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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4

原民會辦理莫拉克風災災後重建臨時工作實施計畫(原民會98.11.9)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莫拉克風災災後重建臨時工作實施計畫

一、目的:
為提供莫拉克風災造成之災後重建所需人力及受災失業者儘速就業,以紓緩其生活壓力,促進災區復建,特訂定本計畫。
二、主辦單位: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執行單位:
受災之縣政府及其所轄之原住民鄉(鎮、市)公所


四、實施範圍:
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台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台東縣政府及其所轄受災地之原住民鄉(鎮、市)公所。
五、實施方法:
(一)本會函請受災之縣政府及其所轄原住民鄉(鎮、市)公所,就實際災害狀況,評估確有必須緊急搶救、搶修之災害及家園重建,於即日起提報執行計畫(如附件1)送本會審查,提供受災區域原住民6個月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機會。
(二)本會於收到執行單位所報執行計畫後,於3日內完成審查、核定作業,並函請執行單位依所核定之人數,於3日內進行人員之推介(如附件2)及面試作業,合適者,即刻上工。
(三)執行單位於計畫執行結束後1個月內,報送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3)及成果報告(如附件3)辦理核銷。
六、進用人員:
(一)受災區域之原住民,遴選程序應符合公平、公開之原則,推介人員以失業者、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單親且尚有子女就學者為優先。
(二) 用人單位所提報之進用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不得進用,或於計畫進用後經發現者,亦同。 1.已領取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團體之退休金者。但有特殊情形,經就業服務機構或原住民就業服務員評估,確有必要協助其就業者,不在此限。 2.用人單位首長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不得為本計畫之進用人員,但進用之失業者數量確實不足時,不在此限。
七、工作內容:
(一) 協助建造組合屋及部落建設
(二) 災民安置服務
(三) 搶修災損農地、農路
(四) 整理環境衛生
(五) 清除房屋內外污泥、土石
(六) 修復受損房舍
(七) 檢修飲用水
八、進用人員人數及薪資給付方式:
(一)本計畫提供2,000個工作機會。
(二)工作酬勞發給標準每人時薪100元,每日工作8小時,每月工作22日,期間最長以6個月為限。
(三)工作酬勞每月核算一次,並於次月10日前發給。
九、經費核撥及核銷:由本會一次撥付6個月經費,並由執行單位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報送成果報告及經費支出明細表核銷。
十、執行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應辦理事項:
(一)為進用人員辦理參加勞、健保,如依法不能參加勞工保險,應代為投保職業災害勞工保險。
(二)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於發給津貼或補助時扣繳稅款。
(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1個月內,報送經費支出明細表、成果報告辦理核銷。
(四)進用人員之請假事宜,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
十一、督導考核:本會得視需要派員考核。
十二、本計畫所需經費計新台幣2億6,000萬元整,由公益彩券回饋金支應。

薪資:100元*8小時*22日*6個月*2,000人=2億1,120萬元
保險:3,000元*6個月*2,000人=3,600萬元
行政管理費:1,2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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