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莫拉克災後有許多政府與民間協助投入各面向重建的珍貴案例及經驗,行政院重建會出版「啟動希望心經濟-民間與政府合作推動莫拉克產業重建成果彙編」、 「莫拉克颱風災後救助與安置」兩本專書,內容彙整政府與民間合作之機制案例,行政院重建會今(9)日於民間團體協助永久屋基地卜拉米專案產業重建資源會議 發表,並贈予參與莫拉克災後重建之民間企業及NGO團體等單位,為莫拉克災後創新的產業重建政策留下珍貴紀錄,也提供各界參考。
行政院重建會執行長陳振川表示,莫拉克侵襲南台灣,造成史無前例的災情,災後政府全力投入救災過程中,許多社會善心相繼湧入災區,為整合這些資源,並將其 導入最需要之處,行政院於風災後2週立即召開NGO會議,建立起政府與民間合作之機制。如建立國軍營區臨時安置、永久屋、企業認養重建區、異業結盟參與重 建等政策,兩本專書即是記錄了政府與民間協力進行災後安置與救助、災區產業重建與永續發展的過程,這些合作模式與創新行動,可提供未來救災與重建的參考, 甚至傳承至其他國家,展現台灣民眾的愛心與民間團體力量的軟實力。
安置與救助專書主要記載我政府首創的永久屋政策及莫拉克災後救助措施等;啟動希望心經濟專書主要內容為民間企業及NGO團體投入災後重建之案例及經驗分 享,內容相當豐富,並將於4月中分送各大圖書館典藏,有興趣之民眾可前往借閱或至本會出版品網頁(http://88flood.www.gov.tw) 下載閱讀外,亦可至政府出版品委託販售處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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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3
2010/09/14
【重建消息】原住民族集體遷村方案
重建會委員會通過原住民族集體遷村方案
行政院重建會今(8/31)日由吳院長兼召集人召開第17次委員會,通過內政部所提「莫拉克颱風災後原住民族部落集體遷村安置民間興建永久屋方案」,補強內政部原已訂定之「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與分配」原則,對無自有房屋但在部落有居住事實者,將以維持原住民族社會(部落)組織之完整性及文化、生活方式之傳承,提供合宜的安置方式。
重建會經多次邀集相關部會及縣市政府開會研商並獲有共識,對於颱風災後經核定為特定區域或安全堪虞地區,並經部落會議或村里民大會集體決議等機制表達遷村意願,且申請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戶數占總設籍戶數百分之八十以上,並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轉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為集體遷村者。
行政院重建會今(8/31)日由吳院長兼召集人召開第17次委員會,通過內政部所提「莫拉克颱風災後原住民族部落集體遷村安置民間興建永久屋方案」,補強內政部原已訂定之「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與分配」原則,對無自有房屋但在部落有居住事實者,將以維持原住民族社會(部落)組織之完整性及文化、生活方式之傳承,提供合宜的安置方式。
重建會經多次邀集相關部會及縣市政府開會研商並獲有共識,對於颱風災後經核定為特定區域或安全堪虞地區,並經部落會議或村里民大會集體決議等機制表達遷村意願,且申請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戶數占總設籍戶數百分之八十以上,並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轉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為集體遷村者。
2010/04/08
文建會莫拉克颱風災後社區組織重建補助作業要點 【4/10截止收件】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為協助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地區以社區營造的力量凝聚災區民眾社區意識,訂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莫拉克颱風災後社區組織重建補助作業要點」。本要點已於2月26日發布,並函發至原住民委員會、內政部社會司及各縣市政府。
本補助作業要點以培育社區人才及協助社區重建為主要目的,分為「社區重建」及「社區營造員」兩大部分,補助社區組織營運設備租用、文史紀錄調查、社區地圖繪製、產業調查及營造員薪資等項目。配合本補助作業要點發布,文建會已於3月10日至22日分別於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高雄縣、屏東縣及台東縣辦理分區說明會,說明補助原則及後續操作重點。後續預計甄選25至40個社區協助重建工作。
本補助作業要點自即日起至4月10日止受理提案申請,補助對象為上述7縣內並經所在地政府機關立(備)案之社區組織及民間團體,包括社區發展協會、地方文化團體組織、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及以社區營造為宗旨之基金會、學會等。有意申請者,即日起可於本會網站、台灣社區通 (sixstar.cca.gov.tw)下載相關文件。如欲進一步瞭解補助內容及作業程序,請電洽文建會第二處洪芷如小姐02-23434101。
連結請按此
本補助作業要點以培育社區人才及協助社區重建為主要目的,分為「社區重建」及「社區營造員」兩大部分,補助社區組織營運設備租用、文史紀錄調查、社區地圖繪製、產業調查及營造員薪資等項目。配合本補助作業要點發布,文建會已於3月10日至22日分別於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高雄縣、屏東縣及台東縣辦理分區說明會,說明補助原則及後續操作重點。後續預計甄選25至40個社區協助重建工作。
本補助作業要點自即日起至4月10日止受理提案申請,補助對象為上述7縣內並經所在地政府機關立(備)案之社區組織及民間團體,包括社區發展協會、地方文化團體組織、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及以社區營造為宗旨之基金會、學會等。有意申請者,即日起可於本會網站、台灣社區通 (sixstar.cca.gov.tw)下載相關文件。如欲進一步瞭解補助內容及作業程序,請電洽文建會第二處洪芷如小姐02-23434101。
連結請按此
2010/03/11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莫拉克颱風災後社區組織重建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文貳字第0992003308號令發布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協助莫拉克風災重建社區凝聚社區意識,整合民間資源,進行重建事務,重塑在地文化特色,恢復居民生活信心,並推動落實社區防災、減災理念,特訂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莫拉克颱風災後社區組織重建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補助期程:自發布日起至一○一年六月十五日止(得配合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委員會調整實施期程)。
三、補助區域: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縣、高雄縣、屏東縣及臺東縣等七縣市。(以受災嚴重須重建之社區為優先)
閱讀全文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協助莫拉克風災重建社區凝聚社區意識,整合民間資源,進行重建事務,重塑在地文化特色,恢復居民生活信心,並推動落實社區防災、減災理念,特訂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莫拉克颱風災後社區組織重建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補助期程:自發布日起至一○一年六月十五日止(得配合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委員會調整實施期程)。
三、補助區域: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縣、高雄縣、屏東縣及臺東縣等七縣市。(以受災嚴重須重建之社區為優先)
閱讀全文
行政院文建會莫拉克颱風災後社區組織重建補助作業要點說明會場次一覽表
莫拉克風災的侵襲,造成地方重創。回顧過去921重建經驗,以社區營造手法協助社區家園重建,進而凝聚社區意識,整合民間資源,並重塑在地文化特色。
今日面對莫拉克風災災後重建,行政院文建會擬定「莫拉克颱風災後社區組織重建補助作業要點」,補助受災區域之社區提出社區重建計劃,支持「社區重建」及「社區營造員」二大項目的經費,期繼續以社區營造經驗落實重建工作。
本計劃自2010年3月發布日起至2012年六月十五日止,為期三年。提案申請期限至4月6日截止。為廣為週知,特委託本計畫之專管團隊(中華民國社區營造學會、嘉義縣南華大學團隊、高雄縣旗美社區大學、屏東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台東縣南島社區大學發展協會)於全國七個縣市受災嚴重地區舉辦15場說明會。莫拉克風災受災區域內經所在地政府機關立(備)案之社區組織及民間團體,包括:社區發展協會、地方文化團體組織、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及以社區營造為宗旨之基金會、學會等皆符合申請補助資格。歡迎有需要的團體或社區民眾踴躍參加。
補助要點詳細說明請見:中華民國社區營造學會網站 http://www.peopo.org/cesroc
補助要點說明會場次全文一覽表:請點選連結
今日面對莫拉克風災災後重建,行政院文建會擬定「莫拉克颱風災後社區組織重建補助作業要點」,補助受災區域之社區提出社區重建計劃,支持「社區重建」及「社區營造員」二大項目的經費,期繼續以社區營造經驗落實重建工作。
本計劃自2010年3月發布日起至2012年六月十五日止,為期三年。提案申請期限至4月6日截止。為廣為週知,特委託本計畫之專管團隊(中華民國社區營造學會、嘉義縣南華大學團隊、高雄縣旗美社區大學、屏東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台東縣南島社區大學發展協會)於全國七個縣市受災嚴重地區舉辦15場說明會。莫拉克風災受災區域內經所在地政府機關立(備)案之社區組織及民間團體,包括:社區發展協會、地方文化團體組織、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及以社區營造為宗旨之基金會、學會等皆符合申請補助資格。歡迎有需要的團體或社區民眾踴躍參加。
補助要點詳細說明請見:中華民國社區營造學會網站 http://www.peopo.org/cesroc
補助要點說明會場次全文一覽表:請點選連結
2009/12/31
原民會「 原住民族地區供水系統復建計畫」(原民會98.10.5)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
行政院98年10月1日院臺內字第0980060334號函核定
(因應莫拉克風災搶救及復建計畫書)
一、計畫名稱:原住民族地區供水系統復建計畫
二、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三、計畫性質: ■緊急搶救 ■復建工程
四、計畫期程:自98年度起至99年度止
伍、計畫緣起
本次莫拉克颱風侵襲,短時間累積降雨量高達2000mm,所挾帶之豪大雨量,造成慘重災情,尤其南投縣仁愛鄉、信義鄉;嘉義縣阿里山鄉;高雄縣那瑪夏鄉、 茂林鄉、桃源鄉;屏東縣三地門鄉、霧台鄉、泰武鄉、來義鄉…;臺東縣太麻里鄉、金峰鄉、大武鄉、達仁鄉等原住民族鄉鎮之供水系統之取水設施、蓄水池、輸水 管線毀損等嚴重災情,亟需進行災後供水系統工程復建。
行政院於98年8月21日函請各災區縣市政府提報災後復建經費需求,經各縣市政府提報供水系統復建工程經費約6億元,本會於彙整各縣市之需求後,於8月26日召開莫拉克颱風復建經費需求會議,審查供水系統復建工程經費。
此次審查會議,秉持下列原則進行:一、有關原住民鄉鎮災後復建之地方需求,屬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業務者,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彙整與提報。二、 經審查各縣市政府供水系統復建需求,有部分屬於其他中央單位主管之供水系統,請各縣市轉向其他主管單位提報,屬於原民會主管之供水系統,為原住民族地區部 落水資源規劃及供水計畫。三、依復建工程之急迫性、可行性等原則進行審查。
依上開原則審查之初步結果,篩選原住民族鄉鎮之供水系統復建工程所需經費約新臺幣5億800萬元,佔各縣市政府提報復建經費6億元之84%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儘速協助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原住民族地區供水系統復建,爰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 稱特別條例)策訂本計畫,補助地方執行機關加速完成供水系統復建工作,以確保原住民族災區水源正常的供給,保障原住民飲(用)水的權益。
六、計畫目標
加速完成原住民族受災地區供水系統127處復建工作,以恢復原有供水功能,保障原住民飲(用)水的權益。
七、計畫內容
(一)執行策略及方法
1. 復建原則:供水系統復建將依據地區交通必須性及配合國土整體規劃,分為下列辦理方式,並採滾動式檢討調整:
(1) 原供水系統毀損,已有簡易或其他(自行取水)供水設施者,補助復建工程經費,恢復原有供水功能。
(2) 主要公路或聯外道路系統已搶通,居民已進駐村(落)且供水系統毀損者,得補助地方執行機關先行辦理簡易供水工程,以維持基本民生需求後,再行補助復建工程經費,恢復原有供水功能。
2. 執行策略
(1) 本計畫採補助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各執行機關於有必要時,依特別條例第四條第四項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2) 本會負責整體計畫之研擬、審議選定、聯繫及督辦,至於工程之用地取得、工程發包、施工、驗收等交由有關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依計畫執行。
