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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31

原民會「 原住民族地區供水系統復建計畫」(原民會98.10.5)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

行政院98年10月1日院臺內字第0980060334號函核定
(因應莫拉克風災搶救及復建計畫書)
一、計畫名稱:原住民族地區供水系統復建計畫
二、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三、計畫性質: ■緊急搶救 ■復建工程
四、計畫期程:自98年度起至99年度止
伍、計畫緣起
本次莫拉克颱風侵襲,短時間累積降雨量高達2000mm,所挾帶之豪大雨量,造成慘重災情,尤其南投縣仁愛鄉、信義鄉;嘉義縣阿里山鄉;高雄縣那瑪夏鄉、 茂林鄉、桃源鄉;屏東縣三地門鄉、霧台鄉、泰武鄉、來義鄉…;臺東縣太麻里鄉、金峰鄉、大武鄉、達仁鄉等原住民族鄉鎮之供水系統之取水設施、蓄水池、輸水 管線毀損等嚴重災情,亟需進行災後供水系統工程復建。
行政院於98年8月21日函請各災區縣市政府提報災後復建經費需求,經各縣市政府提報供水系統復建工程經費約6億元,本會於彙整各縣市之需求後,於8月26日召開莫拉克颱風復建經費需求會議,審查供水系統復建工程經費。
此次審查會議,秉持下列原則進行:一、有關原住民鄉鎮災後復建之地方需求,屬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業務者,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彙整與提報。二、 經審查各縣市政府供水系統復建需求,有部分屬於其他中央單位主管之供水系統,請各縣市轉向其他主管單位提報,屬於原民會主管之供水系統,為原住民族地區部 落水資源規劃及供水計畫。三、依復建工程之急迫性、可行性等原則進行審查。
依上開原則審查之初步結果,篩選原住民族鄉鎮之供水系統復建工程所需經費約新臺幣5億800萬元,佔各縣市政府提報復建經費6億元之84%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儘速協助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原住民族地區供水系統復建,爰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 稱特別條例)策訂本計畫,補助地方執行機關加速完成供水系統復建工作,以確保原住民族災區水源正常的供給,保障原住民飲(用)水的權益。
六、計畫目標
加速完成原住民族受災地區供水系統127處復建工作,以恢復原有供水功能,保障原住民飲(用)水的權益。
七、計畫內容
(一)執行策略及方法
1. 復建原則:供水系統復建將依據地區交通必須性及配合國土整體規劃,分為下列辦理方式,並採滾動式檢討調整:
(1) 原供水系統毀損,已有簡易或其他(自行取水)供水設施者,補助復建工程經費,恢復原有供水功能。
(2) 主要公路或聯外道路系統已搶通,居民已進駐村(落)且供水系統毀損者,得補助地方執行機關先行辦理簡易供水工程,以維持基本民生需求後,再行補助復建工程經費,恢復原有供水功能。

2. 執行策略
(1) 本計畫採補助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各執行機關於有必要時,依特別條例第四條第四項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2) 本會負責整體計畫之研擬、審議選定、聯繫及督辦,至於工程之用地取得、工程發包、施工、驗收等交由有關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依計畫執行。
(3) 因簡易自來水供水系統多位處偏遠之山區,將輔導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儘速完成供水系統災損勘查,依據受損情形辦理復建工程。
(4) 本會受理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申請復建工程案件,經審查核定後執行。
(5) 對災後復建工程,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原住民族災區復建工程規劃設計注意事項」辦理。
(6)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8月16日工程技字第09800364470號函函示,建議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採用專案管理顧問,協助辦理復建之勘查、提出整體性復建工程計畫與優先順序作業,並協助督導與審查事宜。
(7) 本計畫用戶外線(含水錶箱)得納入計畫工程內容辦理,惟自水錶箱引管至用戶內管線,由用戶自行負擔。
(8) 各地方執行機關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等相關法令規章辦理,並請地方執行機關協助承攬廠商儘量僱用原住民工作,以增加就業機會,俾落實照顧原住民生活政策。

3. 管考方式
(1) 為使計畫能順利推動完成,除依相關規定辦理進度管考外,其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執行情形均列入「原住民族地區公共工程推動會報」管考及追蹤,以督促地方政府加緊趕辦;如有困難則提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督導小組」協調解決。
(2)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適時安排工程施工查核,以確保原住民地區公共工程品質,並提昇各地方執行機關執行三級品管之機制。

(二)分年工作項目
年度
工作項目
98年度
1. 輔導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儘速完成供水系統災損勘查。
2. 補助辦理規劃及設計。
99年度
完成127處供水系統復建。
(三)實施地點
本計畫辦理範圍為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三條規定,由行政院公告之災區。

八、經費需求
項  目
經費來源
98年度
(千元)
99年度
(千元)
總經費
(千元)
供水系統復建
特別預算
20,259
487,741
508,000
合計
20,259
487,741
508,000

九、營運管理
一、本計畫由本會負責綜合聯繫協調工作,並督促各地方執行機關在計畫期限內完成各項供水系統復建工作。
二、工程完工後,縣政府應本權責督導鄉(鎮、市)公所督同社區理事會成立簡易自來水管理委員會.並參照「原住民族地區部落飲水設施營運管理輔導措施」運作(詳如附錄1),於每年度自行編列事項設施維護管理預算經費,辦理維護管理及營運等工作。

十、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
(一) 預期效益本計畫完成後,預計可完成原住民族地區供水系統復建計127處,減少傳染病及預防因水質污染造成之疾病發生或蔓延,落實照顧原住民之生活及供水衛生安全之目標。 (二) 評估指標為管制考核計畫的執行成效,依策略訂定業務面向策略績效指標,再針對全計畫訂定經費面向策略績效指標,以上所描述之指標皆能經由執行成果,而以量化方式呈現。
衡量指標
98年
99年
供水系統復建工程(處)
(規劃設計)
127

十一、有關機關配合事項
有關機關(縣政府)應配合事項
配合事項
一、工程用地取得
二、計畫初審及工程預算書審定
三、施工查核
四、維護管理
配合方法
配合辦理用地徵收取得作業。
依可執行性、必要性及其效益自行研訂審查並評定優先序位。
依相關查核規定由主辦及主管機關適時辦理工程查核,另強化全民督工機制。
完成驗收之供水系統設施,受補助機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經常性養護與管理。
完成時間
98年9月至
99年12月
98年9月至
99年12月
98年9月至
99年12月
自完成驗收交付後至該設施使用年限止。
配合機關
各執行單位(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
各縣政府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適時辦理工程查核。
由各受補助之地方政府(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或簡易自來水管理委員會


十二、辦理機關與連絡窗口
(一) 辦理機關
1. 計畫主辦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2. 執行機關:受災地區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
3. 協辦機關: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區管理處
(二) 聯絡窗口
單  位
聯絡人
電話
傳真
E-mail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林敬淵
(02)25571600*1515
(02)25576297
ttball@apc.gov.tw
南投縣政府
(信義鄉公所)
吳敏團
(盧泰成)
(049)2243637*19
(049)2792748
(049)2246065
(049)2792042
Wmt1200@nantou.gov.tw
Joelu823@yahoo.com.tw
嘉義縣政府
黃本富
(05)3620123*426
(05)3622885
penfu@mail.cyhg.gov.tw
高雄縣政府
黃嵩傑
(07)7351066*600
(07)7330401
91e011@mail.kscg.gov.tw
屏東縣政府
(工務處)
黃有成
林彥志
(08)7320415*3545
(08)7336313
P7889212@yahoo.com.tw
P001088@ems.pthg.gov.tw
台東縣政府
羅法尼耀‧學海
高家祺
(089)343141
(089)360626
lofaniyaw@ems.taitung.gov.tw
zombie3019@hotmail.com

十三、其他有關事項:
(一) 財務方案:本計畫辦理之改善工程並無營運收入,不具自償性,故無財務方案。
(二) 替選方案之分析及評估「原住民族地區供水系統復建計畫」係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特規劃辦理原住民族地區供水系統復建工作,以恢復原有供水功 能,解決基本民生需求。倘本案依本會每年度預算規模辦理,是無法立即達到本計畫預期效益及原住民部落之龐大建設需求。
(三) 原住民族地區部落飲水設施營運管理輔導措施(如附錄1)

