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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31

原民會「 原住民族地區供水系統復建計畫」(原民會98.10.5)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

行政院98年10月1日院臺內字第0980060334號函核定
(因應莫拉克風災搶救及復建計畫書)
一、計畫名稱:原住民族地區供水系統復建計畫
二、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三、計畫性質: ■緊急搶救 ■復建工程
四、計畫期程:自98年度起至99年度止
伍、計畫緣起
本次莫拉克颱風侵襲,短時間累積降雨量高達2000mm,所挾帶之豪大雨量,造成慘重災情,尤其南投縣仁愛鄉、信義鄉;嘉義縣阿里山鄉;高雄縣那瑪夏鄉、 茂林鄉、桃源鄉;屏東縣三地門鄉、霧台鄉、泰武鄉、來義鄉…;臺東縣太麻里鄉、金峰鄉、大武鄉、達仁鄉等原住民族鄉鎮之供水系統之取水設施、蓄水池、輸水 管線毀損等嚴重災情,亟需進行災後供水系統工程復建。
行政院於98年8月21日函請各災區縣市政府提報災後復建經費需求,經各縣市政府提報供水系統復建工程經費約6億元,本會於彙整各縣市之需求後,於8月26日召開莫拉克颱風復建經費需求會議,審查供水系統復建工程經費。
此次審查會議,秉持下列原則進行:一、有關原住民鄉鎮災後復建之地方需求,屬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業務者,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彙整與提報。二、 經審查各縣市政府供水系統復建需求,有部分屬於其他中央單位主管之供水系統,請各縣市轉向其他主管單位提報,屬於原民會主管之供水系統,為原住民族地區部 落水資源規劃及供水計畫。三、依復建工程之急迫性、可行性等原則進行審查。
依上開原則審查之初步結果,篩選原住民族鄉鎮之供水系統復建工程所需經費約新臺幣5億800萬元,佔各縣市政府提報復建經費6億元之84%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儘速協助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原住民族地區供水系統復建,爰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 稱特別條例)策訂本計畫,補助地方執行機關加速完成供水系統復建工作,以確保原住民族災區水源正常的供給,保障原住民飲(用)水的權益。
六、計畫目標
加速完成原住民族受災地區供水系統127處復建工作,以恢復原有供水功能,保障原住民飲(用)水的權益。
七、計畫內容
(一)執行策略及方法
1. 復建原則:供水系統復建將依據地區交通必須性及配合國土整體規劃,分為下列辦理方式,並採滾動式檢討調整:
(1) 原供水系統毀損,已有簡易或其他(自行取水)供水設施者,補助復建工程經費,恢復原有供水功能。
(2) 主要公路或聯外道路系統已搶通,居民已進駐村(落)且供水系統毀損者,得補助地方執行機關先行辦理簡易供水工程,以維持基本民生需求後,再行補助復建工程經費,恢復原有供水功能。

2. 執行策略
(1) 本計畫採補助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各執行機關於有必要時,依特別條例第四條第四項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2) 本會負責整體計畫之研擬、審議選定、聯繫及督辦,至於工程之用地取得、工程發包、施工、驗收等交由有關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依計畫執行。
(3) 因簡易自來水供水系統多位處偏遠之山區,將輔導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儘速完成供水系統災損勘查,依據受損情形辦理復建工程。
(4) 本會受理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申請復建工程案件,經審查核定後執行。
(5) 對災後復建工程,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原住民族災區復建工程規劃設計注意事項」辦理。
(6)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8月16日工程技字第09800364470號函函示,建議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採用專案管理顧問,協助辦理復建之勘查、提出整體性復建工程計畫與優先順序作業,並協助督導與審查事宜。
(7) 本計畫用戶外線(含水錶箱)得納入計畫工程內容辦理,惟自水錶箱引管至用戶內管線,由用戶自行負擔。
(8) 各地方執行機關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等相關法令規章辦理,並請地方執行機關協助承攬廠商儘量僱用原住民工作,以增加就業機會,俾落實照顧原住民生活政策。

3. 管考方式
(1) 為使計畫能順利推動完成,除依相關規定辦理進度管考外,其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執行情形均列入「原住民族地區公共工程推動會報」管考及追蹤,以督促地方政府加緊趕辦;如有困難則提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督導小組」協調解決。
(2)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適時安排工程施工查核,以確保原住民地區公共工程品質,並提昇各地方執行機關執行三級品管之機制。

(二)分年工作項目
年度
工作項目
98年度
1. 輔導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儘速完成供水系統災損勘查。
2. 補助辦理規劃及設計。
99年度
完成127處供水系統復建。
(三)實施地點
本計畫辦理範圍為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三條規定,由行政院公告之災區。

八、經費需求
項  目
經費來源
98年度
(千元)
99年度
(千元)
總經費
(千元)
供水系統復建
特別預算
20,259
487,741
508,000
合計
20,259
487,741
508,000