(3) 因簡易自來水供水系統多位處偏遠之山區,將輔導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儘速完成供水系統災損勘查,依據受損情形辦理復建工程。
(4) 本會受理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申請復建工程案件,經審查核定後執行。
(5) 對災後復建工程,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原住民族災區復建工程規劃設計注意事項」辦理。
(6)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8月16日工程技字第09800364470號函函示,建議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採用專案管理顧問,協助辦理復建之勘查、提出整體性復建工程計畫與優先順序作業,並協助督導與審查事宜。
(7) 本計畫用戶外線(含水錶箱)得納入計畫工程內容辦理,惟自水錶箱引管至用戶內管線,由用戶自行負擔。
(8) 各地方執行機關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等相關法令規章辦理,並請地方執行機關協助承攬廠商儘量僱用原住民工作,以增加就業機會,俾落實照顧原住民生活政策。
3. 管考方式
(1) 為使計畫能順利推動完成,除依相關規定辦理進度管考外,其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執行情形均列入「原住民族地區公共工程推動會報」管考及追蹤,以督促地方政府加緊趕辦;如有困難則提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督導小組」協調解決。
(2)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適時安排工程施工查核,以確保原住民地區公共工程品質,並提昇各地方執行機關執行三級品管之機制。
(二)分年工作項目
(三)實施地點
本計畫辦理範圍為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三條規定,由行政院公告之災區。
八、經費需求
九、營運管理
一、本計畫由本會負責綜合聯繫協調工作,並督促各地方執行機關在計畫期限內完成各項供水系統復建工作。
二、工程完工後,縣政府應本權責督導鄉(鎮、市)公所督同社區理事會成立簡易自來水管理委員會.並參照「原住民族地區部落飲水設施營運管理輔導措施」運作(詳如附錄1),於每年度自行編列事項設施維護管理預算經費,辦理維護管理及營運等工作。
十、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
(一) 預期效益本計畫完成後,預計可完成原住民族地區供水系統復建計127處,減少傳染病及預防因水質污染造成之疾病發生或蔓延,落實照顧原住民之生活及供水衛生安全之目標。 (二) 評估指標為管制考核計畫的執行成效,依策略訂定業務面向策略績效指標,再針對全計畫訂定經費面向策略績效指標,以上所描述之指標皆能經由執行成果,而以量化方式呈現。
十一、有關機關配合事項
有關機關(縣政府)應配合事項
十二、辦理機關與連絡窗口
(一) 辦理機關
1. 計畫主辦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2. 執行機關:受災地區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
3. 協辦機關: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區管理處
(二) 聯絡窗口
十三、其他有關事項:
(一) 財務方案:本計畫辦理之改善工程並無營運收入,不具自償性,故無財務方案。
(二) 替選方案之分析及評估「原住民族地區供水系統復建計畫」係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特規劃辦理原住民族地區供水系統復建工作,以恢復原有供水功 能,解決基本民生需求。倘本案依本會每年度預算規模辦理,是無法立即達到本計畫預期效益及原住民部落之龐大建設需求。
(三) 原住民族地區部落飲水設施營運管理輔導措施(如附錄1)
十四、中長程個案計畫自評檢核表
行政院98年10月1日院臺內字第0980060334號函核定
(因應莫拉克風災搶救及復建計畫書)
一、計畫名稱:原住民族地區供水系統復建計畫
二、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三、計畫性質: ■緊急搶救 ■復建工程
四、計畫期程:自98年度起至99年度止
伍、計畫緣起
本次莫拉克颱風侵襲,短時間累積降雨量高達2000mm,所挾帶之豪大雨量,造成慘重災情,尤其南投縣仁愛鄉、信義鄉;嘉義縣阿里山鄉;高雄縣那瑪夏鄉、 茂林鄉、桃源鄉;屏東縣三地門鄉、霧台鄉、泰武鄉、來義鄉…;臺東縣太麻里鄉、金峰鄉、大武鄉、達仁鄉等原住民族鄉鎮之供水系統之取水設施、蓄水池、輸水 管線毀損等嚴重災情,亟需進行災後供水系統工程復建。
行政院於98年8月21日函請各災區縣市政府提報災後復建經費需求,經各縣市政府提報供水系統復建工程經費約6億元,本會於彙整各縣市之需求後,於8月26日召開莫拉克颱風復建經費需求會議,審查供水系統復建工程經費。
此次審查會議,秉持下列原則進行:一、有關原住民鄉鎮災後復建之地方需求,屬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業務者,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彙整與提報。二、 經審查各縣市政府供水系統復建需求,有部分屬於其他中央單位主管之供水系統,請各縣市轉向其他主管單位提報,屬於原民會主管之供水系統,為原住民族地區部 落水資源規劃及供水計畫。三、依復建工程之急迫性、可行性等原則進行審查。
依上開原則審查之初步結果,篩選原住民族鄉鎮之供水系統復建工程所需經費約新臺幣5億800萬元,佔各縣市政府提報復建經費6億元之84%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儘速協助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原住民族地區供水系統復建,爰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 稱特別條例)策訂本計畫,補助地方執行機關加速完成供水系統復建工作,以確保原住民族災區水源正常的供給,保障原住民飲(用)水的權益。
六、計畫目標
加速完成原住民族受災地區供水系統127處復建工作,以恢復原有供水功能,保障原住民飲(用)水的權益。
七、計畫內容
(一)執行策略及方法
1. 復建原則:供水系統復建將依據地區交通必須性及配合國土整體規劃,分為下列辦理方式,並採滾動式檢討調整:
(1) 原供水系統毀損,已有簡易或其他(自行取水)供水設施者,補助復建工程經費,恢復原有供水功能。
(2) 主要公路或聯外道路系統已搶通,居民已進駐村(落)且供水系統毀損者,得補助地方執行機關先行辦理簡易供水工程,以維持基本民生需求後,再行補助復建工程經費,恢復原有供水功能。
2. 執行策略
(1) 本計畫採補助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各執行機關於有必要時,依特別條例第四條第四項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2) 本會負責整體計畫之研擬、審議選定、聯繫及督辦,至於工程之用地取得、工程發包、施工、驗收等交由有關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依計畫執行。
(3) 因簡易自來水供水系統多位處偏遠之山區,將輔導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儘速完成供水系統災損勘查,依據受損情形辦理復建工程。
(4) 本會受理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申請復建工程案件,經審查核定後執行。
(5) 對災後復建工程,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原住民族災區復建工程規劃設計注意事項」辦理。
(6)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8月16日工程技字第09800364470號函函示,建議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採用專案管理顧問,協助辦理復建之勘查、提出整體性復建工程計畫與優先順序作業,並協助督導與審查事宜。
(7) 本計畫用戶外線(含水錶箱)得納入計畫工程內容辦理,惟自水錶箱引管至用戶內管線,由用戶自行負擔。
(8) 各地方執行機關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等相關法令規章辦理,並請地方執行機關協助承攬廠商儘量僱用原住民工作,以增加就業機會,俾落實照顧原住民生活政策。
3. 管考方式
(1) 為使計畫能順利推動完成,除依相關規定辦理進度管考外,其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執行情形均列入「原住民族地區公共工程推動會報」管考及追蹤,以督促地方政府加緊趕辦;如有困難則提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督導小組」協調解決。
(2)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適時安排工程施工查核,以確保原住民地區公共工程品質,並提昇各地方執行機關執行三級品管之機制。
(二)分年工作項目
| 年度 | 工作項目 |
98年度 | 1. 輔導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儘速完成供水系統災損勘查。 2. 補助辦理規劃及設計。 |
99年度 | 完成127處供水系統復建。 |
本計畫辦理範圍為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三條規定,由行政院公告之災區。
八、經費需求
| 項 目 | 經費來源 | 98年度 (千元) | 99年度 (千元) | 總經費 (千元) |
供水系統復建 | 特別預算 | 20,259 | 487,741 | 508,000 |
合計 | 20,259 | 487,741 | 508,000 | |
九、營運管理
一、本計畫由本會負責綜合聯繫協調工作,並督促各地方執行機關在計畫期限內完成各項供水系統復建工作。
二、工程完工後,縣政府應本權責督導鄉(鎮、市)公所督同社區理事會成立簡易自來水管理委員會.並參照「原住民族地區部落飲水設施營運管理輔導措施」運作(詳如附錄1),於每年度自行編列事項設施維護管理預算經費,辦理維護管理及營運等工作。
十、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
(一) 預期效益本計畫完成後,預計可完成原住民族地區供水系統復建計127處,減少傳染病及預防因水質污染造成之疾病發生或蔓延,落實照顧原住民之生活及供水衛生安全之目標。 (二) 評估指標為管制考核計畫的執行成效,依策略訂定業務面向策略績效指標,再針對全計畫訂定經費面向策略績效指標,以上所描述之指標皆能經由執行成果,而以量化方式呈現。
| 衡量指標 | 98年 | 99年 |
供水系統復建工程(處) | (規劃設計) | 127 |
十一、有關機關配合事項
有關機關(縣政府)應配合事項
| 配合事項 | 一、工程用地取得 | 二、計畫初審及工程預算書審定 | 三、施工查核 | 四、維護管理 |
| 配合方法 | 配合辦理用地徵收取得作業。 | 依可執行性、必要性及其效益自行研訂審查並評定優先序位。 | 依相關查核規定由主辦及主管機關適時辦理工程查核,另強化全民督工機制。 | 完成驗收之供水系統設施,受補助機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經常性養護與管理。 |
| 完成時間 | 98年9月至 99年12月 | 98年9月至 99年12月 | 98年9月至 99年12月 | 自完成驗收交付後至該設施使用年限止。 |
| 配合機關 | 各執行單位(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 | 各縣政府 |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適時辦理工程查核。 | 由各受補助之地方政府(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或簡易自來水管理委員會 |
十二、辦理機關與連絡窗口
(一) 辦理機關
1. 計畫主辦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2. 執行機關:受災地區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
3. 協辦機關: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區管理處
(二) 聯絡窗口
單 位 | 聯絡人 | 電話 | 傳真 | E-mail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 林敬淵 | (02)25571600*1515 | (02)25576297 | ttball@apc.gov.tw |
南投縣政府 (信義鄉公所) | 吳敏團 (盧泰成) | (049)2243637*19 (049)2792748 | (049)2246065 (049)2792042 | Wmt1200@nantou.gov.tw Joelu823@yahoo.com.tw |
嘉義縣政府 | 黃本富 | (05)3620123*426 | (05)3622885 | penfu@mail.cyhg.gov.tw |
高雄縣政府 | 黃嵩傑 | (07)7351066*600 | (07)7330401 | 91e011@mail.kscg.gov.tw |
屏東縣政府 (工務處) | 黃有成 林彥志 | (08)7320415*3545 | (08)7336313 | P7889212@yahoo.com.tw P001088@ems.pthg.gov.tw |
台東縣政府 | 羅法尼耀‧學海 高家祺 | (089)343141 | (089)360626 | lofaniyaw@ems.taitung.gov.tw zombie3019@hotmail.com |