十四、中長程個案計畫自評檢核表
檢 視 項 目
內 容 重 點
(內容是否依下列原則撰擬)
主辦機關
主管機關




1、計畫書格式
(1)計畫內容應含括項目(「行政院所
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 點」第 6 點、第 14 點)




(2)延續性計畫應辦理前期計畫執行
成效評估,並提出總結評估報告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 計畫編審要點」第 15 點)




2、民間參與可行
性評估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3





3、經濟效益評估
研提選擇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
析報告(「預算法」第 34 條)




4、財源籌措及資
金運用
(1)經費需求合理性(經費估算依據如單價、數量等計算內容)




(2)經費負擔原則
a.中央主辦計畫:中央主管相關法令規定
b.補助型計畫: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




(3)年度預算之安排及能量估算:所
需經費能否於中程歲出概算額度 內容納加以檢討,如無法納編
者,須檢附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檢討不經濟支出等經費審查之相
關文件。




(4)經資比 1:2(「政府公共建設計
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5、人力運用
(1)能否運用現有人力辦理




(2)擬請增人力者,須檢附下列資料:
a.現有人力運用情形
b.計畫結束後,請增人力之處理原 則




6、營運管理計畫
務實及合理性(能否落實營運)




7、土地取得費用
原則
(1)能否優先使用公有土地




(2)補助型計畫: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10 條




(3)公共建設計畫:行政院所屬各機
關相關辦理重要公共設計畫土地 取得經費審查注意事項




8、環境影響分析
(環境政策評估)
是否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環境影響評估法)




9、性別影響評估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
畫編審要點」第 6 點




原民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莫拉克風災災後重建臨時工作實施計畫 」(原民會98.11.9)

資料來源: 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


一、目的:
為提供莫拉克風災造成之災後重建所需人力及受災失業者儘速就業,以紓緩其生活壓力,促進災區復建,特訂定本計畫。
二、主辦單位: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執行單位:
受災之縣政府及其所轄之原住民鄉(鎮、市)公所
四、實施範圍:
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台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台東縣政府及其所轄受災地之原住民鄉(鎮、市)公所。
五、實施方法:
(一)本會函請受災之縣政府及其所轄原住民鄉(鎮、市)公所,就實際災害狀況,評估確有必須緊急搶救、搶修之災害及家園重建,於即日起提報執行計畫(如附件1)送本會審查,提供受災區域原住民6個月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機會。
(二)本會於收到執行單位所報執行計畫後,於3日內完成審查、核定作業,並函請執行單位依所核定之人數,於3日內進行人員之推介(如附件2)及面試作業,合適者,即刻上工。
(三)執行單位於計畫執行結束後1個月內,報送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3)及成果報告(如附件3)辦理核銷。
六、進用人員:
(一)受災區域之原住民,遴選程序應符合公平、公開之原則,推介人員以失業者、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單親且尚有子女就學者為優先。
(二) 用人單位所提報之進用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不得進用,或於計畫進用後經發現者,亦同。 1.已領取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團體之退休金者。但有特殊情形,經就業服務機構或原住民就業服務員評估,確有必要協助其就業者,不在此限。 2.用人單位首長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不得為本計畫之進用人員,但進用之失業者數量確實不足時,不在此限。
七、工作內容:
(一) 協助建造組合屋及部落建設
(二) 災民安置服務
(三) 搶修災損農地、農路
(四) 整理環境衛生
(五) 清除房屋內外污泥、土石
(六) 修復受損房舍
(七) 檢修飲用水
八、進用人員人數及薪資給付方式:
(一)本計畫提供2,000個工作機會。
(二)工作酬勞發給標準每人時薪100元,每日工作8小時,每月工作22日,期間最長以6個月為限。
(三)工作酬勞每月核算一次,並於次月10日前發給。
九、經費核撥及核銷:由本會一次撥付6個月經費,並由執行單位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報送成果報告及經費支出明細表核銷。
十、執行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應辦理事項:
(一)為進用人員辦理參加勞、健保,如依法不能參加勞工保險,應代為投保職業災害勞工保險。
(二)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於發給津貼或補助時扣繳稅款。
(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1個月內,報送經費支出明細表、成果報告辦理核銷。
(四)進用人員之請假事宜,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
十一、督導考核:本會得視需要派員考核。
十二、本計畫所需經費計新台幣2億6,000萬元整,由公益彩券回饋金支應。

薪資:100元*8小時*22日*6個月*2,000人=2億1,120萬元
保險:3,000元*6個月*2,000人=3,600萬元
行政管理費:1,280萬元

原民會「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業務原民會「就業服務&職業訓練」相關問答集(Q&A) 」(原民會98.11.9)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

【有關就業服務QA】

Q1.除了行政院勞委員的『八八臨工專案』外,原住民還有其他臨時工作機會可以選擇嗎?
A1.有,行政院原民會於98年8月7日起動為期2至6個月的『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作計畫』,日薪800元,每月最高17,600元,採月領制。
A2.若您是受災原住民,可向各縣市政府原住民就業服務員或鄉鎮市公所辦理求職登記,或洽0800-066-995原住民就業免付費專線查詢。

Q2.臨時工作人員是否需要投保勞、健保?
A:用人單位應代為投保勞、健保,保險費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全額負擔。

Q3.臨時工作計畫要不要查核?由何單位查核?
A:要。各縣市政府原住民就業服務員及行政院原民會,會不定期指派專人到上工地點,現場瞭解上工情形。
Q4.受災原住民若有求職需求,可以向誰辦理?
A1.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原住民就業服務員或鄉(鎮、市)公所辦理求職登記。
A2.您也可以撥打原民會0800-066-995原住民就業免付費專線查詢。
A3.還有勞委會所屬公立就業服站也可辦理登記。
A4.另外勞委會也設置了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777-888,會由專人提供說明。

Q5.安置營區的受災失業原住民,要如何申請臨時工作津貼?
A:營區內設有聯合服務中心,受災失業原住民可以前往辦理登記,並簽具目前「無工作切結書及受災切結」,得指派臨時工作。

【有關職業訓練QA 】

Q1.有什麼方案可以協助受災原住民,學習一技之長,重新出發?
A1:原民會為配合受災地區重建各項公共建設計畫執行,規劃開辦與營造類相關之考照培訓原住民專班,如:鋼筋、模板、泥水及混凝土等。
A2:預計11月至99年2月,補助各縣市政府開辦15班,以促進原住民穩定就業。
A3:相關開班訊息,請電洽原民會0800-066-995查詢或至各縣市政府原住民就業服務員查詢。

Q2.有什麼方案可以協助受災原住民,學習一技之長,重新出發?
A1.勞委會『災區子弟安置訓練計畫』,提供免試免費供食宿之職業訓練,職類包括餐旅服務、電腦、水電、營建營造等。
A2.若您是原住民,訓練期間另可申領訓練生活津貼,請洽職訓局0800-777-888查詢。

Q3:如果想直接報名參加各職訓中心職業訓練課程,應如何辦理?
A: 可逕向各職訓中心洽詢及報名;另為協助安置八八水災受災失業民眾,並提升其就業技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八八水災災區子弟安置訓練計畫」, 配合職訓中心可釋出之安置住宿床位,預計提供13班共360人之訓練機會,訓練期間約1~2個月,提供全額訓練費用補助與免費食宿。

Q4.安置在營區的原住民,有什麼方案可以學習一技之長?
A1: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有辦理「莫拉克颱風受災民眾職業探索研習計畫」,使受安置受災者了解各項職業內涵,以利日後就業職業選擇或參加職業訓練,並協助災後生活重建。
A2:本計畫研習對象為經政府安置,且年滿15歲至65歲之受災失業者。
A3:由職訓中心配合政府安置地點之場地開班,如安置地點內無適合場所,則在安置地點外擇適當場地辦理。
A4: 目前規劃生活技能類(保育人員、居家服務、美容、美髮、飲料調製、餐飲製作、烘焙食品、農產品加工)、營建技能類(鋼筋、模板、混凝土、泥水、水電)及手 工藝創作(木雕、皮雕、手工編織、手工香皂、飾品創作)等三大類,並視災民需要彈性調整辦理課程。每一研習班次以每次上課4小時,每週3至4次,合計48 小時為原則,額滿即得開班。
A5:本項研習之課程由受災民眾自由報名,並補助全額研習費用。

