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
一、計畫名稱:原住民族聚落遷建計畫
二、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三、計畫性質:復建工程
四、計畫期程:自98年度起至101年度止
五、計畫緣起:
「莫拉克」颱風侵襲臺灣,引發大規模洪水及土石流掩埋、房屋沖毀及地層下陷滑落、房屋龜裂,造成中、南部原住民族地區嚴重損害,使部分原住民族部落安全堪虞,房屋毀損不堪居住,嚴重危及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為 因應防制「莫拉克」颱風對原住民族地區所造成的災害,以及居民房屋流失、掩埋及地層下陷等問題,除協助主要災區屏東縣、臺東縣、高雄縣、嘉義縣及南投縣等 5縣災民先行安置外,根據各聚落房屋毀損狀況,並參考受災戶遷建之意願,爰依主要受災範圍,預計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原居地安全評估及整體規劃、土地取得、基 地整建、公共設施及辦理300戶家屋興建(包括:就地整建及遷居重建),以解決原住民受災戶(含遷居遷村戶)問題。
為解決原住民受災戶(危機戶)住宅原地重建或遷居重建,爰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策訂「原住民族聚落遷建計畫」,協助受災居民儘速重建安全家園。
六、計畫目標:
(一)本計畫預估辦理原地重建或遷居重建之部落如下:
1.屏東縣估計14部落
霧臺鄉:好茶、阿禮、吉露、大武、佳暮、伊拉
三地門鄉:大社、達來、德文
來義鄉:來義、義林、大後、丹林
牡丹鄉:高士、中間路泰武鄉:泰武、佳興
2.臺東縣估計12部落
太麻里鄉:多良、金崙、泰和、新香蘭
大武鄉:大鳥、大竹金峰鄉:嘉蘭、歷坵
達仁鄉:新化、台坂、土坂、南田
3.高雄縣估計11部落
那瑪夏鄉:民族、民權、民生
桃源鄉:藤枝(寶山)、建山、勤和、復興、梅蘭
茂林鄉:茂林、萬山、多納
4.南投縣估計4部落
信義鄉:神木、同富、自強、望美
5.嘉義縣估計7部落
阿里山鄉:達邦、來吉、樂野、新美、山美、里佳、茶山
(二) 以上部落估計需辦理遷(重)建之聚落約1,350戶,其中950戶由民間團體協助興建,100戶由內政部營建署興建,餘300戶由本會興建(300戶,包 括:原地整重建或遷居重建);有關離鄉聚落及戶數較多之聚落如:好茶、民權等,原則由內政部及民間團體認養協助遷建;除內政部及民間團體興建外,本會預計 辦理15處之原地整建或遷居重建、300戶家屋興建,以小部落、散戶就近遷住為主;至於聚落是否原地整建或遷村,仍依區域環境條件安全評估勘定、居民遷居 意願辦理及特別條例規定辦理。
(三)遷居土地之取得,原則由本會補助地方政府購地經費,並劃定為原住民族保留地,但不設定地上權或耕作權;本會興建房屋後,房屋產權依特別條例及行政院相關規定辦理,至於土地得無償免費提供遷建戶使用。有關原住民族保留地興建住宅實施步驟,如下圖:
(四)規劃進行部落遷建計畫工作,由民間團體或地方政府協助造屋,促進原住民遷建戶參與重建,減輕或降低遷建戶之重建負擔。
(五)整體規劃符合永續生態原則之原住民遷建部落,確保原住民居住之生命財產安全,並作為災後進行原住民部落遷建模式,提昇家園重建效能。
七、計畫內容:
依據重建條例及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98年9月4日重建企研字第0982161643號函核定「莫拉克颱風災後原住民族部落遷村推動原則」辦理。
(一)執行策略及方法
1.本計畫採補助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各執行機關於有必要時,依特別條例第4條第4項規定,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2.本會負責整體計畫之研擬、審議選定、聯繫及督辦,至於工程之用地取得、工程設計、發包、施工、驗收結算等交由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依計畫執行。
3.98 年度至101年度遷建執行計畫所需經費,採先行匡列額度方式納入本項計畫中辦理,俟地方政府提報細部部落遷建執行計畫後,再行支應辦理。另經相關單位規劃 評估後,僅需以就地整(重)建者,宜就地整(興)建房屋,另有關部落施作補強工事,則配合本會「聚落基礎建設復建工程計畫」辦理。
4.本計畫採滾動調整方式進行,依地方政府執行計畫之具體年度需求,得調整項目、經費及期程因應,以落實遷建工作效能。
(二)執行步驟:
1.分年工作項目
工作項目 | 工作內容 | 年度 | |||
98 | 99 | 100 | 101 | ||