十三、其他有關事項:
(一) 財務方案:本計畫辦理之改善工程並無營運收入,不具自償性,故無財務方案。
(二) 替選方案之分析及評估「原住民族地區供水系統復建計畫」係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特規劃辦理原住民族地區供水系統復建工作,以恢復原有供水功 能,解決基本民生需求。倘本案依本會每年度預算規模辦理,是無法立即達到本計畫預期效益及原住民部落之龐大建設需求。
(三) 原住民族地區部落飲水設施營運管理輔導措施(如附錄1)
十四、中長程個案計畫自評檢核表
| 檢 視 項 目 | 內 容 重 點 (內容是否依下列原則撰擬) | 主辦機關 | 主管機關 | ||
是 | 否 | 是 | 否 | ||
| 1、計畫書格式 | (1)計畫內容應含括項目(「行政院所 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 點」第 6 點、第 14 點) | ◎ | ◎ | ||
| (2)延續性計畫應辦理前期計畫執行 成效評估,並提出總結評估報告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 計畫編審要點」第 15 點) | ◎ | ◎ | |||
| 2、民間參與可行 性評估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3 條 | ◎ | ◎ | ||
| 3、經濟效益評估 | 研提選擇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 析報告(「預算法」第 34 條) | ◎ | ◎ | ||
| 4、財源籌措及資 金運用 | (1)經費需求合理性(經費估算依據如單價、數量等計算內容) | ◎ | ◎ | ||
| (2)經費負擔原則 a.中央主辦計畫:中央主管相關法令規定 b.補助型計畫: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 | ◎ | ◎ | |||
| (3)年度預算之安排及能量估算:所 需經費能否於中程歲出概算額度 內容納加以檢討,如無法納編 者,須檢附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檢討不經濟支出等經費審查之相 關文件。 | ◎ | ◎ | |||
| (4)經資比 1:2(「政府公共建設計 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 ◎ | ◎ | |||
| 5、人力運用 | (1)能否運用現有人力辦理 | ◎ | ◎ | ||
| (2)擬請增人力者,須檢附下列資料: a.現有人力運用情形 b.計畫結束後,請增人力之處理原 則 | ◎ | ◎ | |||
| 6、營運管理計畫 | 務實及合理性(能否落實營運) | ◎ | ◎ | ||
| 7、土地取得費用 原則 | (1)能否優先使用公有土地 | ◎ | ◎ | ||
| (2)補助型計畫: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10 條 | ◎ | ◎ | |||
| (3)公共建設計畫:行政院所屬各機 關相關辦理重要公共設計畫土地 取得經費審查注意事項 | ◎ | ◎ | |||
| 8、環境影響分析 (環境政策評估) | 是否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環境影響評估法) | ◎ | ◎ | ||
| 9、性別影響評估 |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 畫編審要點」第 6 點 | ◎ | ◎ | ||
原民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莫拉克風災災後重建臨時工作實施計畫 」(原民會98.11.9)
資料來源: 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
一、目的:
為提供莫拉克風災造成之災後重建所需人力及受災失業者儘速就業,以紓緩其生活壓力,促進災區復建,特訂定本計畫。
二、主辦單位: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執行單位:
受災之縣政府及其所轄之原住民鄉(鎮、市)公所
四、實施範圍:
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台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台東縣政府及其所轄受災地之原住民鄉(鎮、市)公所。
五、實施方法:
(一)本會函請受災之縣政府及其所轄原住民鄉(鎮、市)公所,就實際災害狀況,評估確有必須緊急搶救、搶修之災害及家園重建,於即日起提報執行計畫(如附件1)送本會審查,提供受災區域原住民6個月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機會。
(二)本會於收到執行單位所報執行計畫後,於3日內完成審查、核定作業,並函請執行單位依所核定之人數,於3日內進行人員之推介(如附件2)及面試作業,合適者,即刻上工。
(三)執行單位於計畫執行結束後1個月內,報送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3)及成果報告(如附件3)辦理核銷。
六、進用人員:
(一)受災區域之原住民,遴選程序應符合公平、公開之原則,推介人員以失業者、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單親且尚有子女就學者為優先。
(二) 用人單位所提報之進用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不得進用,或於計畫進用後經發現者,亦同。 1.已領取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團體之退休金者。但有特殊情形,經就業服務機構或原住民就業服務員評估,確有必要協助其就業者,不在此限。 2.用人單位首長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不得為本計畫之進用人員,但進用之失業者數量確實不足時,不在此限。
七、工作內容:
(一) 協助建造組合屋及部落建設
(二) 災民安置服務
(三) 搶修災損農地、農路
(四) 整理環境衛生
(五) 清除房屋內外污泥、土石
(六) 修復受損房舍
(七) 檢修飲用水
八、進用人員人數及薪資給付方式:
(一)本計畫提供2,000個工作機會。
(二)工作酬勞發給標準每人時薪100元,每日工作8小時,每月工作22日,期間最長以6個月為限。
(三)工作酬勞每月核算一次,並於次月10日前發給。
九、經費核撥及核銷:由本會一次撥付6個月經費,並由執行單位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報送成果報告及經費支出明細表核銷。
十、執行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應辦理事項:
(一)為進用人員辦理參加勞、健保,如依法不能參加勞工保險,應代為投保職業災害勞工保險。
(二)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於發給津貼或補助時扣繳稅款。
(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1個月內,報送經費支出明細表、成果報告辦理核銷。
(四)進用人員之請假事宜,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
十一、督導考核:本會得視需要派員考核。
十二、本計畫所需經費計新台幣2億6,000萬元整,由公益彩券回饋金支應。
薪資:100元*8小時*22日*6個月*2,000人=2億1,120萬元
保險:3,000元*6個月*2,000人=3,600萬元
行政管理費:1,280萬元
一、目的:
為提供莫拉克風災造成之災後重建所需人力及受災失業者儘速就業,以紓緩其生活壓力,促進災區復建,特訂定本計畫。
二、主辦單位: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執行單位:
受災之縣政府及其所轄之原住民鄉(鎮、市)公所
四、實施範圍:
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台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台東縣政府及其所轄受災地之原住民鄉(鎮、市)公所。
五、實施方法:
(一)本會函請受災之縣政府及其所轄原住民鄉(鎮、市)公所,就實際災害狀況,評估確有必須緊急搶救、搶修之災害及家園重建,於即日起提報執行計畫(如附件1)送本會審查,提供受災區域原住民6個月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機會。
(二)本會於收到執行單位所報執行計畫後,於3日內完成審查、核定作業,並函請執行單位依所核定之人數,於3日內進行人員之推介(如附件2)及面試作業,合適者,即刻上工。
(三)執行單位於計畫執行結束後1個月內,報送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3)及成果報告(如附件3)辦理核銷。
六、進用人員:
(一)受災區域之原住民,遴選程序應符合公平、公開之原則,推介人員以失業者、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單親且尚有子女就學者為優先。
(二) 用人單位所提報之進用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不得進用,或於計畫進用後經發現者,亦同。 1.已領取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團體之退休金者。但有特殊情形,經就業服務機構或原住民就業服務員評估,確有必要協助其就業者,不在此限。 2.用人單位首長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不得為本計畫之進用人員,但進用之失業者數量確實不足時,不在此限。
七、工作內容:
(一) 協助建造組合屋及部落建設
(二) 災民安置服務
(三) 搶修災損農地、農路
(四) 整理環境衛生
(五) 清除房屋內外污泥、土石
(六) 修復受損房舍
(七) 檢修飲用水
八、進用人員人數及薪資給付方式:
(一)本計畫提供2,000個工作機會。
(二)工作酬勞發給標準每人時薪100元,每日工作8小時,每月工作22日,期間最長以6個月為限。
(三)工作酬勞每月核算一次,並於次月10日前發給。
九、經費核撥及核銷:由本會一次撥付6個月經費,並由執行單位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報送成果報告及經費支出明細表核銷。
十、執行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應辦理事項:
(一)為進用人員辦理參加勞、健保,如依法不能參加勞工保險,應代為投保職業災害勞工保險。
(二)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於發給津貼或補助時扣繳稅款。
(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1個月內,報送經費支出明細表、成果報告辦理核銷。
(四)進用人員之請假事宜,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
十一、督導考核:本會得視需要派員考核。
十二、本計畫所需經費計新台幣2億6,000萬元整,由公益彩券回饋金支應。
薪資:100元*8小時*22日*6個月*2,000人=2億1,120萬元
保險:3,000元*6個月*2,000人=3,600萬元
行政管理費:1,280萬元
原民會「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業務原民會「就業服務&職業訓練」相關問答集(Q&A) 」(原民會98.11.9)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
【有關就業服務QA】
Q1.除了行政院勞委員的『八八臨工專案』外,原住民還有其他臨時工作機會可以選擇嗎?
A1.有,行政院原民會於98年8月7日起動為期2至6個月的『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作計畫』,日薪800元,每月最高17,600元,採月領制。
A2.若您是受災原住民,可向各縣市政府原住民就業服務員或鄉鎮市公所辦理求職登記,或洽0800-066-995原住民就業免付費專線查詢。
Q2.臨時工作人員是否需要投保勞、健保?
A:用人單位應代為投保勞、健保,保險費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全額負擔。
Q3.臨時工作計畫要不要查核?由何單位查核?
A:要。各縣市政府原住民就業服務員及行政院原民會,會不定期指派專人到上工地點,現場瞭解上工情形。
Q4.受災原住民若有求職需求,可以向誰辦理?
A1.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原住民就業服務員或鄉(鎮、市)公所辦理求職登記。
A2.您也可以撥打原民會0800-066-995原住民就業免付費專線查詢。
A3.還有勞委會所屬公立就業服站也可辦理登記。
A4.另外勞委會也設置了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777-888,會由專人提供說明。
Q5.安置營區的受災失業原住民,要如何申請臨時工作津貼?
A:營區內設有聯合服務中心,受災失業原住民可以前往辦理登記,並簽具目前「無工作切結書及受災切結」,得指派臨時工作。
【有關職業訓練QA 】
Q1.有什麼方案可以協助受災原住民,學習一技之長,重新出發?
A1:原民會為配合受災地區重建各項公共建設計畫執行,規劃開辦與營造類相關之考照培訓原住民專班,如:鋼筋、模板、泥水及混凝土等。
A2:預計11月至99年2月,補助各縣市政府開辦15班,以促進原住民穩定就業。
A3:相關開班訊息,請電洽原民會0800-066-995查詢或至各縣市政府原住民就業服務員查詢。
Q2.有什麼方案可以協助受災原住民,學習一技之長,重新出發?
A1.勞委會『災區子弟安置訓練計畫』,提供免試免費供食宿之職業訓練,職類包括餐旅服務、電腦、水電、營建營造等。
A2.若您是原住民,訓練期間另可申領訓練生活津貼,請洽職訓局0800-777-888查詢。
Q3:如果想直接報名參加各職訓中心職業訓練課程,應如何辦理?