原民會「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原民會土地處理相關問答集(Q&A) 」(原民會98.11.9)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


問題一:政府依據重建條例第12條對於安全堪虞之部落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
一、 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2條規定:「政府除因立即而明顯危險外,不得強行將原住民遷出其土地區域。前項強制行為,致原住民受有損失時,應予合理安置及補 償。」政府依據重建條例第12條對於安全堪虞之部落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時,亦應依據上開規定辦理。
二、部落為原住民族文化生成的場域,因此辦理遷村時,亦應建立相關機制,以延續部落文化。

問題二:因風災影響致土地流失無法繼續使用者,政府有無補救其土地權利之機制?
答:
依 98年8月27日立法院審議「莫拉客颱風災害後重建特別條例」通過之附帶決議:「原住民保留地之農林使用之土地因颱風災害影響而無法居住使用者,由政府選 擇適當公有土地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無償分配受災戶」,本會刻將修正「公有土地增編原住民保留地處理原則及其審查作業規範之相關規定」與「補辦增劃編原住民 保留地實施計畫」,以保障原住民土地權益。

問題三:有關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第13條第2項規定,公有土地得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供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興建房屋安置災民之配合事宜。
答:
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為安置災民需使用本院原民會經管之公有原住民保留地時,當全力配合,並請土地所轄縣(市)政府依「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核發土地使用同意書。

問題四:目前所有或墾殖的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書狀或他項權利權證明書損壞或遺失,要怎麼辦?
答:
一、所持有的土地權利書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狀如有損壞,請提出原損壞之權利書狀,向土地所在之地政事務所申請換發;如果遺失,請填寫遺失切結書後,亦向土地所在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
二、以上申請皆免相關規費。

問題五:我所有或已設定他項權利正在使用中的原住民保留地,被土石流淹沒或土地流失了,該如何處理?
答:
一、有關私有原住民保留地,或已辦理設定他項權利(耕作權及地上權)登記並自行使用之國有原住民保留地,由鄉公所辦理土地利用現況調查後,就土地流失或遭土石流淹覆土地,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辦理複丈測量,以釐清土地權籍及界址。
二、以上申請皆免相關規費及費用。

問題六:風災過後,土地所有權人失蹤,親人如何繼承土地?
答:
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28條規定,「對於風災失蹤之人,檢察機關得依繼承人之聲請,經詳實調查後,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為發現其屍體者,核發死亡證明書」。因此,親人可聲請核發死亡證明書後,依法辦理繼承。

問題七:莫拉克颱風災區原住民保留地受土石流淹埋,政府如何協助原住民恢復土地利用?
答:
受災地區之原住民保留地可能因土石流導致地形、地貌嚴重改變,影響土地利用,本會將積極策訂計畫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調整工作,依查定結果輔導土地合理有效利用。

問題八:如何劃定特定區域?
答:
一、依據本次災區受災的類型(有8種不同的情形),經審查認定有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情形者,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得劃定為特定區域。
二、本會已完成初步現勘作業並辦理巡迴說明會,其中經評估結果不安全且同意遷村的部落為優先,並依輕重緩急的程度,由內政部、經濟部及農委會辦理特定區域之劃定工作。

原民會「莫拉克颱風災後就業重建工作大要說明」(原民會98.11.9)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

莫拉克颱風災後就業重建工作大要說明

(一)莫拉克風災災後重建臨時工作
1.本會為照顧莫拉克颱風災區失業者生活,迅速清理災區環境,以及提供受災原住民族地區災後重建所需人力,特於98年8月17日策定「莫拉克風災災後重建臨時工作實施計畫」,並向財政部爭取公益彩券回饋金新台幣2億6,000萬元。本計畫總計提供2,770個工作機會,輔導有工作能力之受災者2至6個月期之家園重建工作機會,酬勞發給標準每人每小時新台幣100元,每日工作8小時,每月工作22天。截至10月26日止,總計受理34鄉(鎮、市)公所提報之計畫,核定2,585個工作機會計新台幣2億2,900萬元。

(二)職業訓練
因應莫拉克風災造成原住民族地區道路、橋樑等工程重大毀損,營造相關產業人力需求激增,本會預定於98年12月至99年5月,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與營造類相關之職訓專班,以為提升家園重建所需工程人力之素質,並提供原住民穩定就業機會,預計補助15班。

(三)其他措施
1. 為促進原住民對就業環境之認識,9-12月辦理促進原住民青年職能發展試辦計畫,針對原住民族高中職應屆畢業生企業廠商說明會,其中災區縣市計辦理10場次,期使原住民學生瞭解求職管道、求職技巧、就業市場情勢及避免職場詐騙情事。
2. 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於災區重建工程時,監督得標廠商於僱用人員時,應優先僱用災區原住民。

十年社造省思-從921震災到88水災

【作者:陳錦煌(前921重建會執行長、前中華民國社區營造學會理事長、新港文教基金會創會董事長】

十年前9月21日,台灣中部一場芮氏7.3級世紀大地震,奪走二仟伍佰多位鄉親寶貴的生命,也震出台灣社會長久累積的問題及思考可能的解決方法。1994年文建會開始推動的「社區總體營造」(簡稱社造)政策,所強調的「社區主體」、「自主參與」、「由下而上」的理念,恰可彌補政府災後重建「由上而下」之不足,921是台灣地震史上首度喊出「社造」,建立官民夥伴關係,合力完成災後重建的第一例。日前,台灣南部及台東又逢世紀大水災,伴隨土石流災、國土崩塌,危機處處,許多原住民部落面臨不得不遷村的兩難,歷史告訴我們,遷村一事,非同小可,921累積的社造經驗,可否幫助解決遷村必須面對的生產、生態及生活等問題,值得深思!


921的社造,和承平時期的社造大不相同,原因在於,地震造成整體性的破壞,包括生命財產、維生管線、公共建設、生產設備……等,另外,失業、心理及文化也因為地震破壞而產生巨大衝擊;加上重建區本屬經濟弱勢,在2002年加入WTO及2001年桃芝、納莉等颱風反覆侵襲下,土石橫流,重建一半的家園再次受到無情打擊,在此處境下的社區重建,其介入點是多重且整體,而非尋常社區的單一議題;參與者是社區全體,不是單一團體或個人;社造目標是生存需要,非充實生活內涵;運作方式是從無到有,不是在現有基礎上尋找突破,重建期間,由上而下的資源協助大於由下而上的社區動員;強調重建成效,不僅理念宣導或人才培育。

921家園重建聯盟社經調查工作計畫(草案)

一、緣起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為進行九二一大地震全面性勘災調查,邀集大專院校土木、營建、地科等相關系所教師及學生以及結構與大地技師共同參與工作,期望於最短期內完成調查報告,供行政院研擬災區復建計畫之參考。國科會將盡力提供必要的支援(例如圖檔、資料、經費、工作人員標誌等)。

調查工作共分為九組進行。其中「社會經濟震災調查組」擬與以環境設計與規劃專業師生為主力的「921家園重建聯盟」合作,由自願參與的大學院校相關系所師生各自在責任區進行調查,期於一個月內完成初步調查報告。

二、調查的主要目的:

1. 掌握災民目前家庭及安置狀況。

2. 掌握居民避難經驗,指出未來空間規劃與防災設施之需求。

3. 掌握災區生活機能(公共設施)的損毀狀況,指出未來重建時之空間需求。

4. 了解居民災後返回社區重建的意願及能力,指出未來集體重建的可能規模與方式。

5. 掌握地方產業所受的影響,俾指出未來地方再發展的可能方向與模式。

三、工作團隊的組成與責任區

目前的構想是每一「單位」的工作團隊大約由30人組成,負責一個受災鄉鎮的調查工作。有能力動員更多「單位」的學校,可負責更多的地區;而面積特別大或受災情形特別嚴重的鄉鎮也可由兩個以上的「單位」負責。比較理想的情況是每一工作團隊都有多種必要的專業人員(例如環境設計與規劃、社會工作、心理等),必因應災區多樣化的需求。

