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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31

原民會「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原民會土地處理相關問答集(Q&A) 」(原民會98.11.9)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


問題一:政府依據重建條例第12條對於安全堪虞之部落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
一、 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2條規定:「政府除因立即而明顯危險外,不得強行將原住民遷出其土地區域。前項強制行為,致原住民受有損失時,應予合理安置及補 償。」政府依據重建條例第12條對於安全堪虞之部落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時,亦應依據上開規定辦理。
二、部落為原住民族文化生成的場域,因此辦理遷村時,亦應建立相關機制,以延續部落文化。

問題二:因風災影響致土地流失無法繼續使用者,政府有無補救其土地權利之機制?
答:
依 98年8月27日立法院審議「莫拉客颱風災害後重建特別條例」通過之附帶決議:「原住民保留地之農林使用之土地因颱風災害影響而無法居住使用者,由政府選 擇適當公有土地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無償分配受災戶」,本會刻將修正「公有土地增編原住民保留地處理原則及其審查作業規範之相關規定」與「補辦增劃編原住民 保留地實施計畫」,以保障原住民土地權益。

問題三:有關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第13條第2項規定,公有土地得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供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興建房屋安置災民之配合事宜。
答:
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為安置災民需使用本院原民會經管之公有原住民保留地時,當全力配合,並請土地所轄縣(市)政府依「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核發土地使用同意書。

問題四:目前所有或墾殖的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書狀或他項權利權證明書損壞或遺失,要怎麼辦?
答:
一、所持有的土地權利書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狀如有損壞,請提出原損壞之權利書狀,向土地所在之地政事務所申請換發;如果遺失,請填寫遺失切結書後,亦向土地所在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
二、以上申請皆免相關規費。

問題五:我所有或已設定他項權利正在使用中的原住民保留地,被土石流淹沒或土地流失了,該如何處理?
答:
一、有關私有原住民保留地,或已辦理設定他項權利(耕作權及地上權)登記並自行使用之國有原住民保留地,由鄉公所辦理土地利用現況調查後,就土地流失或遭土石流淹覆土地,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辦理複丈測量,以釐清土地權籍及界址。
二、以上申請皆免相關規費及費用。

問題六:風災過後,土地所有權人失蹤,親人如何繼承土地?
答:
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28條規定,「對於風災失蹤之人,檢察機關得依繼承人之聲請,經詳實調查後,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為發現其屍體者,核發死亡證明書」。因此,親人可聲請核發死亡證明書後,依法辦理繼承。

問題七:莫拉克颱風災區原住民保留地受土石流淹埋,政府如何協助原住民恢復土地利用?
答:
受災地區之原住民保留地可能因土石流導致地形、地貌嚴重改變,影響土地利用,本會將積極策訂計畫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調整工作,依查定結果輔導土地合理有效利用。

問題八:如何劃定特定區域?
答:
一、依據本次災區受災的類型(有8種不同的情形),經審查認定有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情形者,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得劃定為特定區域。
二、本會已完成初步現勘作業並辦理巡迴說明會,其中經評估結果不安全且同意遷村的部落為優先,並依輕重緩急的程度,由內政部、經濟部及農委會辦理特定區域之劃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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