A: 可逕向各職訓中心洽詢及報名;另為協助安置八八水災受災失業民眾,並提升其就業技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八八水災災區子弟安置訓練計畫」, 配合職訓中心可釋出之安置住宿床位,預計提供13班共360人之訓練機會,訓練期間約1~2個月,提供全額訓練費用補助與免費食宿。
Q4.安置在營區的原住民,有什麼方案可以學習一技之長?
A1: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有辦理「莫拉克颱風受災民眾職業探索研習計畫」,使受安置受災者了解各項職業內涵,以利日後就業職業選擇或參加職業訓練,並協助災後生活重建。
A2:本計畫研習對象為經政府安置,且年滿15歲至65歲之受災失業者。
A3:由職訓中心配合政府安置地點之場地開班,如安置地點內無適合場所,則在安置地點外擇適當場地辦理。
A4: 目前規劃生活技能類(保育人員、居家服務、美容、美髮、飲料調製、餐飲製作、烘焙食品、農產品加工)、營建技能類(鋼筋、模板、混凝土、泥水、水電)及手 工藝創作(木雕、皮雕、手工編織、手工香皂、飾品創作)等三大類,並視災民需要彈性調整辦理課程。每一研習班次以每次上課4小時,每週3至4次,合計48 小時為原則,額滿即得開班。
A5:本項研習之課程由受災民眾自由報名,並補助全額研習費用。
【有關就業服務QA】
Q1.除了行政院勞委員的『八八臨工專案』外,原住民還有其他臨時工作機會可以選擇嗎?
A1.有,行政院原民會於98年8月7日起動為期2至6個月的『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作計畫』,日薪800元,每月最高17,600元,採月領制。
A2.若您是受災原住民,可向各縣市政府原住民就業服務員或鄉鎮市公所辦理求職登記,或洽0800-066-995原住民就業免付費專線查詢。
Q2.臨時工作人員是否需要投保勞、健保?
A:用人單位應代為投保勞、健保,保險費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全額負擔。
Q3.臨時工作計畫要不要查核?由何單位查核?
A:要。各縣市政府原住民就業服務員及行政院原民會,會不定期指派專人到上工地點,現場瞭解上工情形。
Q4.受災原住民若有求職需求,可以向誰辦理?
A1.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原住民就業服務員或鄉(鎮、市)公所辦理求職登記。
A2.您也可以撥打原民會0800-066-995原住民就業免付費專線查詢。
A3.還有勞委會所屬公立就業服站也可辦理登記。
A4.另外勞委會也設置了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777-888,會由專人提供說明。
Q5.安置營區的受災失業原住民,要如何申請臨時工作津貼?
A:營區內設有聯合服務中心,受災失業原住民可以前往辦理登記,並簽具目前「無工作切結書及受災切結」,得指派臨時工作。
【有關職業訓練QA 】
Q1.有什麼方案可以協助受災原住民,學習一技之長,重新出發?
A1:原民會為配合受災地區重建各項公共建設計畫執行,規劃開辦與營造類相關之考照培訓原住民專班,如:鋼筋、模板、泥水及混凝土等。
A2:預計11月至99年2月,補助各縣市政府開辦15班,以促進原住民穩定就業。
A3:相關開班訊息,請電洽原民會0800-066-995查詢或至各縣市政府原住民就業服務員查詢。
Q2.有什麼方案可以協助受災原住民,學習一技之長,重新出發?
A1.勞委會『災區子弟安置訓練計畫』,提供免試免費供食宿之職業訓練,職類包括餐旅服務、電腦、水電、營建營造等。
A2.若您是原住民,訓練期間另可申領訓練生活津貼,請洽職訓局0800-777-888查詢。
Q3:如果想直接報名參加各職訓中心職業訓練課程,應如何辦理?
A: 可逕向各職訓中心洽詢及報名;另為協助安置八八水災受災失業民眾,並提升其就業技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八八水災災區子弟安置訓練計畫」, 配合職訓中心可釋出之安置住宿床位,預計提供13班共360人之訓練機會,訓練期間約1~2個月,提供全額訓練費用補助與免費食宿。
Q4.安置在營區的原住民,有什麼方案可以學習一技之長?
A1: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有辦理「莫拉克颱風受災民眾職業探索研習計畫」,使受安置受災者了解各項職業內涵,以利日後就業職業選擇或參加職業訓練,並協助災後生活重建。
A2:本計畫研習對象為經政府安置,且年滿15歲至65歲之受災失業者。
A3:由職訓中心配合政府安置地點之場地開班,如安置地點內無適合場所,則在安置地點外擇適當場地辦理。
A4: 目前規劃生活技能類(保育人員、居家服務、美容、美髮、飲料調製、餐飲製作、烘焙食品、農產品加工)、營建技能類(鋼筋、模板、混凝土、泥水、水電)及手 工藝創作(木雕、皮雕、手工編織、手工香皂、飾品創作)等三大類,並視災民需要彈性調整辦理課程。每一研習班次以每次上課4小時,每週3至4次,合計48 小時為原則,額滿即得開班。
A5:本項研習之課程由受災民眾自由報名,並補助全額研習費用。
原民會「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原民會土地處理相關問答集(Q&A) 」(原民會98.11.9)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
問題一:政府依據重建條例第12條對於安全堪虞之部落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
一、 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2條規定:「政府除因立即而明顯危險外,不得強行將原住民遷出其土地區域。前項強制行為,致原住民受有損失時,應予合理安置及補 償。」政府依據重建條例第12條對於安全堪虞之部落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時,亦應依據上開規定辦理。
二、部落為原住民族文化生成的場域,因此辦理遷村時,亦應建立相關機制,以延續部落文化。
問題二:因風災影響致土地流失無法繼續使用者,政府有無補救其土地權利之機制?
答:
依 98年8月27日立法院審議「莫拉客颱風災害後重建特別條例」通過之附帶決議:「原住民保留地之農林使用之土地因颱風災害影響而無法居住使用者,由政府選 擇適當公有土地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無償分配受災戶」,本會刻將修正「公有土地增編原住民保留地處理原則及其審查作業規範之相關規定」與「補辦增劃編原住民 保留地實施計畫」,以保障原住民土地權益。
問題三:有關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第13條第2項規定,公有土地得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供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興建房屋安置災民之配合事宜。
答:
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為安置災民需使用本院原民會經管之公有原住民保留地時,當全力配合,並請土地所轄縣(市)政府依「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核發土地使用同意書。
問題四:目前所有或墾殖的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書狀或他項權利權證明書損壞或遺失,要怎麼辦?
答:
一、所持有的土地權利書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狀如有損壞,請提出原損壞之權利書狀,向土地所在之地政事務所申請換發;如果遺失,請填寫遺失切結書後,亦向土地所在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
二、以上申請皆免相關規費。
問題五:我所有或已設定他項權利正在使用中的原住民保留地,被土石流淹沒或土地流失了,該如何處理?
答:
一、有關私有原住民保留地,或已辦理設定他項權利(耕作權及地上權)登記並自行使用之國有原住民保留地,由鄉公所辦理土地利用現況調查後,就土地流失或遭土石流淹覆土地,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辦理複丈測量,以釐清土地權籍及界址。
二、以上申請皆免相關規費及費用。
問題六:風災過後,土地所有權人失蹤,親人如何繼承土地?
答:
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28條規定,「對於風災失蹤之人,檢察機關得依繼承人之聲請,經詳實調查後,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為發現其屍體者,核發死亡證明書」。因此,親人可聲請核發死亡證明書後,依法辦理繼承。
問題七:莫拉克颱風災區原住民保留地受土石流淹埋,政府如何協助原住民恢復土地利用?
答:
受災地區之原住民保留地可能因土石流導致地形、地貌嚴重改變,影響土地利用,本會將積極策訂計畫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調整工作,依查定結果輔導土地合理有效利用。
問題八:如何劃定特定區域?
答:
一、依據本次災區受災的類型(有8種不同的情形),經審查認定有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情形者,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得劃定為特定區域。
二、本會已完成初步現勘作業並辦理巡迴說明會,其中經評估結果不安全且同意遷村的部落為優先,並依輕重緩急的程度,由內政部、經濟部及農委會辦理特定區域之劃定工作。
問題一:政府依據重建條例第12條對於安全堪虞之部落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
一、 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2條規定:「政府除因立即而明顯危險外,不得強行將原住民遷出其土地區域。前項強制行為,致原住民受有損失時,應予合理安置及補 償。」政府依據重建條例第12條對於安全堪虞之部落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時,亦應依據上開規定辦理。
二、部落為原住民族文化生成的場域,因此辦理遷村時,亦應建立相關機制,以延續部落文化。
問題二:因風災影響致土地流失無法繼續使用者,政府有無補救其土地權利之機制?
答:
依 98年8月27日立法院審議「莫拉客颱風災害後重建特別條例」通過之附帶決議:「原住民保留地之農林使用之土地因颱風災害影響而無法居住使用者,由政府選 擇適當公有土地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無償分配受災戶」,本會刻將修正「公有土地增編原住民保留地處理原則及其審查作業規範之相關規定」與「補辦增劃編原住民 保留地實施計畫」,以保障原住民土地權益。
問題三:有關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第13條第2項規定,公有土地得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供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興建房屋安置災民之配合事宜。
答:
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為安置災民需使用本院原民會經管之公有原住民保留地時,當全力配合,並請土地所轄縣(市)政府依「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核發土地使用同意書。
問題四:目前所有或墾殖的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書狀或他項權利權證明書損壞或遺失,要怎麼辦?
答:
一、所持有的土地權利書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狀如有損壞,請提出原損壞之權利書狀,向土地所在之地政事務所申請換發;如果遺失,請填寫遺失切結書後,亦向土地所在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
二、以上申請皆免相關規費。
問題五:我所有或已設定他項權利正在使用中的原住民保留地,被土石流淹沒或土地流失了,該如何處理?
答:
一、有關私有原住民保留地,或已辦理設定他項權利(耕作權及地上權)登記並自行使用之國有原住民保留地,由鄉公所辦理土地利用現況調查後,就土地流失或遭土石流淹覆土地,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辦理複丈測量,以釐清土地權籍及界址。
二、以上申請皆免相關規費及費用。
問題六:風災過後,土地所有權人失蹤,親人如何繼承土地?
答:
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28條規定,「對於風災失蹤之人,檢察機關得依繼承人之聲請,經詳實調查後,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為發現其屍體者,核發死亡證明書」。因此,親人可聲請核發死亡證明書後,依法辦理繼承。
問題七:莫拉克颱風災區原住民保留地受土石流淹埋,政府如何協助原住民恢復土地利用?
答:
受災地區之原住民保留地可能因土石流導致地形、地貌嚴重改變,影響土地利用,本會將積極策訂計畫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調整工作,依查定結果輔導土地合理有效利用。
問題八:如何劃定特定區域?