各校的參與人員名單請於10月9日前交來,俾彙整後交地震中心,辦理支援事宜。

調查責任區分配現況






四、支援協調小組

除了上述各自獨立的調查團隊之外,尚須成立一「支援協調小組」,負擔下列任務:各校所需共同資訊的蒐集、發放;勤前幹部集訓;與地震中心的聯繫等。

五、調查工作預定進度




六、初期調查

各工作團隊應於正式開始調查前,派先遣人員進入認養區進行初期調查及準備工作,其主要任務包括:

1. 確定災區範圍,損毀狀況和分佈(可以與村里長就地圖作大致掌握)

2. 目前災民集中避難所的分佈狀況,集中避難人口的大約數量

3. 災區行政系統的復原狀況

4. 災區民間團體的運作狀況、已進行的相關作業以及後續相關行動計畫

5. 自地方政府或其他相關機構取得二手資料,掌握各種相關災情的數量、區位資料,供後續工作之需

6. 初步建立與地方政府及當地重要團體的關係

7. 進行所有問卷的試調工作

8. 後續普查工作的預先安排(包括後續工作人員必要的工作場所、住宿膳食的安排、

初期調查注意事項:

1. 行前應先儘早與當地政府以及已經在該地進行救災或重建的主要團體取得聯絡,表明我們的身份與目的,並請他們協助。

2. 原則上可以先與地方鄉鎮長/行政人員/村里長等人員以訪談及圖上指認的方式,儘快掌握受災地區的位置與大約範圍。

3. 請誠懇地與地方上現已進駐的民間團體合作,儘量讓調查工作成為後續規劃工作的助力。

七、調查工作設計概要

調查包括三部份:社區及居民家戶調查、產業調查、社會服務調查。

1、 社區及居民家戶調查之對象包括a.居民家戶家長或配偶(目的在瞭解災區居民的家庭基本狀況與目前安置狀況、亟需協助事項、災後返回重建的意願及能力等),b.里鄰長、社區組織負責人、社區長者(目的在瞭解受災社區的整體概況以及社區組織情形、亟需協助事項),c.無依老人、殘障者、流浪者等弱勢者三類(目的在瞭解受災社區弱勢者的情況與所需的協助);

2、 產業調查之主要目的在瞭解此次地震對各災區的中小企業以及一級產業所產生的影響,以及未來再發展的可能方向與模式。調查對象包括a.個別中小店家、廠商、農場、養殖場等之負責人,b. 調查區產業公會、同業公會等組織負責人。

3、 社會服務調查之主要目的有三:a.瞭解此次地震對各災區中與居民日常生活直接相關的公共設施與服務機構所造成的損害與影響,以及因而對當地居民所造成的影響;b.各相關服務設施或機構對未來再發展的看法與構想;c.各類參與震災救助團體基於此次經驗而可供未來重建規劃參考的經驗與建議。因此,此部份的調查對象包括:a. 相關公共設施與服務機構(例如學校、醫院或衛生所、警察機關、寺廟、各種社會福利機構、大眾運輸、自來水、電力、污水處理等)之負責人或上述機構之上級督導或輔導機關之主要業務承辦人,b.上述各類機構之服務對象,c.各類參與震災救助團體之負責人及工作人員。

以上三部份所需之問卷請見附件一、二、三。

八、其他相關構想及建議

社會調查工作應與社區重建工作結合,受調查區之社區組織應參與調查及未來發展計畫研擬的工作,尤其是有關當地人口方面的項目、公共設施項目、規模與區位與未來發展構想案的研擬。

每一受調查鄉、鎮、港內應先劃定比較清楚的受災(受調查)範圍,以為作業的對象。

調查團隊的成員應涵蓋各相關的專業領域,而且應共同行動,進行調查,俾減少對社區的干擾。調查團隊的組成應可由各參與學校(或團體)自行決定,但必要時,可由本組聯絡人協助之。

九、經費編列方式

有關工作經費,目前各組間的共識是仿照國科會研究計畫經費的編列方式:教師不支領人事費,學生部份之人事費以及其他交通、膳食、保險、印刷、耗材等項目可斟酌編列。

各校一上述原則編列之經費預算請於10月9日前交來,俾彙整後向國科會爭取。

十、須政府協助、配合事項:
1、 請通知地方政府及相關機構人員接受調查、提供相關資料。
2、 請提供相關的地圖、戶籍、地址、工商普查及登記等資料。

(附件一至三尚在發展、修改中)

內政部「市區村里聯絡道路橋梁復建工程」(內政部98.9.24)

下文分別是1.內政部「市區村里聯絡道路橋梁復建工程」計畫之介紹說明,2.(98.10.21)營建署說明執行情形的新聞稿。資料來源:行政院網站


計畫名稱:市區村里聯絡道路橋梁復建工程
主管機關:內政部
核定日期:98年9月24日
核定字號:院臺建字第0980058834號
計畫摘要:
一、計畫目標:為因應莫拉克風災災後復建之需要,行政院將辦理特別預算,內政部歷年來配合辦理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審議,特提出本計畫,在國土保安及災後重建綱領之指導原則下,以恢復原有市區村里聯絡道路橋梁功能。

二、計畫內容:本計畫針對本次莫拉克風災受損之市區村里聯絡道路橋梁辦理修復,將市區村里聯絡道路橋梁,依據災損復建之重要性,分為甲、乙、丙三類(註:甲類:非屬限制開發及禁止開發地區,照現有法令原地復建;乙類:限制開發地區,部分原狀修復;丙類:禁止開發地區,簡易修復),並以區域整合及系統性解決災害成因之原則辦理復建。

三、經費需求:50億9,600萬元。

四、計畫期程:98年至99年。



發稿單位:道路工程組
發佈日期:2009/10/21
聯絡人:簡修德 組長  聯絡電話:02-87712797、0939-060-913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因應莫拉克風災災後重建需要,營建署依行政院頒「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提出「市區村里聯絡道路橋梁工程」復建計畫,於98至 100年度編列特別預算50.86億元。本計畫係在國土保安及災後重建綱領的整體性指導原則下,採因地制宜工法,以恢復其原有市區道路及村里聯絡道路橋梁 功能,並提高防災、耐災之有效性,恢復民眾生活功能,避免災害再度發生為目標。

內政部營建署依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於98年9月22日函頒「莫拉克颱風-市區村里聯絡道路橋梁重建經費審議及執行要點」,據以辦理重建工程,並函請相關縣市政府提報重建工程項目。
為加速「市區村里聯絡道路橋梁工程」推動,營建署已於98年8月27日函請各地方政府儘速提報重建工程資料,目前為止,已有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彰化 縣、台南縣、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等八縣市完成第一批提報838件,經費需求34.43億元,其中南投縣、嘉義縣、高雄縣及屏東縣等縣市尚有第二階段復 建工程整理完後即將提報,營建署已於9月23日起陸續展開經費審議前勘災作業。

最後內政部營建署表示,俟勘災作業告一段落後即召開經費審議作業,俾利重建工程早日展開,營建署將積極督導協助各縣市政府完成災後重建。

災後魯凱族的危機處境

【作者:黃智慧 (「魯凱族部落重建聯盟」顧問團發起人/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董事 )】

居住在台灣山區以及東部的台灣原住民族,千百年來即以部落自給自足的組織形態存活;遇到紛爭或戰事,才結成區域型的部落攻守同盟,以應付危機。所謂「民族」的概念乃20世紀之後,始被定義出來,並非具有嚴密組織型態的團體。等到原住民族進入國家體制,和台灣其他族群成為同一個國家的國民,不過區區百年的歷史,更何況成為中華民國的國民,只有短短一甲子。


在這種歷史背景底下,88水災後,長久以來國家體制與台灣其他族群與原住民族歷史文化的隔閡,以及彼此之間缺乏信任,與溝通的機制、管道等問題,都在這次災後深刻地呈現出來。尤其,災難之後的原因追究、資源分配,以及牽涉到重建與土地規劃等等,對於處境艱難的弱勢族群,十分不利。

