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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31

重建預算1200億 得強制遷村

【本文出處: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27日電】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由行政院設置災後重建委員會主導重建工作,重建預算上限為新台幣1200億元,得舉債支應,且各級政府得依規定強制遷村。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由行政院設置「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主持重建工作,由行政院長、副院長擔任委員會正、副召集人;委員會中,災民及原住民代表不得少於1/5。

至於備受各界關注的重建預算規模上限,原來行政院版本重建經費上限為1000億元,可由公營行庫釋股籌措重建預算,但民進黨提案加碼至2000億元,國民黨團則提案預算上限1200億元。

立法院臨時會經表決通過,重建預算規模上限1200億元,得舉債支應,不受公共債務法相關法令限制。條例也排除先前行政院版本中得由公營行庫釋股籌措財源的方式。

在災民住宅受損部分,條例明定災區居民自用住宅經政府認定因颱風毀損、不堪使用,由原貸款金融機構承受該房屋或土地;災區農地、漁塭貸款擔保品全損或滅失者,得由金融機構承受貸款餘額,並由政府補助金融機構承受金額最高八成。

另外,在災區遷村部分,條例規定,中央、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就災區安全堪慮或違法濫建的土地,與原居住者諮商取得共識,得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並給予適當安置。

在災民安置上,條例明定,辦理安置災區災民所需土地,符合環保政策,經土地使用、地質、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及水利等機關會勘,認定安全無虞後,有關土地變更、開發事項,不受都市計畫法等相關法令限制。

在遷村條文表決過程中,高雄縣那瑪夏鄉民在立院議場旁聽席上高喊抗議強制遷村,表達不滿,隨後被警察請出議場外。
臨時會最後也通過附帶決議,行政部門應於一個月內提出國土復育條例,中央政府應於各災區設立生活重建服務中心,提供生活心理及就學就業各項福利服務。

此外,對於大量漂流木清理,農委會未依法註記者,災區民眾得於條例施行一週後自由撿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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