安全評估及整體規劃 | 1.原居土地安全評估。 2.遷建意願調查。 3.特定區域劃定、危險區域之勘定及危機戶之認定。 4.成立部落遷建委員會。 5.遷建地安全評估及選定遷建地點。 6.研擬遷建計畫。 | v | v | ||
購地 | 遷建用地價購、使用分區或使用變更編定作業、地籍整理、遷建土地所有權移轉。 | v | v | v | v |
基地整地及公共設施 | 公 共設施測設、擋土牆、排水溝設施、溝渠、自來水、飲用水、巷道、聯外道路、路燈工程、植生綠美化、文化聚會所、廣場兼停車場、電信電力地下化、下水道、活 動中心、綠地及區內遷建居民認為為達現代化生活機能必要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含必要之公共服務設施,如衛生室、派出所等) | v | v | v | v |
家屋興建 | 1.住宅規劃設計。 2.住宅優惠貸款及利息補貼。 3.各項補助。 | v | v | v |
(1)原居部落土地安全評估
由 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技師公會就災區安全堪虞土地,組成原居部落現地會勘小組,邀請當地原住民族代表共同參與,辦理原居部落環境安全評估及土地適宜性調 查之初步勘定;另依據上位計畫-國土保育區域復建整體計畫分區規劃原則,辦理進一步安全評估作業,鑑定結果經與原住民族諮商取得共識後,始得劃定特定區 域。
(2)遷建意願調查:依據特別條例第20條:「災區重建應尊重該地區人民、社區(部落)組織、文化活方式。中央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 得就災區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之土地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得劃定特定區域……」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2條:「政府除因立即而明顯危險外,不得強行將原 住民遷出其土地」規定辦理。
(3)劃定特定區域、危險區域之勘定及危機戶之認定:依特別條例劃定定區域及依「重大災害災民安置及住宅重建原則」,由中央或縣市政府會同相關單位勘定並認定危機戶,認定適宜或不適宜原地重建或修復。
(4)遷建地安全評估及選定遷建地點:中央協助地方政府會同相關單位勘定原居部落環境安全及適宜遷建地點,秉持「離災不離村、離村不離鄉、離村不遠離」原則,以原鄉安全地點為優先,進行地質地形調查及安全排水等評估作業。
(5) 研擬遷建執行計畫:由縣市政府主辦單位研擬具體遷建計畫及所需經費,提報縣(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相關計畫內容包含用地、水土保持計畫、環境影響評估、 雜項執照、建築規劃設計、安全堪虞部落調查、危險區域土地處理、山坡地開發事業計畫、公共設施興建、住宅興建,優惠貸款及利息補貼等。
3.購地:
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遷建用地價購經費,地方政府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變更編定作業、地籍整理、遷建房屋所有權移轉,並依「莫拉克颱風災後原住 民族部落遷村推動原則」,將遷村地點劃為原住民保留區,並協調縣政府將該處行政區劃歸原屬山地鄉,至於原住民原有土地非經同意,政府不會強制徵收,仍歸原 住民所有。
4.基地整地及公共設施:
規劃區域內之公共設施測設擋土牆、排水溝設施、溝渠、自來水、飲用水、巷道、聯外道路、路燈工程、植生綠美化、文化聚會所、廣場兼停車場、電信電力地下化、下水道、活動中心、綠地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含必要之公共服務設施,如衛生室、派出所等)
5.家屋興建:
興建住宅優先考量由民間團體協助部落居民承造,減輕遷建戶重建負擔;地方政府或認養民間團體應同時規劃新遷住地方就業、就學、就養、就醫等配套措施需求。
(三)實施地點:
本計畫辦理範圍為依據特別條例第3條規定,由行政院公告之災區。
八、經費需求:
(一)分年經費表(單位:千元)
項目 | 經費來源 | 98年度 | 99年度 | 100年度 | 101年度 | 總經費 |
原住民族聚落遷建計畫 | 特別預算 | 50,000 | 475,000 | 787,500 | 787,500 | 2100,000 |
合計 | 50,000 | 475,000 | 787,500 | 787,500 | 2100,000 |
項次 | 縣別 | 鄉鎮別 | 安全評估及遷建規劃 | 購地費 | 基地整地及公共設施 | 家屋興建 | 經費(千元) |
1 | 屏東縣 | 霧臺、三地門、牡丹、來義、泰武 | 55,000 | 210,000 | 385,000 | 150,000 | 800,000 |