整體來看這次中南部地區受災的原住民族,依今日對於部族的分類,有魯凱、鄒、布農、排灣,以及平埔族等5個族群,但是若以部落數字而言,則粗估將近50個部落。其中,約有20個部落已經離開原鄉居地,面臨是否要遷村的危機處境,可謂台灣原住民族空前的災難。

同時面對人數相差甚大,文化與組織型態也有所差異的眾多部落的需求,確實需要一套完善而周延的規劃,才能避免珍貴的族群文化,逐漸流失。其中,除了平埔族大武壟群所居的小林村,遭到毀滅性的影響之外,若以受災的規模而言,人口總數約只有一萬人的魯凱族,有八成的村落受災,一半的族人已經離開原居地而被安置在臨時的收容機構中,族人已經產生「魯凱族何去何從?」的高度危機意識。

在此危機意識底下,所幸,行政首長霧台鄉長相當認同與支持,魯凱族人歷經流離失所的第一個月之後,展開了歷史上前所未見的組織行動。一個團結各受災部落的「魯凱族部落重建聯盟」已經逐漸成形。

目前,這個重建聯盟正在尋找適合的工作地點,族人青年都很願意加入工作行列,然而緊急需要人事費用加以支持,此外,辦公桌椅、電腦資訊設備、甚至各部落聯繫所需的汽油、電話費等等,對於僅存一身衣物就倉促離開部落的族人,等於一切從零開始,面向一個不可知的未來。

和九二一大地震時相較,十年來,原住民族的主體意識相對來說提高許多,這是一個可喜的現象。目前除了魯凱族以外,各族群因應危機而生的新的自我組織架構正在形成當中,亟需有經驗的社造團隊挹注資源,並給予經驗上的分享和協助。但是協助之中,也請正視族群之間歷史文化的隔閡與差異,若能藉此危機,轉為增進異民族間相互理解、彼此扶持的契機,則台灣人民幸甚!

新聞稿:給吳內閣的第一張考卷-你要接續劉內閣橫材入竈、不尊重災民的救災作為嗎?

【新聞聯絡人:歐蜜‧偉浪0985072926 (長老教會原住民宣教委員會幹事) / 蔡季勳 0935157170 (台灣人權促進會祕書長)】

9月10日,吳敦義院長組成的新內閣就要到位上任,民間社會最大的期待就是新內閣要做好未來災區重建的艱鉅工作。八八風災發生一開始,劉內閣在救災過程中所表現的荒亂無章,反應了行政官僚的傲慢與無能。為平息民間輿論的強烈批評,行政院在一週內匆促地通過了「莫拉克災後重建條例」。這個由專家和官僚所訂定的上位政策,配合大型民間慈善團體所提供的永久性遷移居屋方案,災民尚處在驚魂未定的重大災變之隙,就要被迫做出是否遷村以及是否接受永久屋的決定,使原住民陷入了更大恐慌與集體焦慮,同時,逃避山林毀損、治水錯誤的致災責任。


劉內閣因為88風災中第一時間救災工作的不及格而退場,新上任的吳敦義內閣面臨之前遺留下來的錯誤重建決策還有一次補考機會。因此,我們邀請了災區、原住民、人權以及環保團體在新內閣就任的第一天,聚集在台大校友會館,就目前災後重建措施種種問題,提出了一系列的考題,要求新內閣要針對災區部落、社區與公民社會的提問提出具體回應。人民將用雪亮的眼睛,等著看吳內閣是否會勇於面對考驗,是否會交出令人滿意的成績單!

原住民部落面對迫切危機,展開自救,共同提出三大考題:

一、 你是否要尊重災民的主體性,回到以部落/社區為主體的重建模式?

前閣揆劉兆玄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上提出,安置受災戶以提供永久住屋為原則。重建條例促通過後,由政府協議價購或徵收方式取得土地,以無償提供慈善團體興建安置住宅地上建築物。現在政府隱身幕後,由企業及慈善團體主導,透過地方系統的安排,讓個別受災戶只能在永久屋與六個月的租屋津貼之間作選擇。這種以慈善團體為平台的重建模式,很明顯地讓原住民災區的部落內部分化,造成原住民族滅村的慈善暴力。重建過程中最重要的是投注人力與經費協助災區部落/社區重建委員會基層組織的發展,以凝聚共識討論部落未來的出路。要重建的主體是部落,不是個別家戶,安置、重建的協商,一切應以部落為溝通對象。地方行政(縣、鄉、村)為協助服務角色,不能代表部落做決定。

二、 原住民不斷呼喊:「我們要回家!」你聽見了沒有?

感謝慈善團體愛心,但「永久屋」絕不是目前災民最需要的東西。眼前最重要的是先把中繼性安置做好,以穩定災民生活,銜接長期重建工作。救援與安置應注重時效,重建則需慎重全盤考量,其涉及部落族群文化,環境生態長遠發展,不可急就章!此時提供平地上的永久屋只是逼迫受災部落立即作出遷村決定,卻也將讓部落永遠消失。遷村原則應為「離地不離村、離村不離鄉」,依據原住民部落生活領域傳統規範選擇。

三、 你是否要在原居地的安全鑑定過程,應遵守資訊公開,在地參與的模式?

莫拉克災後造成許多地區土石崩塌,或有安全之虞,將來究竟是否可以繼續安居開發,狀況仍不明朗。馬總統9月2日曾向災民表示,已指示內政部加速安全評估,七天之內公布初步鑑定報告。居民安遷與否,究竟該如何才可能有合理的答案,七日內完成鑑定報告其品質結果令人不敢想像。在國土計畫法、國土復育條例、海岸法等國土三法都還在待審未確定的狀態下,經建會即將出爐[八八風災區域重建綱要計畫」,將全國災區分為十五個重建區,再依據「國土科學鑑定報告」,將土地使用分成:禁止開發、限制開發與其他地區三級,然而這些分類,除了有國土計畫高度的保育觀點,更需要有在地災民代表的參與、納入社區觀點。冒然片面地強加「安全性評估」,並據以規劃遷村重建,只會掩飾人為疏失或掩蓋真正問題。

盼望新內閣能夠放下前內閣包袱,針對議題,歸零檢討,提出、做出痛改前非、令人耳目一新的回應。

主辦單位:台灣原住民族部落重建聯盟

連署團體:台灣原社、鄒族青年行動聯盟、台灣原住民族學院促進會、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原住民族非政府組織聯盟、、長老教會原住民宣教委員會、長老教會泰爾雅中會、泰雅族馬里光、基那吉部落聯盟、台灣農村陣線、綠黨、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中華民國社區營造學會、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灣環境行動網、水患治理監督聯盟、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青年95聯盟、勞工陣線等、至善社會福利基金會、南投縣噶哈巫文教協會、台灣民間聯盟、台灣社會論壇….. (擴大連署中)

原民會「聯絡道路復健工程計畫」(原民會98.9.22)

原民會公布「聯絡道路復健工程計畫」,計畫補助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聯絡道路復建工程,以維持通行需求。詳細內容請見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



