族地區供水系統復建計畫」係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特規劃辦理原住民族地區供水系統復建工作,以恢復原有供水功 能,解決基本民生需求。倘本案依本會每年度預算規模辦理,是無法立即達到本計畫預期效益及原住民部落之龐大建設需求。
(三) 原住民族地區部落飲水設施營運管理輔導措施(如附錄1)
十四、中長程個案計畫自評檢核表
檢 視 項 目 | 內 容 重 點 (內容是否依下列原則撰擬) | 主辦機關 | 主管機關 | ||
是 | 否 | 是 | 否 | ||
1、計畫書格式 | (1)計畫內容應含括項目(「行政院所 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 點」第 6 點、第 14 點) | ◎ | ◎ | ||
(2)延續性計畫應辦理前期計畫執行 成效評估,並提出總結評估報告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 計畫編審要點」第 15 點) | ◎ | ◎ | |||
2、民間參與可行 性評估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3 條 | ◎ | ◎ | ||
3、經濟效益評估 | 研提選擇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 析報告(「預算法」第 34 條) | ◎ | ◎ | ||
4、財源籌措及資 金運用 | (1)經費需求合理性(經費估算依據如單價、數量等計算內容) | ◎ | ◎ | ||
(2)經費負擔原則 a.中央主辦計畫:中央主管相關法令規定 b.補助型計畫: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 | ◎ | ◎ | |||
(3)年度預算之安排及能量估算:所 需經費能否於中程歲出概算額度 內容納加以檢討,如無法納編 者,須檢附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檢討不經濟支出等經費審查之相 關文件。 | ◎ | ◎ | |||
(4)經資比 1:2(「政府公共建設計 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 ◎ | ◎ | |||
5、人力運用 | (1)能否運用現有人力辦理 | ◎ | ◎ | ||
(2)擬請增人力者,須檢附下列資料: a.現有人力運用情形 b.計畫結束後,請增人力之處理原 則 | ◎ | ◎ | |||
6、營運管理計畫 | 務實及合理性(能否落實營運) | ◎ | ◎ | ||
7、土地取得費用 原則 | (1)能否優先使用公有土地 | ◎ | ◎ | ||
(2)補助型計畫: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10 條 | ◎ | ◎ | |||
(3)公共建設計畫:行政院所屬各機 關相關辦理重要公共設計畫土地 取得經費審查注意事項 | ◎ | ◎ | |||
8、環境影響分析 (環境政策評估) | 是否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環境影響評估法) | ◎ | ◎ | ||
9、性別影響評估 |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 畫編審要點」第 6 點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