2 | 高雄縣 | 那瑪夏、桃源、茂林 | 35,000 | 115,000 | 210,000 | 120,000 | 480,000 |
3 | 臺東縣 | 太麻里、大武、金峰 | 30,000 | 105,000 | 195,000 | 90,000 | 420,000 |
4 | 嘉義縣 | 阿里山 | 15,000 | 47,500 | 92,500 | 45,000 | 200,000 |
5 | 南投縣 | 信義 | 15,000 | 47,500 | 92,500 | 45,000 | 200,000 |
合計 | 150,000 | 525,000 | 975,000 | 450,000 | 2,100,000 |
1. 原居地及遷建地安全評估及整體規劃:150,000千元。
2. 基地整建及公共設施:975,000千元。
3. 購地:525,000千元。
4. 家屋興建(除內政部及民間團體協助興建外、本會自行辦理預估300戶、每戶興建造價依民間團體查估價平均約1,500千元):300戶×1,500千元=450,000千元。
預 計辦理遷建作業,總補助經費21億元,協助部落重建家園,因實際毀損部落戶數尚待確認,依地方政府提報實際需求調整。為因應安全評估及整體規劃,並顧及遷 建戶搬遷意願,如需進行就地整建及部落遷建者,98年度至101年度地方政府所提具體遷建執行計畫所需經費,將採先行匡列額度方式納入本項計畫,俟地方政 府確認居民搬遷意願並提報具體細部部落遷建執行計畫後,再行支應辦理。
本計畫經費執行後,依不同地點、實際需求及各項經費得互相留用;總經費需求,如有不足或賸餘,併同計畫內容滾動調整或修正。
九、營運管理:
(一)本計畫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負責綜合聯繫協調工作,協助地方政府督促各執行機關在計畫期限內完成本計畫。
(二)各執行機關於聚落遷建完工後,應由遷居戶妥為維護管理,或徵由社會公益團體及企業予以認養,俾落實管理維護工作。
(三) 依推動企業參與災民家園重建之原則,由企業認養村地點,以社區總體營造建立生態、生活、生產一體之示範社區,滿足居住、生活、就業、就學、文化傳承及產業 等各方需求。並發展精緻農業、觀光休閒、生態旅遊,發展在地文化與地方特色產業,提供新就業機會。新建環境融合當地學校,並由企業認養建置。
十、預期效應及評估指標:
(一)預期效應協助原住民部落遷居,改善居民居住安全,防避災害再度侵襲,威脅原住民族生命財產,以落實照顧原住民族之政策,維護其生命安全,並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之精神,建立原住民受災家園重建模式,增進政府災後重建效能。
(二)評估指標:98-101年度預估完成15處、300戶就地整建及遷建數,分年指標如下:
衡量指標 | 98年 | 99年 | 100年 | 101年 |
完成聚落遷(重)建處(戶) | 0 | 2處(40戶) | 6處(120戶) | 7處(140戶) |
十一、有關機關配合事項:
工作項目 | 安全評估及整體規劃、基地整地及公共設施、購地及搬遷、家屋興建 | |
指導及協調機關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 ˙跨部會部落遷建協調小組中央窗口 ˙會同中央相關機關協助主辦機關辦理遷建計畫 ˙會同中央機關督導主辦(執行)機關辦理遷建計畫執行進度之管控、查證及考核事項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林務局) | ˙協助特定區域勘定及危機戶之認定 ˙劃定危險區域特定區、特定水土保持區、土石流危險區 ˙協助會勘遷建地點 | |
經濟部(水利署、中央地質調查所) | ˙協助特定區域(包括河川區域)勘定及危機戶之認定 ˙協助會勘遷建地點 |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協助特定區域勘定及危機戶之認定 ˙協助會勘遷建地點 | |
內政部 | ˙協助特定區域勘定及危機戶之認定 ˙協助會勘遷建地點 ˙協助政府安置補助、優惠貸款實施各項作業 |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 ˙協助用地取得 |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協助遷建公共工程 | |
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其他相關機關、金融機構 | ˙協助政府計畫遷建計畫核定 ˙優惠貸款實施各項作業 | |