行政院98年9月22日院臺內字第0980058817號函核定
一、計畫名稱:聯絡道路復建工程計畫
二、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三、計畫性質:□災害補助 □緊急搶救 ■復建工程 □其他
四、計畫期程:自98年度起至100年度止
五、計畫緣起
本次莫拉克颱風侵襲,短時間累積降雨量高達2000mm,所挾帶之豪大雨 量,造成慘重災情,尤其南投縣仁愛鄉、信義鄉;嘉義縣阿里山鄉、高雄縣那瑪夏鄉、茂林鄉、桃源鄉;屏東縣三地門鄉、霧台鄉、泰武鄉、來義鄉…;臺東縣太麻 里鄉、金峰鄉、大武鄉、達仁鄉等原住民族鄉鎮之聯絡道路遭土石流掩埋、沖毀等嚴重災情,亟需進行災後聯外道路工程復建。
行政院於98年8月21日函請各災區縣市政府提報災後復建經費需求,經各縣市政府提報道路復建工程經費為76億元,本會於彙整各縣市之需求後,於8月26日召開莫拉克颱風復建經費需求會議,審查道路復建工程經費。
此次審查會議,秉持下列原則進行:一、有關原住民鄉鎮災後復建之地方需求,屬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業務者,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彙整與提 報。二、經審查各縣市政府道路復建需求,有部分屬於其他中央單位主管之道路,請各縣市轉向其他主管單位提報,屬於原民會主管之道路,為原住民族集居部落聯 外道路。三、依復建工程之急迫性、可行性等原則進行審查。
依上開原則審查之初步結果,篩選原住民族鄉鎮之聯外道路復建工程所需經費約新臺幣38億8000萬元,佔各縣市政府提報復建經費76億元之51% 。
本會為儘速協助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聯絡道路復建,爰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策訂本計畫,以加速辦理後續復建工作,以保障原住民行的權益。
六、計畫目標
補助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聯絡道路復建工程,以維持通行需求。
七、計畫內容
(一)執行策略及方法
1. 復建原則:聯絡道路復建方式將配合地區交通特性及國土整體規劃,分為下列辦理方式,並採滾動式檢討調整:
(1)復建工程:沿線村落,並無辦理遷居(村),致需辦理村落與主要幹道(公路或市區道路系統)間之聯外道路、各村落間之聯絡道路等之復建;爰參考交通部公路設計規範;對於橋樑採大跨距(或單跨距)設計。
(2)簡易修復:
A.限制居住之地區,採取簡易修復之復建方式。
B.未來配合國土規劃之土地利用或居民安置,已在辦理遷居(村)評估者,該村落仍有居民居住,擬先分2期工程進行,第1期為簡易修復工程,以維持基本通行需求;如確定無須遷居(村)者,則續補助給予第2期復建工程經費。
C.主要公路系統已搶通刻正辦理復建工程,致本計畫無法大規模工進之地區,擬先分2期工程進行,第1期為簡易修復工程,以維持基本通行需求後;爾後再補助第2期復建工程。
2. 執行策略:
(1)本計畫採補助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各執行機關於有必要時,依特別條例第四條第四項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2)本會負責整體計畫之研擬、審議選定、聯繫及督辦,至於工程之用地取得、工程設計、發包、施工、 驗收結算等交由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依計畫執行。
(3)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8月16日工程技字第09800364470號函函示復建工程考量以區域整合及系統性解決災害成因乙節,已涉及縣政府內部水利、水保、林務、採購及道路等各工務部門,建議縣政府整合協調聯繫工作。
(4)另依據工程會上開函示,建議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採用專案管理顧問,協助辦理復建之勘查、提出整體性復建工程計畫與優先順序作業、督導與審查事宜。
(5)建議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委託設計監造以開口契約方式辦理。
(6)建議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召開基本設計書圖審查會,以縮短審查時間。
3.管考方式
(1)為使計畫能順利推動,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執行情形列入「原住民族地區公共工程推動會報」管考及追蹤,以督促加緊趕辦;如有困難,則提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督導小組」協調解決。
(2)中央及地方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適時安排查核,以確保品質,並提升三級品管之機制。

(二)分年工作項目
  • 98年度為補助辦理委託規劃設計等工作。
  • 99年度持續補助辦理復建工程。
  • 100年度持續補助辦理復建工程。
(三)實施地點
本計畫辦理範圍為特別條例第三條,行政院公告之災區範圍。

八、經費需求
項  目98年度
(千元)
99年度
(千元)
100年度
(千元)
總經費
(千元)
聯絡道路復建工程 48,000887,0002,945,0003,880,000

九、營運管理
各執行機關於各項有關工程完工後,應妥為維護管理,維護管理費用應由所在地之縣政府(鄉公所)本於權責籌編常態經費,或徵由社會公益團體及企業予以認養,俾落實管理維護工作。
十、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
(一)預期效益
本計畫完成後,預計可達成受災戶積極重建家園之效益,以及重建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建設,防止災害再度發生,落實政府照顧原住民鄉偏遠地區居民政策維護其生命財產之安全,提高生活水準及居住環境。
(二)評估指標
以量化方式呈現,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擬訂之災後重建原則,以區域整合性的概念,採整體規劃設計為原則並採滾動式檢討辦理。

衡量指標 98年 99年 100年
聯絡道路復建工程(公里) (規劃設計) 100676

十一、有關機關配合事項
有關機關(縣政府)應配合事項

配合事項



一、工程用地取得



二、計畫初審及工程預算書審定 三、施工查核 四、維護管理













配合方法



配合辦理用地取得作業(本計畫並無補助用地費用)



依可執行性、必要性及其效益自行研訂審查並評定優先序位。 依相關查核規定由主辦及主管機關適時辦理工程查核,另強化全民督工機制 完成驗收之道路設施,地方政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經常性養護與管理。
完成時間



98年9月至
100年12月




98年9月至
100年12月
98年9月至
100年12月
自完成驗收交付後至該設施使用年限止。
配合機關



各地方執行機關



各縣政府(含各道路權責單位) 本會及地方執行機關之工程查核小組 地方政府

十二、辦理機關與連絡窗口
(一)辦理機關
1.計畫主辦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地方執行機關: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
(二)聯絡窗口

單   位 聯絡人 電話 傳真 E-mail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周錫蔚 (02)25571600*1505(02)25576297chousw@apc.gov.tw
南投縣政府
(信義鄉公所)
吳敏團
(盧泰成)
(049)2243637*19
(049)2792748
(049)2246065
(049)2792042
Wmt1200@nantou.gov.tw
Joelu823@yahoo.com.tw
嘉義縣政府 黃本富 (05)3620123*426(05)3622885penfu@mail.cyhg.gov.tw
高雄縣政府 黃嵩傑 (07)7351066*600(07)733040191e011@mail.kscg.gov.tw
屏東縣政府
(工務處)
黃有成
林彥志
(08)7320415*3545(08)7336313P7889212@yahoo.com.tw
P001088@ems.pthg.gov.tw
臺東縣政府 羅法尼耀‧學海
高家祺
(089)343141(089)360626lofaniyaw@ems.taitung.gov.tw
zombie3019@hotmail.com

十三、其他有關事項:
(一)選擇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
本計畫係依據特別條例辦理復建工作,以恢復基本通行需求。
倘本案依本會每年度預算規模辦理,無法達到本計畫預期效益及原住民部落之龐大建設需求,故無其他選擇方案或替代方案。
成本效益分析部份,其中有關財務效益,因本計畫辦理之改善工程並無營運收入,不具自償性;另外,具有非量化之經濟及社會效益,能滿足基本通行需求,促進資源使用效能,達成永續發展,並以編列特別預算籌措所需資金。
(二)防避災措施
聯絡道路災害型式主要為邊坡坍方、土石流、河流沖刷路基等,其破壞模式可分為河流暴漲掩蓋路面、河中大量土石沖刷下邊坡路基、土石流掩埋路面、上邊坡坍方阻斷道路等,以致造成道路結構破壞。為此,本計畫擬增進未來防避災之因應及緊急災害之處置,說明如下:
1.未來防避災之因應,於規劃設計階段,先檢討致災原因,並於選線時考慮環境地質生態,以土方平衡,減少路幅,避免大規模挖填,審慎擬妥可行方案,並依據工程會頒布之相關規定及流程辦理;於施工階段,宜督導施工廠商完備安衛與環保措施。
2.對於緊急災害之處置,請縣政府依據「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救災經費處理辦法」,事先與廠商簽訂相關開口契約辦理。

紐澳良風災重建觀察

【作者:吳比娜 (文字工作者,台大城鄉所,哈佛公共政策與都市規劃系碩士)】

我在2005年卡崔娜颶風後參與學校實習,為期一個暑假,去的地點是Broadmoor社區 。


風災經過大半年後,城市百廢待舉,許多人都還住在拖車屋裡,社區裡燈光一片漆黑,一個女子受不了了,她在家裡門口的草皮前,插了一個牌子,上面寫著「有人要來談談社區的未來嗎? 」結果來了上百人,大家都憤憤不平政府毫無所為,只能靠自己。於是他們分了好幾組,都市規畫、人口重建、教育、經濟發展,展開小組討論,然後開始跟外界聯繫,他們找到了哈佛甘迺迪政府學院作夥伴。

努力比921進步才有代價

【作者:曾旭正 (中華民國社區營造學會理事長) 】

在921將屆十週年的當頭,老天以大水來考驗我們,但我們真的經得起考驗?真能從災難中學到教訓?實在令人懷疑也為之遺憾!