答:
一、依據本次災區受災的類型(有8種不同的情形),經審查認定有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情形者,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得劃定為特定區域。
二、本會已完成初步現勘作業並辦理巡迴說明會,其中經評估結果不安全且同意遷村的部落為優先,並依輕重緩急的程度,由內政部、經濟部及農委會辦理特定區域之劃定工作。
原民會「莫拉克颱風災後就業重建工作大要說明」(原民會98.11.9)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
莫拉克颱風災後就業重建工作大要說明
(一)莫拉克風災災後重建臨時工作
1.本會為照顧莫拉克颱風災區失業者生活,迅速清理災區環境,以及提供受災原住民族地區災後重建所需人力,特於98年8月17日策定「莫拉克風災災後重建臨時工作實施計畫」,並向財政部爭取公益彩券回饋金新台幣2億6,000萬元。本計畫總計提供2,770個工作機會,輔導有工作能力之受災者2至6個月期之家園重建工作機會,酬勞發給標準每人每小時新台幣100元,每日工作8小時,每月工作22天。截至10月26日止,總計受理34鄉(鎮、市)公所提報之計畫,核定2,585個工作機會計新台幣2億2,900萬元。
(二)職業訓練
因應莫拉克風災造成原住民族地區道路、橋樑等工程重大毀損,營造相關產業人力需求激增,本會預定於98年12月至99年5月,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與營造類相關之職訓專班,以為提升家園重建所需工程人力之素質,並提供原住民穩定就業機會,預計補助15班。
(三)其他措施
1. 為促進原住民對就業環境之認識,9-12月辦理促進原住民青年職能發展試辦計畫,針對原住民族高中職應屆畢業生企業廠商說明會,其中災區縣市計辦理10場次,期使原住民學生瞭解求職管道、求職技巧、就業市場情勢及避免職場詐騙情事。
2. 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於災區重建工程時,監督得標廠商於僱用人員時,應優先僱用災區原住民。
莫拉克颱風災後就業重建工作大要說明
(一)莫拉克風災災後重建臨時工作
1.本會為照顧莫拉克颱風災區失業者生活,迅速清理災區環境,以及提供受災原住民族地區災後重建所需人力,特於98年8月17日策定「莫拉克風災災後重建臨時工作實施計畫」,並向財政部爭取公益彩券回饋金新台幣2億6,000萬元。本計畫總計提供2,770個工作機會,輔導有工作能力之受災者2至6個月期之家園重建工作機會,酬勞發給標準每人每小時新台幣100元,每日工作8小時,每月工作22天。截至10月26日止,總計受理34鄉(鎮、市)公所提報之計畫,核定2,585個工作機會計新台幣2億2,900萬元。
(二)職業訓練
因應莫拉克風災造成原住民族地區道路、橋樑等工程重大毀損,營造相關產業人力需求激增,本會預定於98年12月至99年5月,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與營造類相關之職訓專班,以為提升家園重建所需工程人力之素質,並提供原住民穩定就業機會,預計補助15班。
(三)其他措施
1. 為促進原住民對就業環境之認識,9-12月辦理促進原住民青年職能發展試辦計畫,針對原住民族高中職應屆畢業生企業廠商說明會,其中災區縣市計辦理10場次,期使原住民學生瞭解求職管道、求職技巧、就業市場情勢及避免職場詐騙情事。
2. 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於災區重建工程時,監督得標廠商於僱用人員時,應優先僱用災區原住民。
內政部「市區村里聯絡道路橋梁復建工程」(內政部98.9.24)
下文分別是1.內政部「市區村里聯絡道路橋梁復建工程」計畫之介紹說明,2.(98.10.21)營建署說明執行情形的新聞稿。資料來源:行政院網站。
計畫名稱:市區村里聯絡道路橋梁復建工程
主管機關:內政部
核定日期:98年9月24日
核定字號:院臺建字第0980058834號
計畫摘要:
一、計畫目標:為因應莫拉克風災災後復建之需要,行政院將辦理特別預算,內政部歷年來配合辦理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審議,特提出本計畫,在國土保安及災後重建綱領之指導原則下,以恢復原有市區村里聯絡道路橋梁功能。
二、計畫內容:本計畫針對本次莫拉克風災受損之市區村里聯絡道路橋梁辦理修復,將市區村里聯絡道路橋梁,依據災損復建之重要性,分為甲、乙、丙三類(註:甲類:非屬限制開發及禁止開發地區,照現有法令原地復建;乙類:限制開發地區,部分原狀修復;丙類:禁止開發地區,簡易修復),並以區域整合及系統性解決災害成因之原則辦理復建。
三、經費需求:50億9,600萬元。
四、計畫期程:98年至99年。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因應莫拉克風災災後重建需要,營建署依行政院頒「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提出「市區村里聯絡道路橋梁工程」復建計畫,於98至 100年度編列特別預算50.86億元。本計畫係在國土保安及災後重建綱領的整體性指導原則下,採因地制宜工法,以恢復其原有市區道路及村里聯絡道路橋梁 功能,並提高防災、耐災之有效性,恢復民眾生活功能,避免災害再度發生為目標。
內政部營建署依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於98年9月22日函頒「莫拉克颱風-市區村里聯絡道路橋梁重建經費審議及執行要點」,據以辦理重建工程,並函請相關縣市政府提報重建工程項目。
為加速「市區村里聯絡道路橋梁工程」推動,營建署已於98年8月27日函請各地方政府儘速提報重建工程資料,目前為止,已有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彰化 縣、台南縣、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等八縣市完成第一批提報838件,經費需求34.43億元,其中南投縣、嘉義縣、高雄縣及屏東縣等縣市尚有第二階段復 建工程整理完後即將提報,營建署已於9月23日起陸續展開經費審議前勘災作業。
最後內政部營建署表示,俟勘災作業告一段落後即召開經費審議作業,俾利重建工程早日展開,營建署將積極督導協助各縣市政府完成災後重建。
計畫名稱:市區村里聯絡道路橋梁復建工程
主管機關:內政部
核定日期:98年9月24日
核定字號:院臺建字第0980058834號
計畫摘要:
一、計畫目標:為因應莫拉克風災災後復建之需要,行政院將辦理特別預算,內政部歷年來配合辦理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審議,特提出本計畫,在國土保安及災後重建綱領之指導原則下,以恢復原有市區村里聯絡道路橋梁功能。
二、計畫內容:本計畫針對本次莫拉克風災受損之市區村里聯絡道路橋梁辦理修復,將市區村里聯絡道路橋梁,依據災損復建之重要性,分為甲、乙、丙三類(註:甲類:非屬限制開發及禁止開發地區,照現有法令原地復建;乙類:限制開發地區,部分原狀修復;丙類:禁止開發地區,簡易修復),並以區域整合及系統性解決災害成因之原則辦理復建。
三、經費需求:50億9,600萬元。
四、計畫期程:98年至99年。
發稿單位:道路工程組
發佈日期:2009/10/21
聯絡人:簡修德 組長 聯絡電話:02-87712797、0939-060-913內政部營建署表示,因應莫拉克風災災後重建需要,營建署依行政院頒「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提出「市區村里聯絡道路橋梁工程」復建計畫,於98至 100年度編列特別預算50.86億元。本計畫係在國土保安及災後重建綱領的整體性指導原則下,採因地制宜工法,以恢復其原有市區道路及村里聯絡道路橋梁 功能,並提高防災、耐災之有效性,恢復民眾生活功能,避免災害再度發生為目標。
內政部營建署依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於98年9月22日函頒「莫拉克颱風-市區村里聯絡道路橋梁重建經費審議及執行要點」,據以辦理重建工程,並函請相關縣市政府提報重建工程項目。
為加速「市區村里聯絡道路橋梁工程」推動,營建署已於98年8月27日函請各地方政府儘速提報重建工程資料,目前為止,已有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彰化 縣、台南縣、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等八縣市完成第一批提報838件,經費需求34.43億元,其中南投縣、嘉義縣、高雄縣及屏東縣等縣市尚有第二階段復 建工程整理完後即將提報,營建署已於9月23日起陸續展開經費審議前勘災作業。
最後內政部營建署表示,俟勘災作業告一段落後即召開經費審議作業,俾利重建工程早日展開,營建署將積極督導協助各縣市政府完成災後重建。
原民會「聯絡道路復健工程計畫」(原民會98.9.22)
原民會公布「聯絡道路復健工程計畫」,計畫補助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聯絡道路復建工程,以維持通行需求。詳細內容請見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
行政院98年9月22日院臺內字第0980058817號函核定
一、計畫名稱:聯絡道路復建工程計畫
二、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三、計畫性質:□災害補助 □緊急搶救 ■復建工程 □其他
四、計畫期程:自98年度起至100年度止
五、計畫緣起
本次莫拉克颱風侵襲,短時間累積降雨量高達2000mm,所挾帶之豪大雨 量,造成慘重災情,尤其南投縣仁愛鄉、信義鄉;嘉義縣阿里山鄉、高雄縣那瑪夏鄉、茂林鄉、桃源鄉;屏東縣三地門鄉、霧台鄉、泰武鄉、來義鄉…;臺東縣太麻 里鄉、金峰鄉、大武鄉、達仁鄉等原住民族鄉鎮之聯絡道路遭土石流掩埋、沖毀等嚴重災情,亟需進行災後聯外道路工程復建。
行政院於98年8月21日函請各災區縣市政府提報災後復建經費需求,經各縣市政府提報道路復建工程經費為76億元,本會於彙整各縣市之需求後,於8月26日召開莫拉克颱風復建經費需求會議,審查道路復建工程經費。
此次審查會議,秉持下列原則進行:一、有關原住民鄉鎮災後復建之地方需求,屬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業務者,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彙整與提 報。二、經審查各縣市政府道路復建需求,有部分屬於其他中央單位主管之道路,請各縣市轉向其他主管單位提報,屬於原民會主管之道路,為原住民族集居部落聯 外道路。三、依復建工程之急迫性、可行性等原則進行審查。
依上開原則審查之初步結果,篩選原住民族鄉鎮之聯外道路復建工程所需經費約新臺幣38億8000萬元,佔各縣市政府提報復建經費76億元之51% 。
本會為儘速協助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聯絡道路復建,爰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策訂本計畫,以加速辦理後續復建工作,以保障原住民行的權益。
六、計畫目標
補助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聯絡道路復建工程,以維持通行需求。
七、計畫內容
(一)執行策略及方法
1. 復建原則:聯絡道路復建方式將配合地區交通特性及國土整體規劃,分為下列辦理方式,並採滾動式檢討調整:
(1)復建工程:沿線村落,並無辦理遷居(村),致需辦理村落與主要幹道(公路或市區道路系統)間之聯外道路、各村落間之聯絡道路等之復建;爰參考交通部公路設計規範;對於橋樑採大跨距(或單跨距)設計。
(2)簡易修復:
A.限制居住之地區,採取簡易修復之復建方式。
B.未來配合國土規劃之土地利用或居民安置,已在辦理遷居(村)評估者,該村落仍有居民居住,擬先分2期工程進行,第1期為簡易修復工程,以維持基本通行需求;如確定無須遷居(村)者,則續補助給予第2期復建工程經費。
C.主要公路系統已搶通刻正辦理復建工程,致本計畫無法大規模工進之地區,擬先分2期工程進行,第1期為簡易修復工程,以維持基本通行需求後;爾後再補助第2期復建工程。
2. 執行策略:
(1)本計畫採補助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各執行機關於有必要時,依特別條例第四條第四項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2)本會負責整體計畫之研擬、審議選定、聯繫及督辦,至於工程之用地取得、工程設計、發包、施工、 驗收結算等交由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依計畫執行。
(3)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8月16日工程技字第09800364470號函函示復建工程考量以區域整合及系統性解決災害成因乙節,已涉及縣政府內部水利、水保、林務、採購及道路等各工務部門,建議縣政府整合協調聯繫工作。
(4)另依據工程會上開函示,建議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採用專案管理顧問,協助辦理復建之勘查、提出整體性復建工程計畫與優先順序作業、督導與審查事宜。
(5)建議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委託設計監造以開口契約方式辦理。