主辦機關 | 轄有遷建部落之各縣(市)政府 | ˙成立跨局室遷建工作專案推動小組,定期召開會議 ˙督導執行機關鄉(鎮、市)公所,並於原民會召開部落遷建協調小組會議報告執行進度(執行進度表格式如附件三) ˙委請專業建築經理公司協處,並採取就地取材、協力造屋等多元方式,提供遷建戶參與重建,以增加遷建戶收入及在地就業機會 ˙受災戶原有基地之安全評估 ˙召集危險區域勘定及危機戶之認定 ˙遷建戶之核定 ˙勘選遷建地點 ˙核定遷建地點 ˙研擬遷建計畫及經費 ˙用地取得 ˙協助遷建營建工程及相關證照取得 ˙協調運用民間捐款興建住宅 ˙核定遷建計畫及經費(縣災害防救會報) ˙原有房地處理:合法房地協議價購或征收補償;非合法房地救濟、限期拆遷獎勵 |
執行機關 | 轄有遷建部落之各鄉(鎮、市)公所 | ˙成立跨課室部落遷建專案小組 ˙於主辦機關召開部落遷建專案推動小組會議報告執行進度 ˙遷建計畫執行 ˙輔導成立遷建戶住宅興建推動委員會 ˙遷建戶調查認定 ˙設置遷建專戶 ˙遷建用地取得及使用變更 ˙輔導遷建戶申辦融資貸款及補助款 ˙規劃設計、請照、請款、發包 ˙撥款、興建 ˙完工配住 |
協辦機構 | 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台灣世界展望會、台灣紅十字會、慈濟基金會、佛光會等慈善團體 | ˙協助募款 ˙協助家屋興建 |
(一)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二)主辦機關:各縣(市)政府
(三)執行機關:各鄉(鎮、市、區)公所
(四)協辦機關:各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
十三、中長程個案計畫自評檢核表:
檢視項目 | 內容重點(內容是否依下列原則撰擬) | 主辦機關 | 主管 機關 | 備註 | ||
是 | 否 | 是 | 否 | |||
1、計畫書格式 | (1)計畫內容應含括項目(「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6點、第14點) | ◎ | ◎ | |||
(2)延續性計畫應辦理前期計畫執行成效評估,並提出總結評估報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15點) | ◎ | ◎ | ||||
2、民間參與可行 性評估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條 | ◎ | ◎ | |||
3、經濟效益評估 | 研提選擇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預算法」第34條) | ◎ | ◎ | |||
4、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 | (1)經費需求合理性(經費估算依據如單價、數量等計算內容) | ◎ | ◎ | |||
(2)經費負擔原則 a.中央主辦計畫:中央主管相關法令規定 b.補助型計畫: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 ◎ | ◎ | ||||
(3)年度預算之安排及能量估算:所需經費能否於中程歲出概算額度內容納加以檢討,如無法納編者,須檢附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檢討不經濟支出等經費審查之相關文件。 | ◎ | ◎ | ||||
(4)經資比1:2(「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 ◎ | ◎ | ||||
5、人力運用 | (1)能否運用現有人力辦理 | ◎ | ◎ | |||
(2)擬請增人力者,須檢附下列資料: a.現有人力運用情形 b.計畫結束後,請增人力之處理原則 | ◎ | ◎ | ||||
6、營運管理計畫 | 務實及合理性(能否落實營運) | ◎ | ◎ | |||
7、土地取得費用原則 | (1)能否優先使用公有土地 | ◎ | ◎ | |||
(2)補助型計畫: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0條 | ◎ | ◎ | ||||
(3)公共建設計畫:行政院所屬各機 關相關辦理重要公共設計畫土地取得經費審查注意事項 | ◎ | ◎ | ||||
8、環境影響分析 (環境政策評估) | 是否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環境影響評估法) | ◎ | ◎ | |||
9、性別影響評估 |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6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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