到目前為止,我們能肯定的就只有台灣民間的熱情。


與921發生的當時相同的,88水災之後民間的熱情立即湧入災區,捐款也一再打破記錄,多麼相像的情景,此次熱情甚至更勝於921。但政府的表現卻未能優於921,救災階段的種種問題,已毋需再多費口舌;但面對重建階段,政府部門的表現更令人失望。以重建所需的立法而言,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的經驗完全未被引入目前訂定的「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之中,仿佛前者不曾發生過一般。

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有六章75條,包含土地、都市與非都市區重建.生活重建、文化資產重建、租稅融資乃至行政程序簡化等事項。但莫拉克條例草案未分章而只有20條。樂觀地想,或許是已有921經驗,行政部門已將許多救災重建需要的行政機制調整於部門的例常行動中,所以不需要過度仔細的條文來贅述。但事實並非如此,條例之粗糙同時還反映出政府部門對此次風災問題性質的掌握不足。譬如,此次嚴重受災的多半是位於山區的原住民社區,如何安置與重建實關係到其族群文化能否延續。但草案全文甚至完全未曾出現「原住民」三個字,顯然未掌握到災後重建的根本課題。

再仔細看這20條修文,主要規定的都是災後初期政府部門的一些緊急措施,譬如居民原有房屋貸款的承受、勞健農保、就業登記、重建工程的僱工、遷村安置、復建工程乃至於廢棄物處理筹等。似乎是集合各部會就其業務需要在執行上排除現有規定者提列條文而組成,但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條文的觀照面比較偏向災後緊急處置而非全面性地思考「災後重建」。整部法案對於重建工作也缺乏願景,所以第一條只說「為有效、迅速推動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作,特訂定本條例。」似乎「迅速有效率」成為重建的指標!比較起來,921條例在第一條即提及「重建城鄉、復興產業、恢復家園」,至少點出重建的目標。由於缺乏願景,所以在法案內容缺乏對於「社區重建」「生活重建」「產業重建」等的支持性條文,也就可以理解了!

在救災階段大跌一跤的中央政府,急於在重建階段拿出成績,所以會很倉促地推動重建工作,但這卻攸關與重建品質,就目前政府作為,實在無法樂觀未來。因此,我們決定努力將重心擺在民間力量的匯集與支持上。8月20日下午我們邀請了幾個關心風災重建的民間團體作了第一次的討論,初步決議組成「88家鄉守護平台」,致力於分別串連災區外的力量和災區內的團體,針對災區內團體的需求,持續引介資源進入。初期,我們將以支援中長期的專職人力為努力重點,設法凝結資源以一個個專職人力為認捐單元,有效地增加災區的工作人力。因此,要拜託尚有餘力捐款支助者與學會聯絡,認捐「88家鄉守護生力軍」專案。

原民會「2009年聖誕平安,溫馨活動補助計畫」(原民會98.12.8)

原民會辦理「2009年聖誕平安‧溫馨活動」補助計畫,補助受災部落舉辦宗教聖誕節活動。申請時間已至98.12.20截止。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2009年聖誕平安‧溫馨活動」補助計畫
壹、 緣起:
莫拉克颱風重創中南部原住民族地區,許多原住民在一夕之間面臨人生最大的苦難,無論是家園的殘破,還是親友的離去、部落的文化基地面臨瓦解危機,在心靈上造成莫大的傷害。鑒於災後重建之路尚為遙遠,災民心靈的關懷與撫慰更是須加以重視與關懷,本會爲撫慰原住民族地區受災原住民心靈上的創傷,透過本計畫補助部落宗教組織辦理聖誕平安節慶活動,藉由宗教信仰的力量幫助災民在生活及心靈各個層面上,建立「活著真好」之意義。
貳、計畫目的:
一、 透過聖誕節慶活動,讓受災的原鄉居民從中獲得宗教信仰的撫慰,增加災後的信心與盼望,而重新得力。
二、 促使受災地區之部落宗派齊心合一,攜手幫助災民重建自我與提升部落生機。
參、實施地區:南投縣信義鄉、仁愛鄉;嘉義縣阿里山鄉、高雄縣桃源鄉、那瑪夏鄉、茂林鄉;屏東縣霧台鄉、來義鄉、三地門鄉、泰武鄉、牡丹鄉、滿州鄉;台東縣大武鄉、太麻里鄉、金峰鄉、達仁鄉及莫拉克風災各安置住所。
肆、補助對象:立案之財團法人宗教組織或其所屬設立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地方分會。
伍、辦理期間:98年12月10日至12月31日。
陸、辦理方式及補助標準:
一、 部落各宗教教派舉行聖誕節慶活動,最高補助新台幣2萬元整。
二、 部落各宗教教派舉行聯合聖誕節慶活動,最高補助新台幣10萬元整。
捌、補助項目:場地佈置費(文具、海報紙、聖誕樹及裝飾品、布條等)、租借燈光、音響設備費、餐點費、講師費及雜支。
柒、申請程序:由申請單位於98年12月20日前提出計畫送本會審定。
玖、經費核銷:受補助單位接受本會補助款如係全額補助辦理之活動或計畫,應檢附受補助單位之原始憑證核銷,如係部分補助者,經本會同意始得依「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規定,自行保存10年供本會查核,撥款及核銷時除檢附領據外,仍需檢附本會同意補助審查表或同意補助之公文。

拾、經費需求:由本會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拾壹、預期效益:
藉由聖誕平安活動,讓原鄉災區原住民獲得信仰的力量與慰藉,化悲傷為力量,走出八八水災後之恐懼及傷痛,重建信心,共同攜手重建家園。
拾貳、附則
一、 有關補助費之所得稅扣繳由接受補助機關(構)負責,並於原始憑證送本會時,一併附送相關扣繳證明文件。
二、 受補助機關(構)之各項宣導資料應於適當位置標明「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字樣。
三、 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各有關人員應依權責核實辦理,如有不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拾參、附件
附件1:補助經費申請表
附件2:領據
附件3:補助經費分攤表
附件4:費用結報明細表
附件5:經費支出憑證黏存單(簿)
附件6:支出憑證黏存單
附件7:活動成果報告表
附件8: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民間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經費會計事務處理注意事項

原民會「原民會與教育部對受災學生之補助措施對照表」(原民會98.11.10)

補助機關
補助項目
教育部補助措施
原民會補助措施
家庭生活困難
  1. 國小每人每學期補助1,500元、國中1,600元;營養午餐每月補助1,500元,最長可補助3年。
  2. 高中職學雜費補助每學期4,890元~39,890元;住宿費每學期補助1520元~6700元、伙食費每學期補助10,000元,最長可補助3年(原住民學生應就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補助規定與本項補助擇優申請,不得重複請領)。
  3. 大專生學雜費補助每學期20,200元~72,505元,最長可補助3年(原住民學生應與原學雜費減免補助規定擇優申請,不得重複請領);生活費每月補助6000元(以半年為期);第1年住宿費全免。
家庭生活困難之受災戶:國小至大專學生每人3,000元。(一次性補助)


庭突遭變故
生活費急難救助金5000元;房屋全毀補助1萬元;學生或父母受傷住院7日以上,補助1萬元,學生的父或母死亡,補助2萬,父母雙亡補助6萬元。(一次性補助)
  1. 父母雙亡:國中小學生10,000元;高中職學生公立20,000元、私立30,000元;大專學生公立30,000元、私立40,000元。
  2. 父母一方死亡:國中小學生5,000元;高中職學生公立10,000元、私立15,000元;大專學生公立15,000元、私立20,000元。
  3. 房屋全倒或半倒:國中小學生5,000元;高中職學生公立10,000元、私立15,000元;大專學生公立15,000元、私立20,000元。

原民會「聚落基礎建設復健計畫」(原民會98.10.1)

原民會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三條,公布「聚落基礎建設復健計畫」,辦理原住民族部落內基礎民生建設。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