(6)建議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召開基本設計書圖審查會,以縮短審查時間。
3.管考方式
(1)為使計畫能順利推動,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執行情形列入「原住民族地區公共工程推動會報」管考及追蹤,以督促加緊趕辦;如有困難,則提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督導小組」協調解決。
(2)中央及地方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適時安排查核,以確保品質,並提升三級品管之機制。
(二)分年工作項目
本計畫辦理範圍為特別條例第三條,行政院公告之災區範圍。
八、經費需求
九、營運管理
各執行機關於各項有關工程完工後,應妥為維護管理,維護管理費用應由所在地之縣政府(鄉公所)本於權責籌編常態經費,或徵由社會公益團體及企業予以認養,俾落實管理維護工作。
十、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
(一)預期效益
本計畫完成後,預計可達成受災戶積極重建家園之效益,以及重建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建設,防止災害再度發生,落實政府照顧原住民鄉偏遠地區居民政策維護其生命財產之安全,提高生活水準及居住環境。
(二)評估指標
以量化方式呈現,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擬訂之災後重建原則,以區域整合性的概念,採整體規劃設計為原則並採滾動式檢討辦理。
十一、有關機關配合事項
有關機關(縣政府)應配合事項
十二、辦理機關與連絡窗口
(一)辦理機關
1.計畫主辦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地方執行機關: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
(二)聯絡窗口
十三、其他有關事項:
(一)選擇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
本計畫係依據特別條例辦理復建工作,以恢復基本通行需求。
倘本案依本會每年度預算規模辦理,無法達到本計畫預期效益及原住民部落之龐大建設需求,故無其他選擇方案或替代方案。
成本效益分析部份,其中有關財務效益,因本計畫辦理之改善工程並無營運收入,不具自償性;另外,具有非量化之經濟及社會效益,能滿足基本通行需求,促進資源使用效能,達成永續發展,並以編列特別預算籌措所需資金。
(二)防避災措施
聯絡道路災害型式主要為邊坡坍方、土石流、河流沖刷路基等,其破壞模式可分為河流暴漲掩蓋路面、河中大量土石沖刷下邊坡路基、土石流掩埋路面、上邊坡坍方阻斷道路等,以致造成道路結構破壞。為此,本計畫擬增進未來防避災之因應及緊急災害之處置,說明如下:
1.未來防避災之因應,於規劃設計階段,先檢討致災原因,並於選線時考慮環境地質生態,以土方平衡,減少路幅,避免大規模挖填,審慎擬妥可行方案,並依據工程會頒布之相關規定及流程辦理;於施工階段,宜督導施工廠商完備安衛與環保措施。
2.對於緊急災害之處置,請縣政府依據「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救災經費處理辦法」,事先與廠商簽訂相關開口契約辦理。
行政院98年9月22日院臺內字第0980058817號函核定
一、計畫名稱:聯絡道路復建工程計畫
二、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三、計畫性質:□災害補助 □緊急搶救 ■復建工程 □其他
四、計畫期程:自98年度起至100年度止
五、計畫緣起
本次莫拉克颱風侵襲,短時間累積降雨量高達2000mm,所挾帶之豪大雨 量,造成慘重災情,尤其南投縣仁愛鄉、信義鄉;嘉義縣阿里山鄉、高雄縣那瑪夏鄉、茂林鄉、桃源鄉;屏東縣三地門鄉、霧台鄉、泰武鄉、來義鄉…;臺東縣太麻 里鄉、金峰鄉、大武鄉、達仁鄉等原住民族鄉鎮之聯絡道路遭土石流掩埋、沖毀等嚴重災情,亟需進行災後聯外道路工程復建。
行政院於98年8月21日函請各災區縣市政府提報災後復建經費需求,經各縣市政府提報道路復建工程經費為76億元,本會於彙整各縣市之需求後,於8月26日召開莫拉克颱風復建經費需求會議,審查道路復建工程經費。
此次審查會議,秉持下列原則進行:一、有關原住民鄉鎮災後復建之地方需求,屬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業務者,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彙整與提 報。二、經審查各縣市政府道路復建需求,有部分屬於其他中央單位主管之道路,請各縣市轉向其他主管單位提報,屬於原民會主管之道路,為原住民族集居部落聯 外道路。三、依復建工程之急迫性、可行性等原則進行審查。
依上開原則審查之初步結果,篩選原住民族鄉鎮之聯外道路復建工程所需經費約新臺幣38億8000萬元,佔各縣市政府提報復建經費76億元之51% 。
本會為儘速協助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聯絡道路復建,爰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策訂本計畫,以加速辦理後續復建工作,以保障原住民行的權益。
六、計畫目標
補助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聯絡道路復建工程,以維持通行需求。
七、計畫內容
(一)執行策略及方法
1. 復建原則:聯絡道路復建方式將配合地區交通特性及國土整體規劃,分為下列辦理方式,並採滾動式檢討調整:
(1)復建工程:沿線村落,並無辦理遷居(村),致需辦理村落與主要幹道(公路或市區道路系統)間之聯外道路、各村落間之聯絡道路等之復建;爰參考交通部公路設計規範;對於橋樑採大跨距(或單跨距)設計。
(2)簡易修復:
A.限制居住之地區,採取簡易修復之復建方式。
B.未來配合國土規劃之土地利用或居民安置,已在辦理遷居(村)評估者,該村落仍有居民居住,擬先分2期工程進行,第1期為簡易修復工程,以維持基本通行需求;如確定無須遷居(村)者,則續補助給予第2期復建工程經費。
C.主要公路系統已搶通刻正辦理復建工程,致本計畫無法大規模工進之地區,擬先分2期工程進行,第1期為簡易修復工程,以維持基本通行需求後;爾後再補助第2期復建工程。
2. 執行策略:
(1)本計畫採補助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各執行機關於有必要時,依特別條例第四條第四項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2)本會負責整體計畫之研擬、審議選定、聯繫及督辦,至於工程之用地取得、工程設計、發包、施工、 驗收結算等交由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依計畫執行。
(3)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8月16日工程技字第09800364470號函函示復建工程考量以區域整合及系統性解決災害成因乙節,已涉及縣政府內部水利、水保、林務、採購及道路等各工務部門,建議縣政府整合協調聯繫工作。
(4)另依據工程會上開函示,建議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採用專案管理顧問,協助辦理復建之勘查、提出整體性復建工程計畫與優先順序作業、督導與審查事宜。
(5)建議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委託設計監造以開口契約方式辦理。
(6)建議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召開基本設計書圖審查會,以縮短審查時間。
3.管考方式
(1)為使計畫能順利推動,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執行情形列入「原住民族地區公共工程推動會報」管考及追蹤,以督促加緊趕辦;如有困難,則提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督導小組」協調解決。
(2)中央及地方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適時安排查核,以確保品質,並提升三級品管之機制。
(二)分年工作項目
- 98年度為補助辦理委託規劃設計等工作。
- 99年度持續補助辦理復建工程。
- 100年度持續補助辦理復建工程。
本計畫辦理範圍為特別條例第三條,行政院公告之災區範圍。
八、經費需求
| 項 目 | 98年度 (千元) | 99年度 (千元) | 100年度 (千元) | 總經費 (千元) |
| 聯絡道路復建工程 | 48,000 | 887,000 | 2,945,000 | 3,880,000 |
九、營運管理
各執行機關於各項有關工程完工後,應妥為維護管理,維護管理費用應由所在地之縣政府(鄉公所)本於權責籌編常態經費,或徵由社會公益團體及企業予以認養,俾落實管理維護工作。
十、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
(一)預期效益
本計畫完成後,預計可達成受災戶積極重建家園之效益,以及重建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建設,防止災害再度發生,落實政府照顧原住民鄉偏遠地區居民政策維護其生命財產之安全,提高生活水準及居住環境。
(二)評估指標
以量化方式呈現,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擬訂之災後重建原則,以區域整合性的概念,採整體規劃設計為原則並採滾動式檢討辦理。
| 衡量指標 | 98年 | 99年 | 100年 |
| 聯絡道路復建工程(公里) | (規劃設計) | 100 | 676 |
十一、有關機關配合事項
有關機關(縣政府)應配合事項
| 配合事項 | 一、工程用地取得 | 二、計畫初審及工程預算書審定 | 三、施工查核 | 四、維護管理 | ||||||||
| 配合方法 | 配合辦理用地取得作業(本計畫並無補助用地費用) | 依可執行性、必要性及其效益自行研訂審查並評定優先序位。 | 依相關查核規定由主辦及主管機關適時辦理工程查核,另強化全民督工機制 | 完成驗收之道路設施,地方政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經常性養護與管理。 | ||||||||
| 完成時間 | 98年9月至 100年12月 | 98年9月至 100年12月 | 98年9月至 100年12月 | 自完成驗收交付後至該設施使用年限止。 | ||||||||
| 配合機關 | 各地方執行機關 | 各縣政府(含各道路權責單位) | 本會及地方執行機關之工程查核小組 | 地方政府 |
十二、辦理機關與連絡窗口
(一)辦理機關
1.計畫主辦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地方執行機關: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
(二)聯絡窗口
| 單 位 | 聯絡人 | 電話 | 傳真 | |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 周錫蔚 | (02)25571600*1505 | (02)25576297 | chousw@apc.gov.tw |
| 南投縣政府 (信義鄉公所) | 吳敏團 (盧泰成) | (049)2243637*19 (049)2792748 | (049)2246065 (049)2792042 | Wmt1200@nantou.gov.tw Joelu823@yahoo.com.tw |
| 嘉義縣政府 | 黃本富 | (05)3620123*426 | (05)3622885 | penfu@mail.cyhg.gov.tw |
| 高雄縣政府 | 黃嵩傑 | (07)7351066*600 | (07)7330401 | 91e011@mail.kscg.gov.tw |
| 屏東縣政府 (工務處) | 黃有成 林彥志 | (08)7320415*3545 | (08)7336313 | P7889212@yahoo.com.tw P001088@ems.pthg.gov.tw |
| 臺東縣政府 | 羅法尼耀‧學海 高家祺 | (089)343141 | (089)360626 | lofaniyaw@ems.taitung.gov.tw zombie3019@hotmail.com |
十三、其他有關事項:
(一)選擇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
本計畫係依據特別條例辦理復建工作,以恢復基本通行需求。
倘本案依本會每年度預算規模辦理,無法達到本計畫預期效益及原住民部落之龐大建設需求,故無其他選擇方案或替代方案。
成本效益分析部份,其中有關財務效益,因本計畫辦理之改善工程並無營運收入,不具自償性;另外,具有非量化之經濟及社會效益,能滿足基本通行需求,促進資源使用效能,達成永續發展,並以編列特別預算籌措所需資金。
(二)防避災措施
聯絡道路災害型式主要為邊坡坍方、土石流、河流沖刷路基等,其破壞模式可分為河流暴漲掩蓋路面、河中大量土石沖刷下邊坡路基、土石流掩埋路面、上邊坡坍方阻斷道路等,以致造成道路結構破壞。為此,本計畫擬增進未來防避災之因應及緊急災害之處置,說明如下:
