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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31

原民會「聯絡道路復健工程計畫」(原民會98.9.22)

原民會公布「聯絡道路復健工程計畫」,計畫補助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聯絡道路復建工程,以維持通行需求。詳細內容請見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



行政院98年9月22日院臺內字第0980058817號函核定
一、計畫名稱:聯絡道路復建工程計畫
二、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三、計畫性質:□災害補助 □緊急搶救 ■復建工程 □其他
四、計畫期程:自98年度起至100年度止
五、計畫緣起
本次莫拉克颱風侵襲,短時間累積降雨量高達2000mm,所挾帶之豪大雨 量,造成慘重災情,尤其南投縣仁愛鄉、信義鄉;嘉義縣阿里山鄉、高雄縣那瑪夏鄉、茂林鄉、桃源鄉;屏東縣三地門鄉、霧台鄉、泰武鄉、來義鄉…;臺東縣太麻 里鄉、金峰鄉、大武鄉、達仁鄉等原住民族鄉鎮之聯絡道路遭土石流掩埋、沖毀等嚴重災情,亟需進行災後聯外道路工程復建。
行政院於98年8月21日函請各災區縣市政府提報災後復建經費需求,經各縣市政府提報道路復建工程經費為76億元,本會於彙整各縣市之需求後,於8月26日召開莫拉克颱風復建經費需求會議,審查道路復建工程經費。
此次審查會議,秉持下列原則進行:一、有關原住民鄉鎮災後復建之地方需求,屬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業務者,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彙整與提 報。二、經審查各縣市政府道路復建需求,有部分屬於其他中央單位主管之道路,請各縣市轉向其他主管單位提報,屬於原民會主管之道路,為原住民族集居部落聯 外道路。三、依復建工程之急迫性、可行性等原則進行審查。
依上開原則審查之初步結果,篩選原住民族鄉鎮之聯外道路復建工程所需經費約新臺幣38億8000萬元,佔各縣市政府提報復建經費76億元之51% 。
本會為儘速協助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聯絡道路復建,爰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策訂本計畫,以加速辦理後續復建工作,以保障原住民行的權益。
六、計畫目標
補助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聯絡道路復建工程,以維持通行需求。
七、計畫內容
(一)執行策略及方法
1. 復建原則:聯絡道路復建方式將配合地區交通特性及國土整體規劃,分為下列辦理方式,並採滾動式檢討調整:
(1)復建工程:沿線村落,並無辦理遷居(村),致需辦理村落與主要幹道(公路或市區道路系統)間之聯外道路、各村落間之聯絡道路等之復建;爰參考交通部公路設計規範;對於橋樑採大跨距(或單跨距)設計。
(2)簡易修復:
A.限制居住之地區,採取簡易修復之復建方式。
B.未來配合國土規劃之土地利用或居民安置,已在辦理遷居(村)評估者,該村落仍有居民居住,擬先分2期工程進行,第1期為簡易修復工程,以維持基本通行需求;如確定無須遷居(村)者,則續補助給予第2期復建工程經費。
C.主要公路系統已搶通刻正辦理復建工程,致本計畫無法大規模工進之地區,擬先分2期工程進行,第1期為簡易修復工程,以維持基本通行需求後;爾後再補助第2期復建工程。
2. 執行策略:
(1)本計畫採補助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各執行機關於有必要時,依特別條例第四條第四項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2)本會負責整體計畫之研擬、審議選定、聯繫及督辦,至於工程之用地取得、工程設計、發包、施工、 驗收結算等交由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依計畫執行。
(3)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8月16日工程技字第09800364470號函函示復建工程考量以區域整合及系統性解決災害成因乙節,已涉及縣政府內部水利、水保、林務、採購及道路等各工務部門,建議縣政府整合協調聯繫工作。
(4)另依據工程會上開函示,建議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採用專案管理顧問,協助辦理復建之勘查、提出整體性復建工程計畫與優先順序作業、督導與審查事宜。
(5)建議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委託設計監造以開口契約方式辦理。
(6)建議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召開基本設計書圖審查會,以縮短審查時間。
3.管考方式
(1)為使計畫能順利推動,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執行情形列入「原住民族地區公共工程推動會報」管考及追蹤,以督促加緊趕辦;如有困難,則提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督導小組」協調解決。
(2)中央及地方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適時安排查核,以確保品質,並提升三級品管之機制。