一、計畫名稱:聚落基礎建設復建計畫
二、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三、計畫性質:復建工程
四、計畫期程:自98年度起至99年度止
伍、計畫緣起:
本 次莫拉克颱風於98年8月7日侵襲本島,累積降雨量高達2000mm至3000mm,造成原住民族地區嚴重災情,主要災區為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來義鄉公 所、霧台鄉公所、臺東縣太麻里鄉公所、金峰鄉公所、大武鄉公所、達仁鄉公所、高雄縣茂林鄉公所、桃源鄉公所、那瑪夏鄉公所、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及南投縣信 義鄉公所、仁愛鄉公所等,導致原住民族部落內基礎民生建設嚴重損毀,相關設施亦遭土石掩埋及設施基地流失。
行政院於98.8.21日函請各災區縣市政府提報災後復建經費需求,經各縣市政府提報聚落基礎建設復建工程經費為18.5億元,本會於彙整各縣市之需求後,於8.26日召開莫拉克颱風復建經費需求會議,審查聚落基礎建設復建工程經費。
此次審查會議,秉持下列原則進行:
一、有關原住民鄉鎮災後復建之地方需求,屬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業務者,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彙整與提報。
二、經審查各縣市政府聚落基礎建設復建需求,有部分屬於其他中央單位主管之基礎建設,請各縣市轉向其他主管單位提報,屬於原民會主管之基礎建設,為原住民族部落永續發展造景計畫。
三、依復建工程之急迫性、可行性等原則進行審查。依上開原則審查之初步結果,篩選原住民族鄉鎮之聚落基礎建設復建工程所需經費約新臺幣7億3500萬元,佔各縣市政府提報復建經費18.5億元之40% 。
為儘速協助辦理原住民族地區部落重建,以協助恢復原住民族地區經濟及產業發展,爰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策訂「聚落基礎建設復建計畫」,加速辦理原住民族部落內基礎民生建設,以確保原住民族災區聚落居住安全。
六、計畫目標:
(一) 加速完成原住民族部落受災地區聚落基礎設施之復建工作,以協助原住民儘速恢復正常生活。
(二) 督導各級政府辦理重建情形,以有效管理原住民族地區之重建工作,保障原住民族生命財產安全。
(三) 重塑兼具防災功能,再造安全、永續、有活力具有原住民族文化特色的家園。
(四) 恢復原住民族地區生活環境,安定居民生活。
(五) 辦理30處聚落復建工程,辦理內容包括聚落內巷道、社區排水、擋土牆及水土保持、植生美化、景觀、文化、社區營造等設施興建。
七、計畫內容:
(一)執行策略及方法
1. 為加速完成災區之公共建設設施,期能於最短時間內辦理原住民族地區復建工作,並以災後基礎設施復建等工作為優先考量。
2. 另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8月16日工程技字第09800364470號函函示,建議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採用專案管理顧問,協助辦理復建之勘查、提出整體性復建工程計畫與優先順序作業,並協助督導與審查事宜。
3.本計畫採補助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各執行機關於有必要時,依特別條例第四條第四項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4. 本會負責整體計畫之研擬、審議選定、聯繫及督辦,業務性質(用地取得、工程發包、施工、驗收等)交由縣政府及鄉(鎮、市)依計畫執行。
5.本會將輔導各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完成災損勘查,依申辦程序受理復建工程案件,經複勘審核後研提及核定計畫推動。
6. 為使計畫能順利推動完成,本會除依相關規定辦理進度管考等工作外,其地方政府執行情形均列入「原住民族地區公共工程推動會報」管考及追蹤,以督促地方政府 加緊趕辦。依各工程進度,本會工程施工小組將適時安排工程施工查核,以確保原住民族地區公共工程品質,並提升各執行單位執行三級品管之機制。
(二)分年工作項目
1. 98年:補助辦理委託規劃設計等工作。
2. 99年:辦理完成聚落基礎建設復建工程30處。
(三)實施地點
本計畫辦理範圍為「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三條,行政院公告之災區範圍內有原住民鄉鎮之縣份。
八、經費需求:
工作項目
經費需求(千元)
聚落基礎建設復建工程
類別
98年度
99年度
100年度
101年度
合計
特別預算
30,000
705,000


735,000
總計
30,000
705,000


735,000
九、營運管理:
(一) 本計畫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負責綜合聯繫協調工作,並督促各執行機關在計畫期限內完成本計畫。
(二) 各執行機關於各項有關工程完工後,應妥為維護管理,維護管理費用應由所在地之縣政府(鄉公所)本於權責籌編常態經費,或徵由社會公益團體及企業予以認養,俾落實管理維護工作。
十、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
(一)預期效益 本計畫完成後,預計可達成受災戶積極重建家園之效益,以及重建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建設,防止災害再度發生,落實政府照顧原住民鄉偏遠地區居民政策維護其生命財產之安全,提高生活水準及居住環境。
(二)評估指標 為管制考核計畫的執行成效,依策略訂定業務面向策略績效指標,再針對全計畫訂定經費面向策略績效指標,以上所描述之指標皆能經由執行成果,而以量化方式呈現。
十一、有關機關配合事項:
有關機關(縣政府)應配合事項
配合事項
一、工程用地取得
二、計畫初審及工程預算書審定
三、施工查核
四、維護管理
配合方法
配合辦理用地徵收取得作業
依可執行性、必要性及其效益自行研訂審查並評定優先序位。
依相關查核規定由主辦及主管機關適時辦理工程查核,另強化全民督工機制
完成驗收之道路改善、公共設施或部落文化設施等,受補助機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經常性養護與管理。但「部落文化設施」部份受補助機關得委由該部落(社區)進行維護管理。
完成時間
988月至
10012
988月至
10012
988月至
10012
自完成驗收交付後至該設施使用年限止。
配合機關
各執行單位(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及該部落社區
各縣政府(含各道路權責單位)
本會及各執行單位(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工程查核小組。
由各受補助之地方政府(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
十二、辦理機關與連絡窗口:
(一)辦理機關
1. 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2. 執行機關:受災地區縣政府(包括鄉鎮市公所)三、 協辦機關:各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
(二)聯絡窗口
單位
聯絡人
電話
傳真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黃俊宇
0225571600*1548
0225576297
南投縣政府
(信義鄉公所)
吳敏團
(盧泰成)
0492243637*19
0492792748
0492246065
0492792042
嘉義縣政府
黃本富
053620123*426
053622885
高雄縣政府
黃嵩傑
077351066*600
077330401
屏東縣政府
(工務處)
黃有成
林彥志
087320415*3545
087336313
台東縣政府
羅法尼耀學海
高家祺
089343141
089360626
十三、中長程個案計畫自評檢核表:
視項目

(容是列原)
辦機關
管機關




1畫書格式
(1)內容含括項目(「行院所機關中長個案計畫審要 」第 6 點、第 14 )




(2)延續性計畫應理前期計執行評估,並出總結評報告(行政各機程個案 畫編」第 15 )




2間參可行評估
促進與公法」第 3




3濟效益
提選代方本效(法」第 34 )




4源籌及資運用
(1)經費需求合理(經費估算依據單價等計)




(2)負擔
a.中央主計畫主管關法規定
b.補助轄市()政府補辦法




(3)年度預算之安及能量估:所費能否於程歲出概額度 內容檢討法納編須檢附以年度預算行、 不經濟支等經費審之相文件。




(4) 12「政公共建設計先期施要




5力運用
(1)運用有人辦理




(2)增人者,下列
a.運用
b.後,力之理原




6運管理
實及(能否營運)




7地取費用原則
(1)優先使用公土地




(2)補助型計畫:央對直轄及縣()政府補辦法第 10




(3)公共建設計畫行政院所各機關辦理重公共設計土地 得經注意




8境影響(境政)
否須境影評估(境影估法)




9別影響
行政各機程個編審點」第 6




十四、其他有關事項:
替選方案之分析及評估「聚落基礎建設復建計畫」係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特規劃辦理原住民族地區聚落基礎重建工作,解決基本民生需求。倘本案依本會每年度預算規模辦理,是無法立即達到本計畫預期效益及原住民部落之龐大建設需求。
成本效益分析部份,其中有關財務效益,因本計畫辦理之改善工程並無營運收入,不具自償性;另外,具有非量化之經濟及社會效益,能滿足基本通行需求,促進資源使用效能,達成永續發展,並以編列特別預算籌措所需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