1.未來防避災之因應,於規劃設計階段,先檢討致災原因,並於選線時考慮環境地質生態,以土方平衡,減少路幅,避免大規模挖填,審慎擬妥可行方案,並依據工程會頒布之相關規定及流程辦理;於施工階段,宜督導施工廠商完備安衛與環保措施。
2.對於緊急災害之處置,請縣政府依據「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救災經費處理辦法」,事先與廠商簽訂相關開口契約辦理。
原民會「2009年聖誕平安,溫馨活動補助計畫」(原民會98.12.8)
原民會辦理「2009年聖誕平安‧溫馨活動」補助計畫,補助受災部落舉辦宗教聖誕節活動。申請時間已至98.12.20截止。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2009年聖誕平安‧溫馨活動」補助計畫
壹、 緣起:
莫拉克颱風重創中南部原住民族地區,許多原住民在一夕之間面臨人生最大的苦難,無論是家園的殘破,還是親友的離去、部落的文化基地面臨瓦解危機,在心靈上造成莫大的傷害。鑒於災後重建之路尚為遙遠,災民心靈的關懷與撫慰更是須加以重視與關懷,本會爲撫慰原住民族地區受災原住民心靈上的創傷,透過本計畫補助部落宗教組織辦理聖誕平安節慶活動,藉由宗教信仰的力量幫助災民在生活及心靈各個層面上,建立「活著真好」之意義。
貳、計畫目的:
一、 透過聖誕節慶活動,讓受災的原鄉居民從中獲得宗教信仰的撫慰,增加災後的信心與盼望,而重新得力。
二、 促使受災地區之部落宗派齊心合一,攜手幫助災民重建自我與提升部落生機。
參、實施地區:南投縣信義鄉、仁愛鄉;嘉義縣阿里山鄉、高雄縣桃源鄉、那瑪夏鄉、茂林鄉;屏東縣霧台鄉、來義鄉、三地門鄉、泰武鄉、牡丹鄉、滿州鄉;台東縣大武鄉、太麻里鄉、金峰鄉、達仁鄉及莫拉克風災各安置住所。
肆、補助對象:立案之財團法人宗教組織或其所屬設立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地方分會。
伍、辦理期間:98年12月10日至12月31日。
陸、辦理方式及補助標準:
一、 部落各宗教教派舉行聖誕節慶活動,最高補助新台幣2萬元整。
二、 部落各宗教教派舉行聯合聖誕節慶活動,最高補助新台幣10萬元整。
捌、補助項目:場地佈置費(文具、海報紙、聖誕樹及裝飾品、布條等)、租借燈光、音響設備費、餐點費、講師費及雜支。
柒、申請程序:由申請單位於98年12月20日前提出計畫送本會審定。
玖、經費核銷:受補助單位接受本會補助款如係全額補助辦理之活動或計畫,應檢附受補助單位之原始憑證核銷,如係部分補助者,經本會同意始得依「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規定,自行保存10年供本會查核,撥款及核銷時除檢附領據外,仍需檢附本會同意補助審查表或同意補助之公文。
拾、經費需求:由本會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拾壹、預期效益:
藉由聖誕平安活動,讓原鄉災區原住民獲得信仰的力量與慰藉,化悲傷為力量,走出八八水災後之恐懼及傷痛,重建信心,共同攜手重建家園。
拾貳、附則
一、 有關補助費之所得稅扣繳由接受補助機關(構)負責,並於原始憑證送本會時,一併附送相關扣繳證明文件。
二、 受補助機關(構)之各項宣導資料應於適當位置標明「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字樣。
三、 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各有關人員應依權責核實辦理,如有不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拾參、附件
附件1:補助經費申請表
附件2:領據
附件3:補助經費分攤表
附件4:費用結報明細表
附件5:經費支出憑證黏存單(簿)
附件6:支出憑證黏存單
附件7:活動成果報告表
附件8: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民間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經費會計事務處理注意事項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2009年聖誕平安‧溫馨活動」補助計畫
壹、 緣起:
莫拉克颱風重創中南部原住民族地區,許多原住民在一夕之間面臨人生最大的苦難,無論是家園的殘破,還是親友的離去、部落的文化基地面臨瓦解危機,在心靈上造成莫大的傷害。鑒於災後重建之路尚為遙遠,災民心靈的關懷與撫慰更是須加以重視與關懷,本會爲撫慰原住民族地區受災原住民心靈上的創傷,透過本計畫補助部落宗教組織辦理聖誕平安節慶活動,藉由宗教信仰的力量幫助災民在生活及心靈各個層面上,建立「活著真好」之意義。
貳、計畫目的:
一、 透過聖誕節慶活動,讓受災的原鄉居民從中獲得宗教信仰的撫慰,增加災後的信心與盼望,而重新得力。
二、 促使受災地區之部落宗派齊心合一,攜手幫助災民重建自我與提升部落生機。
參、實施地區:南投縣信義鄉、仁愛鄉;嘉義縣阿里山鄉、高雄縣桃源鄉、那瑪夏鄉、茂林鄉;屏東縣霧台鄉、來義鄉、三地門鄉、泰武鄉、牡丹鄉、滿州鄉;台東縣大武鄉、太麻里鄉、金峰鄉、達仁鄉及莫拉克風災各安置住所。
肆、補助對象:立案之財團法人宗教組織或其所屬設立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地方分會。
伍、辦理期間:98年12月10日至12月31日。
陸、辦理方式及補助標準:
一、 部落各宗教教派舉行聖誕節慶活動,最高補助新台幣2萬元整。
二、 部落各宗教教派舉行聯合聖誕節慶活動,最高補助新台幣10萬元整。
捌、補助項目:場地佈置費(文具、海報紙、聖誕樹及裝飾品、布條等)、租借燈光、音響設備費、餐點費、講師費及雜支。
柒、申請程序:由申請單位於98年12月20日前提出計畫送本會審定。
玖、經費核銷:受補助單位接受本會補助款如係全額補助辦理之活動或計畫,應檢附受補助單位之原始憑證核銷,如係部分補助者,經本會同意始得依「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規定,自行保存10年供本會查核,撥款及核銷時除檢附領據外,仍需檢附本會同意補助審查表或同意補助之公文。
拾、經費需求:由本會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拾壹、預期效益:
藉由聖誕平安活動,讓原鄉災區原住民獲得信仰的力量與慰藉,化悲傷為力量,走出八八水災後之恐懼及傷痛,重建信心,共同攜手重建家園。
拾貳、附則
一、 有關補助費之所得稅扣繳由接受補助機關(構)負責,並於原始憑證送本會時,一併附送相關扣繳證明文件。
二、 受補助機關(構)之各項宣導資料應於適當位置標明「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字樣。
三、 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各有關人員應依權責核實辦理,如有不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拾參、附件
附件1:補助經費申請表
附件2:領據
附件3:補助經費分攤表
附件4:費用結報明細表
附件5:經費支出憑證黏存單(簿)
附件6:支出憑證黏存單
附件7:活動成果報告表
附件8: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民間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經費會計事務處理注意事項
原民會「原民會與教育部對受災學生之補助措施對照表」(原民會98.11.10)
補助機關 補助項目 | 教育部補助措施 | 原民會補助措施 |
| 家庭生活困難 |
| 家庭生活困難之受災戶:國小至大專學生每人3,000元。(一次性補助) |
| 家 庭突遭變故 | 生活費急難救助金5000元;房屋全毀補助1萬元;學生或父母受傷住院7日以上,補助1萬元,學生的父或母死亡,補助2萬,父母雙亡補助6萬元。(一次性補助) |
|
原民會「聚落基礎建設復健計畫」(原民會98.10.1)
原民會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三條,公布「聚落基礎建設復健計畫」,辦理原住民族部落內基礎民生建設。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
一、計畫名稱:聚落基礎建設復建計畫
二、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三、計畫性質:復建工程
四、計畫期程:自98年度起至99年度止
伍、計畫緣起:
本 次莫拉克颱風於98年8月7日侵襲本島,累積降雨量高達2000mm至3000mm,造成原住民族地區嚴重災情,主要災區為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來義鄉公 所、霧台鄉公所、臺東縣太麻里鄉公所、金峰鄉公所、大武鄉公所、達仁鄉公所、高雄縣茂林鄉公所、桃源鄉公所、那瑪夏鄉公所、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及南投縣信 義鄉公所、仁愛鄉公所等,導致原住民族部落內基礎民生建設嚴重損毀,相關設施亦遭土石掩埋及設施基地流失。
行政院於98.8.21日函請各災區縣市政府提報災後復建經費需求,經各縣市政府提報聚落基礎建設復建工程經費為18.5億元,本會於彙整各縣市之需求後,於8.26日召開莫拉克颱風復建經費需求會議,審查聚落基礎建設復建工程經費。
此次審查會議,秉持下列原則進行:
一、有關原住民鄉鎮災後復建之地方需求,屬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業務者,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彙整與提報。
二、經審查各縣市政府聚落基礎建設復建需求,有部分屬於其他中央單位主管之基礎建設,請各縣市轉向其他主管單位提報,屬於原民會主管之基礎建設,為原住民族部落永續發展造景計畫。
三、依復建工程之急迫性、可行性等原則進行審查。依上開原則審查之初步結果,篩選原住民族鄉鎮之聚落基礎建設復建工程所需經費約新臺幣7億3500萬元,佔各縣市政府提報復建經費18.5億元之40% 。
為儘速協助辦理原住民族地區部落重建,以協助恢復原住民族地區經濟及產業發展,爰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策訂「聚落基礎建設復建計畫」,加速辦理原住民族部落內基礎民生建設,以確保原住民族災區聚落居住安全。
六、計畫目標:
(一) 加速完成原住民族部落受災地區聚落基礎設施之復建工作,以協助原住民儘速恢復正常生活。
(二) 督導各級政府辦理重建情形,以有效管理原住民族地區之重建工作,保障原住民族生命財產安全。
(三) 重塑兼具防災功能,再造安全、永續、有活力具有原住民族文化特色的家園。
(四) 恢復原住民族地區生活環境,安定居民生活。
(五) 辦理30處聚落復建工程,辦理內容包括聚落內巷道、社區排水、擋土牆及水土保持、植生美化、景觀、文化、社區營造等設施興建。
七、計畫內容:
(一)執行策略及方法
1. 為加速完成災區之公共建設設施,期能於最短時間內辦理原住民族地區復建工作,並以災後基礎設施復建等工作為優先考量。
2. 另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8月16日工程技字第09800364470號函函示,建議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採用專案管理顧問,協助辦理復建之勘查、提出整體性復建工程計畫與優先順序作業,並協助督導與審查事宜。
3.本計畫採補助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各執行機關於有必要時,依特別條例第四條第四項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4. 本會負責整體計畫之研擬、審議選定、聯繫及督辦,業務性質(用地取得、工程發包、施工、驗收等)交由縣政府及鄉(鎮、市)依計畫執行。
5.本會將輔導各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完成災損勘查,依申辦程序受理復建工程案件,經複勘審核後研提及核定計畫推動。
6. 為使計畫能順利推動完成,本會除依相關規定辦理進度管考等工作外,其地方政府執行情形均列入「原住民族地區公共工程推動會報」管考及追蹤,以督促地方政府 加緊趕辦。依各工程進度,本會工程施工小組將適時安排工程施工查核,以確保原住民族地區公共工程品質,並提升各執行單位執行三級品管之機制。
(二)分年工作項目
1. 98年:補助辦理委託規劃設計等工作。
2. 99年:辦理完成聚落基礎建設復建工程30處。
(三)實施地點
本計畫辦理範圍為「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三條,行政院公告之災區範圍內有原住民鄉鎮之縣份。
八、經費需求:
九、營運管理:
(一) 本計畫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負責綜合聯繫協調工作,並督促各執行機關在計畫期限內完成本計畫。
(二) 各執行機關於各項有關工程完工後,應妥為維護管理,維護管理費用應由所在地之縣政府(鄉公所)本於權責籌編常態經費,或徵由社會公益團體及企業予以認養,俾落實管理維護工作。
十、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
(一)預期效益 本計畫完成後,預計可達成受災戶積極重建家園之效益,以及重建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建設,防止災害再度發生,落實政府照顧原住民鄉偏遠地區居民政策維護其生命財產之安全,提高生活水準及居住環境。