(二)分年工作項目
  • 98年度為補助辦理委託規劃設計等工作。
  • 99年度持續補助辦理復建工程。
  • 100年度持續補助辦理復建工程。
(三)實施地點
本計畫辦理範圍為特別條例第三條,行政院公告之災區範圍。

八、經費需求
項  目98年度
(千元)
99年度
(千元)
100年度
(千元)
總經費
(千元)
聯絡道路復建工程 48,000887,0002,945,0003,880,000

九、營運管理
各執行機關於各項有關工程完工後,應妥為維護管理,維護管理費用應由所在地之縣政府(鄉公所)本於權責籌編常態經費,或徵由社會公益團體及企業予以認養,俾落實管理維護工作。
十、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
(一)預期效益
本計畫完成後,預計可達成受災戶積極重建家園之效益,以及重建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建設,防止災害再度發生,落實政府照顧原住民鄉偏遠地區居民政策維護其生命財產之安全,提高生活水準及居住環境。
(二)評估指標
以量化方式呈現,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擬訂之災後重建原則,以區域整合性的概念,採整體規劃設計為原則並採滾動式檢討辦理。

衡量指標 98年 99年 100年
聯絡道路復建工程(公里) (規劃設計) 100676

十一、有關機關配合事項
有關機關(縣政府)應配合事項

配合事項



一、工程用地取得



二、計畫初審及工程預算書審定 三、施工查核 四、維護管理













配合方法



配合辦理用地取得作業(本計畫並無補助用地費用)



依可執行性、必要性及其效益自行研訂審查並評定優先序位。 依相關查核規定由主辦及主管機關適時辦理工程查核,另強化全民督工機制 完成驗收之道路設施,地方政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經常性養護與管理。
完成時間



98年9月至
100年12月




98年9月至
100年12月
98年9月至
100年12月
自完成驗收交付後至該設施使用年限止。
配合機關



各地方執行機關



各縣政府(含各道路權責單位) 本會及地方執行機關之工程查核小組 地方政府

十二、辦理機關與連絡窗口
(一)辦理機關
1.計畫主辦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地方執行機關: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
(二)聯絡窗口

單   位 聯絡人 電話 傳真 E-mail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周錫蔚 (02)25571600*1505(02)25576297chousw@apc.gov.tw
南投縣政府
(信義鄉公所)
吳敏團
(盧泰成)
(049)2243637*19
(049)2792748
(049)2246065
(049)2792042
Wmt1200@nantou.gov.tw
Joelu823@yahoo.com.tw
嘉義縣政府 黃本富 (05)3620123*426(05)3622885penfu@mail.cyhg.gov.tw
高雄縣政府 黃嵩傑 (07)7351066*600(07)733040191e011@mail.kscg.gov.tw
屏東縣政府
(工務處)
黃有成
林彥志
(08)7320415*3545(08)7336313P7889212@yahoo.com.tw
P001088@ems.pthg.gov.tw
臺東縣政府 羅法尼耀‧學海
高家祺
(089)343141(089)360626lofaniyaw@ems.taitung.gov.tw
zombie3019@hotmail.com

十三、其他有關事項:
(一)選擇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
本計畫係依據特別條例辦理復建工作,以恢復基本通行需求。
倘本案依本會每年度預算規模辦理,無法達到本計畫預期效益及原住民部落之龐大建設需求,故無其他選擇方案或替代方案。
成本效益分析部份,其中有關財務效益,因本計畫辦理之改善工程並無營運收入,不具自償性;另外,具有非量化之經濟及社會效益,能滿足基本通行需求,促進資源使用效能,達成永續發展,並以編列特別預算籌措所需資金。
(二)防避災措施
聯絡道路災害型式主要為邊坡坍方、土石流、河流沖刷路基等,其破壞模式可分為河流暴漲掩蓋路面、河中大量土石沖刷下邊坡路基、土石流掩埋路面、上邊坡坍方阻斷道路等,以致造成道路結構破壞。為此,本計畫擬增進未來防避災之因應及緊急災害之處置,說明如下:
1.未來防避災之因應,於規劃設計階段,先檢討致災原因,並於選線時考慮環境地質生態,以土方平衡,減少路幅,避免大規模挖填,審慎擬妥可行方案,並依據工程會頒布之相關規定及流程辦理;於施工階段,宜督導施工廠商完備安衛與環保措施。
2.對於緊急災害之處置,請縣政府依據「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救災經費處理辦法」,事先與廠商簽訂相關開口契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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