九、營運管理
一、本計畫由本會負責綜合聯繫協調工作,並督促各地方執行機關在計畫期限內完成各項供水系統復建工作。
二、工程完工後,縣政府應本權責督導鄉(鎮、市)公所督同社區理事會成立簡易自來水管理委員會.並參照「原住民族地區部落飲水設施營運管理輔導措施」運作(詳如附錄1),於每年度自行編列事項設施維護管理預算經費,辦理維護管理及營運等工作。

十、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
(一) 預期效益本計畫完成後,預計可完成原住民族地區供水系統復建計127處,減少傳染病及預防因水質污染造成之疾病發生或蔓延,落實照顧原住民之生活及供水衛生安全之目標。 (二) 評估指標為管制考核計畫的執行成效,依策略訂定業務面向策略績效指標,再針對全計畫訂定經費面向策略績效指標,以上所描述之指標皆能經由執行成果,而以量化方式呈現。
衡量指標
98年
99年
供水系統復建工程(處)
(規劃設計)
127

十一、有關機關配合事項
有關機關(縣政府)應配合事項
配合事項
一、工程用地取得
二、計畫初審及工程預算書審定
三、施工查核
四、維護管理
配合方法
配合辦理用地徵收取得作業。
依可執行性、必要性及其效益自行研訂審查並評定優先序位。
依相關查核規定由主辦及主管機關適時辦理工程查核,另強化全民督工機制。
完成驗收之供水系統設施,受補助機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經常性養護與管理。
完成時間
98年9月至
99年12月
98年9月至
99年12月
98年9月至
99年12月
自完成驗收交付後至該設施使用年限止。
配合機關
各執行單位(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
各縣政府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適時辦理工程查核。
由各受補助之地方政府(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或簡易自來水管理委員會


十二、辦理機關與連絡窗口
(一) 辦理機關
1. 計畫主辦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2. 執行機關:受災地區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
3. 協辦機關: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區管理處
(二) 聯絡窗口
單  位
聯絡人
電話
傳真
E-mail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林敬淵
(02)25571600*1515
(02)25576297
ttball@apc.gov.tw
南投縣政府
(信義鄉公所)
吳敏團
(盧泰成)
(049)2243637*19
(049)2792748
(049)2246065
(049)2792042
Wmt1200@nantou.gov.tw
Joelu823@yahoo.com.tw
嘉義縣政府
黃本富
(05)3620123*426
(05)3622885
penfu@mail.cyhg.gov.tw
高雄縣政府
黃嵩傑
(07)7351066*600
(07)7330401
91e011@mail.kscg.gov.tw
屏東縣政府
(工務處)
黃有成
林彥志
(08)7320415*3545
(08)7336313
P7889212@yahoo.com.tw
P001088@ems.pthg.gov.tw
台東縣政府
羅法尼耀‧學海
高家祺
(089)343141
(089)360626
lofaniyaw@ems.taitung.gov.tw
zombie3019@hotmail.com

十三、其他有關事項:
(一) 財務方案:本計畫辦理之改善工程並無營運收入,不具自償性,故無財務方案。
(二) 替選方案之分析及評估「原住民族地區供水系統復建計畫」係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特規劃辦理原住民族地區供水系統復建工作,以恢復原有供水功 能,解決基本民生需求。倘本案依本會每年度預算規模辦理,是無法立即達到本計畫預期效益及原住民部落之龐大建設需求。
(三) 原住民族地區部落飲水設施營運管理輔導措施(如附錄1)

十四、中長程個案計畫自評檢核表
檢 視 項 目
內 容 重 點
(內容是否依下列原則撰擬)
主辦機關
主管機關




1、計畫書格式
(1)計畫內容應含括項目(「行政院所
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 點」第 6 點、第 14 點)




(2)延續性計畫應辦理前期計畫執行
成效評估,並提出總結評估報告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 計畫編審要點」第 15 點)




2、民間參與可行
性評估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3





3、經濟效益評估
研提選擇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
析報告(「預算法」第 34 條)




4、財源籌措及資
金運用
(1)經費需求合理性(經費估算依據如單價、數量等計算內容)




(2)經費負擔原則
a.中央主辦計畫:中央主管相關法令規定
b.補助型計畫: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




(3)年度預算之安排及能量估算:所
需經費能否於中程歲出概算額度 內容納加以檢討,如無法納編
者,須檢附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檢討不經濟支出等經費審查之相
關文件。




(4)經資比 1:2(「政府公共建設計
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5、人力運用
(1)能否運用現有人力辦理




(2)擬請增人力者,須檢附下列資料:
a.現有人力運用情形
b.計畫結束後,請增人力之處理原 則




6、營運管理計畫
務實及合理性(能否落實營運)




7、土地取得費用
原則
(1)能否優先使用公有土地




(2)補助型計畫: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10 條




(3)公共建設計畫:行政院所屬各機
關相關辦理重要公共設計畫土地 取得經費審查注意事項




8、環境影響分析
(環境政策評估)
是否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環境影響評估法)




9、性別影響評估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
畫編審要點」第 6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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