(二)評估指標 為管制考核計畫的執行成效,依策略訂定業務面向策略績效指標,再針對全計畫訂定經費面向策略績效指標,以上所描述之指標皆能經由執行成果,而以量化方式呈現。
十一、有關機關配合事項:
有關機關(縣政府)應配合事項
十二、辦理機關與連絡窗口:
(一)辦理機關
1. 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2. 執行機關:受災地區縣政府(包括鄉鎮市公所)三、 協辦機關:各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
(二)聯絡窗口
十三、中長程個案計畫自評檢核表:
十四、其他有關事項:
替選方案之分析及評估「聚落基礎建設復建計畫」係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特規劃辦理原住民族地區聚落基礎重建工作,解決基本民生需求。倘本案依本會每年度預算規模辦理,是無法立即達到本計畫預期效益及原住民部落之龐大建設需求。
成本效益分析部份,其中有關財務效益,因本計畫辦理之改善工程並無營運收入,不具自償性;另外,具有非量化之經濟及社會效益,能滿足基本通行需求,促進資源使用效能,達成永續發展,並以編列特別預算籌措所需資金。
一、計畫名稱:聚落基礎建設復建計畫
二、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三、計畫性質:復建工程
四、計畫期程:自98年度起至99年度止
伍、計畫緣起:
本 次莫拉克颱風於98年8月7日侵襲本島,累積降雨量高達2000mm至3000mm,造成原住民族地區嚴重災情,主要災區為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來義鄉公 所、霧台鄉公所、臺東縣太麻里鄉公所、金峰鄉公所、大武鄉公所、達仁鄉公所、高雄縣茂林鄉公所、桃源鄉公所、那瑪夏鄉公所、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及南投縣信 義鄉公所、仁愛鄉公所等,導致原住民族部落內基礎民生建設嚴重損毀,相關設施亦遭土石掩埋及設施基地流失。
行政院於98.8.21日函請各災區縣市政府提報災後復建經費需求,經各縣市政府提報聚落基礎建設復建工程經費為18.5億元,本會於彙整各縣市之需求後,於8.26日召開莫拉克颱風復建經費需求會議,審查聚落基礎建設復建工程經費。
此次審查會議,秉持下列原則進行:
一、有關原住民鄉鎮災後復建之地方需求,屬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業務者,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彙整與提報。
二、經審查各縣市政府聚落基礎建設復建需求,有部分屬於其他中央單位主管之基礎建設,請各縣市轉向其他主管單位提報,屬於原民會主管之基礎建設,為原住民族部落永續發展造景計畫。
三、依復建工程之急迫性、可行性等原則進行審查。依上開原則審查之初步結果,篩選原住民族鄉鎮之聚落基礎建設復建工程所需經費約新臺幣7億3500萬元,佔各縣市政府提報復建經費18.5億元之40% 。
為儘速協助辦理原住民族地區部落重建,以協助恢復原住民族地區經濟及產業發展,爰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策訂「聚落基礎建設復建計畫」,加速辦理原住民族部落內基礎民生建設,以確保原住民族災區聚落居住安全。
六、計畫目標:
(一) 加速完成原住民族部落受災地區聚落基礎設施之復建工作,以協助原住民儘速恢復正常生活。
(二) 督導各級政府辦理重建情形,以有效管理原住民族地區之重建工作,保障原住民族生命財產安全。
(三) 重塑兼具防災功能,再造安全、永續、有活力具有原住民族文化特色的家園。
(四) 恢復原住民族地區生活環境,安定居民生活。
(五) 辦理30處聚落復建工程,辦理內容包括聚落內巷道、社區排水、擋土牆及水土保持、植生美化、景觀、文化、社區營造等設施興建。
七、計畫內容:
(一)執行策略及方法
1. 為加速完成災區之公共建設設施,期能於最短時間內辦理原住民族地區復建工作,並以災後基礎設施復建等工作為優先考量。
2. 另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8月16日工程技字第09800364470號函函示,建議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採用專案管理顧問,協助辦理復建之勘查、提出整體性復建工程計畫與優先順序作業,並協助督導與審查事宜。
3.本計畫採補助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各執行機關於有必要時,依特別條例第四條第四項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4. 本會負責整體計畫之研擬、審議選定、聯繫及督辦,業務性質(用地取得、工程發包、施工、驗收等)交由縣政府及鄉(鎮、市)依計畫執行。
5.本會將輔導各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完成災損勘查,依申辦程序受理復建工程案件,經複勘審核後研提及核定計畫推動。
6. 為使計畫能順利推動完成,本會除依相關規定辦理進度管考等工作外,其地方政府執行情形均列入「原住民族地區公共工程推動會報」管考及追蹤,以督促地方政府 加緊趕辦。依各工程進度,本會工程施工小組將適時安排工程施工查核,以確保原住民族地區公共工程品質,並提升各執行單位執行三級品管之機制。
(二)分年工作項目
1. 98年:補助辦理委託規劃設計等工作。
2. 99年:辦理完成聚落基礎建設復建工程30處。
(三)實施地點
本計畫辦理範圍為「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三條,行政院公告之災區範圍內有原住民鄉鎮之縣份。
八、經費需求:
工作項目 | 經費需求(千元) | |||||
聚落基礎建設復建工程 | 類別 | 98年度 | 99年度 | 100年度 | 101年度 | 合計 |
特別預算 | 30,000 | 705,000 | 735,000 | |||
總計 | 30,000 | 705,000 | 735,000 | |||
(一) 本計畫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負責綜合聯繫協調工作,並督促各執行機關在計畫期限內完成本計畫。
(二) 各執行機關於各項有關工程完工後,應妥為維護管理,維護管理費用應由所在地之縣政府(鄉公所)本於權責籌編常態經費,或徵由社會公益團體及企業予以認養,俾落實管理維護工作。
十、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
(一)預期效益 本計畫完成後,預計可達成受災戶積極重建家園之效益,以及重建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建設,防止災害再度發生,落實政府照顧原住民鄉偏遠地區居民政策維護其生命財產之安全,提高生活水準及居住環境。
(二)評估指標 為管制考核計畫的執行成效,依策略訂定業務面向策略績效指標,再針對全計畫訂定經費面向策略績效指標,以上所描述之指標皆能經由執行成果,而以量化方式呈現。
十一、有關機關配合事項:
有關機關(縣政府)應配合事項
配合事項 | 一、工程用地取得 | 二、計畫初審及工程預算書審定 | 三、施工查核 | 四、維護管理 |
配合方法 | 配合辦理用地徵收取得作業 | 依可執行性、必要性及其效益自行研訂審查並評定優先序位。 | 依相關查核規定由主辦及主管機關適時辦理工程查核,另強化全民督工機制 | 完成驗收之道路改善、公共設施或部落文化設施等,受補助機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經常性養護與管理。但「部落文化設施」部份,受補助機關得委由該部落(社區)進行維護管理。 |
完成時間 | 98年8月至 100年12月 | 98年8月至 100年12月 | 98年8月至 100年12月 | 自完成驗收交付後至該設施使用年限止。 |
配合機關 | 各執行單位(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及該部落社區 | 各縣政府(含各道路權責單位) | 本會及各執行單位(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工程查核小組。 | 由各受補助之地方政府(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 |
(一)辦理機關
1. 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2. 執行機關:受災地區縣政府(包括鄉鎮市公所)三、 協辦機關:各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
(二)聯絡窗口
單位 | 聯絡人 | 電話 | 傳真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 (02)25571600*1548 | (02)25576297 | |
南投縣政府 (信義鄉公所) | 吳敏團 (盧泰成) | (049)2243637*19 (049)2792748 | (049)2246065 (049)2792042 |
嘉義縣政府 | 黃本富 | (05)3620123*426 | (05)3622885 |
高雄縣政府 | 黃嵩傑 | (07)7351066*600 | (07)7330401 |
屏東縣政府 (工務處) | 黃有成 林彥志 | (08)7320415*3545 | (08)7336313 |
台東縣政府 | 羅法尼耀‧學海 高家祺 | (089)343141 | (089)360626 |
檢視項目 | 內 容 重 點 (內容是否依下列原則撰擬) | 主辦機關 | 主管機關 | ||
是 | 否 | 是 | 否 | ||
1、計畫書格式 | (1)計畫內容應含括項目(「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 點」第 6 點、第 14 點) | ◎ | ◎ | ||
(2)延續性計畫應辦理前期計畫執行成效評估,並提出總結評估報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 計畫編審要點」第 15 點) | ◎ | ◎ | |||
2、民間參與可行性評估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3條 | ◎ | ◎ | ||
3、經濟效益評估 | 研提選擇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預算法」第 34 條) | ◎ | ◎ | ||
4、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 | (1)經費需求合理性(經費估算依據如單價、數量等計算內容) | ◎ | ◎ | ||
(2)經費負擔原則 a.中央主辦計畫:中央主管相關法令規定 b.補助型計畫: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 ◎ | ◎ | |||
(3)年度預算之安排及能量估算:所需經費能否於中程歲出概算額度 內容納加以檢討,如無法納編者,須檢附以前年度預算執行、 檢討不經濟支出等經費審查之相關文件。 | ◎ | ◎ | |||
(4)經資比 1:2(「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 ◎ | ◎ | |||
5、人力運用 | (1)能否運用現有人力辦理 | ◎ | ◎ | ||
(2)擬請增人力者,須檢附下列資料: a.現有人力運用情形 b.計畫結束後,請增人力之處理原 則 | ◎ | ◎ | |||
6、營運管理計畫 | 務實及合理性(能否落實營運) | ◎ | ◎ | ||
7、土地取得費用原則 | (1)能否優先使用公有土地 | ◎ | ◎ | ||
(2)補助型計畫: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10 條 | ◎ | ◎ | |||
(3)公共建設計畫: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相關辦理重要公共設計畫土地 取得經費審查注意事項 | ◎ | ◎ | |||
8、環境影響分析(環境政策評估) | 是否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法) | ◎ | ◎ | ||
9、性別影響評估 |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 6 點 | ◎ | ◎ | ||
替選方案之分析及評估「聚落基礎建設復建計畫」係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特規劃辦理原住民族地區聚落基礎重建工作,解決基本民生需求。倘本案依本會每年度預算規模辦理,是無法立即達到本計畫預期效益及原住民部落之龐大建設需求。
成本效益分析部份,其中有關財務效益,因本計畫辦理之改善工程並無營運收入,不具自償性;另外,具有非量化之經濟及社會效益,能滿足基本通行需求,促進資源使用效能,達成永續發展,並以編列特別預算籌措所需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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